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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将30种药品纳入门诊特殊用药管理

2020-08-05 15:27 正北方网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张学博 实习生 刘 彬) 记者8月5日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于日前下发了《关于完善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9月1日起执行)。其中明确,为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用药,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内蒙古自治区决定进一步完善全区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用药管理。

据了解,门诊特殊用药范围为:治疗重特大疾病及罕见病等临床必需、疗效确切、治疗周期长,适合门诊或药店供应保障,已通过谈判机制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尚未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或保障不足的药品。第一批门诊特殊用药品种包括甘草酸单铵半胱氨酸氯化钠、精氨酸谷氨酸、麦格司他、司来帕格、罗沙司他、地塞米松、阿柏西普等30种药品,具体药品名称及限制使用范围等情况可登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官网(ylbzj.nmg.gov.cn)查询。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门诊特殊用药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其他符合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国家谈判药品,按相关慢性病门诊用药政策予以保障。门诊特殊用药保障对象为: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符合门诊特殊用药使用限定支付范围的患者。门诊特殊用药年度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区结合当地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制定,药品支付费用纳入统筹地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管理。患者住院期间不能重复享受门诊特殊用药相关待遇。

我区明确,参保患者经诊断确需使用门诊特殊用药治疗,须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资格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一个年度的门诊特殊用药待遇。门诊特殊用药责任医师由定点医疗机构报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同意,一般应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各统筹地区要建立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用药待遇准入、退出机制,落实门诊特殊用药责任医师制,及时受理患者申请,缩短审核备案周期,方便参保患者就医用药。


责任编辑:章颖慧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张学博 实习生 刘 彬) 记者8月5日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于日前下发了《关于完善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9月1日起执行)。其中明确,为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用药,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内蒙古自治区决定进一步完善全区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用药管理。

据了解,门诊特殊用药范围为:治疗重特大疾病及罕见病等临床必需、疗效确切、治疗周期长,适合门诊或药店供应保障,已通过谈判机制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尚未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或保障不足的药品。第一批门诊特殊用药品种包括甘草酸单铵半胱氨酸氯化钠、精氨酸谷氨酸、麦格司他、司来帕格、罗沙司他、地塞米松、阿柏西普等30种药品,具体药品名称及限制使用范围等情况可登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官网(ylbzj.nmg.gov.cn)查询。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门诊特殊用药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其他符合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国家谈判药品,按相关慢性病门诊用药政策予以保障。门诊特殊用药保障对象为: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符合门诊特殊用药使用限定支付范围的患者。门诊特殊用药年度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区结合当地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制定,药品支付费用纳入统筹地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管理。患者住院期间不能重复享受门诊特殊用药相关待遇。

我区明确,参保患者经诊断确需使用门诊特殊用药治疗,须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资格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一个年度的门诊特殊用药待遇。门诊特殊用药责任医师由定点医疗机构报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同意,一般应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各统筹地区要建立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用药待遇准入、退出机制,落实门诊特殊用药责任医师制,及时受理患者申请,缩短审核备案周期,方便参保患者就医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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