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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某某、栾某、孙某某等二十四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20-10-14 09:14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10月12日,集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栾某、孙某某等二十四人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诈骗、骗取贷款罪一案。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予以合并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被告人刘某某兄弟二人先后注册成立呼和浩特市某贷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公司。并以上述公司为依托,纠集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非法从事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并伴随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刘某某为首要分子、栾某、孙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高某某、姜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从事高利放贷,在放贷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立债权,将高额利息转变为本金、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雇佣、指使他人采用殴打、辱骂、威胁、拘禁以及滋扰、纠缠、跟踪贴靠、非法霸占他人住宅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通过公证、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讨债,非法占有被害人车辆、房产和公司股权等财产,在呼和浩特市以及周边区域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刘某某、栾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被告人刘某甲、高某某等人借故生非、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刘某某兄弟二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罪追究相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后,集宁区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本院办理黑恶案件审理流程,先后制定工作方案、庭审预案,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为未委托辩护人的多名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召开庭前会议组织控辩双方就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举证质证进行沟通,以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和附带民事原告人主张诉讼请求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由于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人且案情重大复杂,庭审预计进行五日。

责任编辑:姚亚兵

10月12日,集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栾某、孙某某等二十四人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诈骗、骗取贷款罪一案。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予以合并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被告人刘某某兄弟二人先后注册成立呼和浩特市某贷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公司。并以上述公司为依托,纠集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非法从事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并伴随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刘某某为首要分子、栾某、孙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高某某、姜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从事高利放贷,在放贷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立债权,将高额利息转变为本金、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雇佣、指使他人采用殴打、辱骂、威胁、拘禁以及滋扰、纠缠、跟踪贴靠、非法霸占他人住宅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通过公证、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讨债,非法占有被害人车辆、房产和公司股权等财产,在呼和浩特市以及周边区域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刘某某、栾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被告人刘某甲、高某某等人借故生非、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刘某某兄弟二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罪追究相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后,集宁区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本院办理黑恶案件审理流程,先后制定工作方案、庭审预案,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为未委托辩护人的多名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召开庭前会议组织控辩双方就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举证质证进行沟通,以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和附带民事原告人主张诉讼请求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由于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人且案情重大复杂,庭审预计进行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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