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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力书写依法治市新篇章 《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2022-07-04 10:55 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奋力书写依法治市新篇章,坚持科学立法,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聚焦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提升城市生活品质等重点领域进行立法,切实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6月23日,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两部法规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上,乌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冯雪涛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今年以来,人大常委会持续推进《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两部法规的制定工作,有效确保了法规顺利批准施行。《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对于推动乌海市城市转型、产业转型,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路子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代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公司服务管理不规范,住宅小区物业费收费难、安全隐患多”等突出问题作出了具体规范,必将有力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乌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冯雪涛

冯雪涛指出,为贯彻好两部法规,首先要强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其次要总结立法经验,持续深化党委领导、人大主导、依托政府、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最后要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抓好《条例》各项规定贯彻执行。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科科长王军

发布会结束后,乌海市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科科长王军表示,《乌海市矿区综合治理条例》的出台,为乌海市下一步绿色矿山建设起到决定性作用,针对各职能部门怎样去履职、怎样去做进行明确,同时对矿山企业下一步怎样去建设、怎样去改造升级也进行了细化和说明,为乌海市下一步绿色矿山推进起到决定性作用,我市将力争在2024年全部建成绿色矿山,矿山企业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乌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温雁

乌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温雁表示,乌海市正处于打造“一刻钟生活圈”的关键时期,《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对融合住宅小区与周边商区的一体发展,对融洽居民业主与物管企业以及相关执法部门的和谐关系都做出了有益的法规约束,对于延伸“一刻钟生活圈”的服务半径、服务方式、服务效能做出了积极的引导和探索,《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必将助力“一刻钟生活圈”的建成,让市民群众获得更多的便利和实惠,满足更丰富的生活向往和需求。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中心主任敖登格日乐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中心主任敖登格日乐表示,《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是顺应乌海市发展需求,体现民生温度的好法规,条例的执行标志着乌海市物业管理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阶段,法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作为物业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让物业管理的每个环节,每个行为都在法律框架内运行。组织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物业行业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学习,正确把握好、运用好条例,使条例真正成为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抓手,并且真抓实干、强化执行,做到监管全覆盖,落实无盲区,确保条例贯彻执行做到位,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包钢集团乌海矿业公司总经理和月星

包钢集团乌海矿业公司总经理和月星表示,作为矿山企业,有责任、有义务落实和执行好条例的各项要求内容,在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面下大力气,做足工作,努力改善矿区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乌海市的碧水蓝天和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市民代表张美玲

市民代表张美玲说:“参加新闻发布会后,我觉得条例挺为我们老百姓考虑的,只有物业服务更好,我们生活环境才能更好,生活才能更幸福!”

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法治社会建设 《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2021年,乌海市人大常委会经市委批准将《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纳入2021年立法计划,同年3月,乌海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的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立法推进时间表,正式启动相关立法工作。《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经2022年3月9日乌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特色重点明确突出了以下五个层面的内容: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统领作用。《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确立党建引领物业的原则,以充分发挥基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物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将住宅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统筹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真正构建党建引领、政府主导、行业自律、居民自治的物业管理工作架构与格局。

二是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深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将住宅物业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下沉到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把社区建设和物业服务结合起来,细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推动物业管理由行政主管部门单一监管向基层政府统筹协调转变,物业服务由传统服务向现代服务转变。同时明确规定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协同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确保物业管理行政执法全覆盖。

三是细化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职责,有效发挥职能作用。《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履职要求进一步细化,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的,创新性地规定可以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协调指导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并赋予物业管理委员会法律地位,由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四是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全口径配套基本物业服务。对前期物业服务的选聘方式、承接查验等内容进行明确,尤其是针对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做出规范,并综合考虑乌海市实际情况明确规定物业信息公开内容与频次,创新性的提出空置房屋的物业收费按比例缴纳原则。还明确,要推进无物业老旧小区做到“清扫保洁、绿化养护、维修维护、安全管理、停车管理”等基本物业项目全覆盖,探索加强无物业小区服务管理,实现“兜底性”物业服务保障。

五是设立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制度,优化完善物业服务人准入和退出机制。将有序的竞争机制引入物业管理服务,明确原物业服务人退出的时限和禁止的行为,解决现实中原物业服务人以各种理由拒绝退出住宅小区的问题,同时建立物业管理奖惩激励机制,以不断提升和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的优质管理、诚信管理和高质量发展。

《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是一部立足乌海实际规范住宅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可以有效促进《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有效衔接上位法,解决当前乌海市物业管理中存在实际操作的困难。《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对于提升住宅物业服务水平,保障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法治社会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贡献乌海智慧和力量 《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2021年8月,乌海市启动了《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立法工作,经2022年4月20日乌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按照突出重点、层层递进的方式确定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区环境综合整治三个章节,紧紧围绕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和目标导向,进一步突出和明确以下四个层面的创新性、时效性举措与办法。

一是明确矿权整合和排土场集中连片治理职责。针对乌海市矿山企业设置密集、生产布局混乱、交叉污染等问题,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实施矿区矿权整合,逐步淘汰布局不合理、生态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同时,在矿权整合基础上,要求区人民政府对相邻矿山统筹协调推动排土场集中连片治理,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优化尾坑留置和边坡处置,实现土地复垦。

二是突出绿色矿山建设与管理的常态化法制化推动。乌海市于2017年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部署,全面推开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本次立法,将乌海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亟需立法规范解决的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在第二章中集中规定。一方面,实化细化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是矿山企业,同时要求乌海市已建矿山应当积极开展绿色矿山达标建设,新建矿山全部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另一方面,从乌海市对已建成绿色矿山的监管实效需求处罚,规定已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应当持续开展绿色矿山维护,对于未能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持续开展维护的,授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产整改。

三是明确历史遗留无主矿山、采空区治理职责。针对乌海市存在的部分治理责任主体不明或已灭失的矿山及采空区治理难度大,一直未能予以有效治理这一现实情况,《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明确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统一监管、统一执法。同时提出在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资金开展治理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方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无主矿山治理。

四是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计提、监管、使用纳入法治规范。2017年,国家提出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这一制度落地实施的各方责任,并要求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切实有效解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缺乏法治规范的掣肘之困,确保政令畅通。

此外《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还在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规定夜间禁止生产、矿区扬尘管控和矿区老旧企业厂区和老旧小区综合改造以及清洁取暖改造等方面规定了进一步的工作要求和目标设定来推动落实。

《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乌海市建市40多年来在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方面一直没有出台过地方性法律法规的空白,将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对于推动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推进露天矿山和矿区环境综合整治,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是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贡献乌海智慧和力量的切实举措,对于实现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路子具有重要意义。(图/文 李远)

责任编辑:孙丽荣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奋力书写依法治市新篇章,坚持科学立法,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聚焦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提升城市生活品质等重点领域进行立法,切实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6月23日,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两部法规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上,乌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冯雪涛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今年以来,人大常委会持续推进《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两部法规的制定工作,有效确保了法规顺利批准施行。《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对于推动乌海市城市转型、产业转型,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路子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代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公司服务管理不规范,住宅小区物业费收费难、安全隐患多”等突出问题作出了具体规范,必将有力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乌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冯雪涛

冯雪涛指出,为贯彻好两部法规,首先要强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其次要总结立法经验,持续深化党委领导、人大主导、依托政府、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最后要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抓好《条例》各项规定贯彻执行。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科科长王军

发布会结束后,乌海市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科科长王军表示,《乌海市矿区综合治理条例》的出台,为乌海市下一步绿色矿山建设起到决定性作用,针对各职能部门怎样去履职、怎样去做进行明确,同时对矿山企业下一步怎样去建设、怎样去改造升级也进行了细化和说明,为乌海市下一步绿色矿山推进起到决定性作用,我市将力争在2024年全部建成绿色矿山,矿山企业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乌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温雁

乌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温雁表示,乌海市正处于打造“一刻钟生活圈”的关键时期,《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对融合住宅小区与周边商区的一体发展,对融洽居民业主与物管企业以及相关执法部门的和谐关系都做出了有益的法规约束,对于延伸“一刻钟生活圈”的服务半径、服务方式、服务效能做出了积极的引导和探索,《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必将助力“一刻钟生活圈”的建成,让市民群众获得更多的便利和实惠,满足更丰富的生活向往和需求。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中心主任敖登格日乐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中心主任敖登格日乐表示,《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是顺应乌海市发展需求,体现民生温度的好法规,条例的执行标志着乌海市物业管理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阶段,法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作为物业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让物业管理的每个环节,每个行为都在法律框架内运行。组织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物业行业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学习,正确把握好、运用好条例,使条例真正成为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抓手,并且真抓实干、强化执行,做到监管全覆盖,落实无盲区,确保条例贯彻执行做到位,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包钢集团乌海矿业公司总经理和月星

包钢集团乌海矿业公司总经理和月星表示,作为矿山企业,有责任、有义务落实和执行好条例的各项要求内容,在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面下大力气,做足工作,努力改善矿区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乌海市的碧水蓝天和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市民代表张美玲

市民代表张美玲说:“参加新闻发布会后,我觉得条例挺为我们老百姓考虑的,只有物业服务更好,我们生活环境才能更好,生活才能更幸福!”

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法治社会建设 《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2021年,乌海市人大常委会经市委批准将《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纳入2021年立法计划,同年3月,乌海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的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立法推进时间表,正式启动相关立法工作。《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经2022年3月9日乌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特色重点明确突出了以下五个层面的内容: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统领作用。《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确立党建引领物业的原则,以充分发挥基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物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将住宅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统筹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真正构建党建引领、政府主导、行业自律、居民自治的物业管理工作架构与格局。

二是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深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将住宅物业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下沉到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把社区建设和物业服务结合起来,细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推动物业管理由行政主管部门单一监管向基层政府统筹协调转变,物业服务由传统服务向现代服务转变。同时明确规定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协同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确保物业管理行政执法全覆盖。

三是细化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职责,有效发挥职能作用。《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履职要求进一步细化,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的,创新性地规定可以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协调指导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并赋予物业管理委员会法律地位,由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四是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全口径配套基本物业服务。对前期物业服务的选聘方式、承接查验等内容进行明确,尤其是针对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做出规范,并综合考虑乌海市实际情况明确规定物业信息公开内容与频次,创新性的提出空置房屋的物业收费按比例缴纳原则。还明确,要推进无物业老旧小区做到“清扫保洁、绿化养护、维修维护、安全管理、停车管理”等基本物业项目全覆盖,探索加强无物业小区服务管理,实现“兜底性”物业服务保障。

五是设立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制度,优化完善物业服务人准入和退出机制。将有序的竞争机制引入物业管理服务,明确原物业服务人退出的时限和禁止的行为,解决现实中原物业服务人以各种理由拒绝退出住宅小区的问题,同时建立物业管理奖惩激励机制,以不断提升和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的优质管理、诚信管理和高质量发展。

《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是一部立足乌海实际规范住宅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可以有效促进《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有效衔接上位法,解决当前乌海市物业管理中存在实际操作的困难。《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对于提升住宅物业服务水平,保障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法治社会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贡献乌海智慧和力量 《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2021年8月,乌海市启动了《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立法工作,经2022年4月20日乌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按照突出重点、层层递进的方式确定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区环境综合整治三个章节,紧紧围绕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和目标导向,进一步突出和明确以下四个层面的创新性、时效性举措与办法。

一是明确矿权整合和排土场集中连片治理职责。针对乌海市矿山企业设置密集、生产布局混乱、交叉污染等问题,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实施矿区矿权整合,逐步淘汰布局不合理、生态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同时,在矿权整合基础上,要求区人民政府对相邻矿山统筹协调推动排土场集中连片治理,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优化尾坑留置和边坡处置,实现土地复垦。

二是突出绿色矿山建设与管理的常态化法制化推动。乌海市于2017年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部署,全面推开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本次立法,将乌海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亟需立法规范解决的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在第二章中集中规定。一方面,实化细化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是矿山企业,同时要求乌海市已建矿山应当积极开展绿色矿山达标建设,新建矿山全部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另一方面,从乌海市对已建成绿色矿山的监管实效需求处罚,规定已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应当持续开展绿色矿山维护,对于未能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持续开展维护的,授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产整改。

三是明确历史遗留无主矿山、采空区治理职责。针对乌海市存在的部分治理责任主体不明或已灭失的矿山及采空区治理难度大,一直未能予以有效治理这一现实情况,《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明确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统一监管、统一执法。同时提出在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资金开展治理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方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无主矿山治理。

四是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计提、监管、使用纳入法治规范。2017年,国家提出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这一制度落地实施的各方责任,并要求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切实有效解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缺乏法治规范的掣肘之困,确保政令畅通。

此外《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还在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规定夜间禁止生产、矿区扬尘管控和矿区老旧企业厂区和老旧小区综合改造以及清洁取暖改造等方面规定了进一步的工作要求和目标设定来推动落实。

《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乌海市建市40多年来在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方面一直没有出台过地方性法律法规的空白,将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对于推动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推进露天矿山和矿区环境综合整治,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是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贡献乌海智慧和力量的切实举措,对于实现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路子具有重要意义。(图/文 李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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