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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政策例行吹风会

2022-06-28 09:1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6月24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条例》修订背景、起草送审过程和《条例》主要内容,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于新芳作主题发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贾明星、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处处长石志刚、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二处副处长崔彦儒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政策例行吹风会发布词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于新芳

新闻记者朋友们、同志们:

大家好!

《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3月2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全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安全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下面,我就《条例》修订的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

自治区原《条例》于2008年制定,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者供气行为、用户用气行为、政府部门监管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事业的进步和燃气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燃气行业的新需求、新环境、新科技都对我区《条例》提出新要求。加之原《条例》规定的部分行为规范和管理措施与2016年修改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在一些规定上不相一致,已不能适应我区燃气发展的需要。为了解决我区燃气行业经营、管理、使用上的突出问题,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同时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保持一致,2021年,自治区启动对《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2022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

(一)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各方安全责任的落实是燃气安全管理的保障,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政府监管、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安全责任。政府监管方面,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明确了地方政府领导责任。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方面,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非居民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了燃气安全的主体责任。

(二)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我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约136万户,占燃气总用户的27.4%。为加强瓶装燃气经营管理,规定了瓶装燃气实行实名购买制度。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负责为燃气用户提供、配送、安装燃气气瓶(包括角阀、减压阀),并承担相应的维护、更新和安全用气管理责任,对燃气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委托专业运输单位配送瓶装燃气的,应当加强对配送人员和车辆的管理,明确燃气经营者和专业运输单位双方的安全责任。

(三)明确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安全用气责任。出租屋是燃气事故易发场所,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保证交付的房屋符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并承担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责任,承租人应当承担日常燃气使用安全责任,从源头上对出租房屋用气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随着社会发展,信息化建设势在必行,《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行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燃气监督管理制度和燃气基础设施数据库,对燃气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对燃气用户的安全服务责任,对燃气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评价。

(五)加强燃气宣传。近年来,我区城镇燃气快速发展,城镇燃气普及率已达94.7%。《条例》对安全宣传工作做了详细要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并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政策例行吹风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电视台:请介绍一下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有哪些特点?

贾明星: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共7章54条94款。由总则、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管理、安全保障、法律责任、附则7部分组成。《条例》与《民法典》对标,充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一致,对政府部门、燃气企业、燃气用户等各方责任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对安全用气、燃气信息化建设、燃气安全宣传教育、燃气项目建设施工、涉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强化了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管理。修订后的《条例》开始施行,恰逢全国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对确保我区排查整治力度和效果,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各项措施,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形成燃气安全生产和安全使用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合法权益,落实政府部门监督管理责任都具有重要意义。

燃气法规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同时还要配套建设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体系,真正把燃气安全和发展作为一个长期工作可持续开展下去,实现“家家用燃气、人人管安全”美好愿景。

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请介绍一下《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过程?

石志刚:为了与2016年修改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一致,同时解决我区燃气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2019年4月份,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自治区住建厅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并报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司法厅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2020年7月至10月履行修改意见的公示和问卷调查。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开始施行,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应当与《民法典》对标的法制建设新要求下,2021年10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条例》进行修订。也就是说,不再对相关条款进行个别改动,而是重新起草。在之前修改意见的基础上,2021年10月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上报了条例的修订草案。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调研论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2022年3月29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条例》。

中国经济导报:请问,在《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法律责任的设定过程中,有哪些具体考量?

崔彦儒:法律责任是《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条例》规范内容有效实施和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条例》在设定法律责任时主要把握了以下几方面原则:

一、践行依法立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设定法律责任时,注意做到与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部分不抵触,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保持高度统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针对自治区燃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细化了燃气经营者违反各项安全保障制度、用户服务制度的处罚措施;明确了对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责任追究方式;补充了瓶装燃气经营者在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气瓶充装过程中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措施。这些法律责任的补充细化,提高了《条例》可操作性。

三、多措并举,强化责任追究。《条例》法律责任部分中,除规定了罚款等处罚措施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

信息来源: 自治区政府新闻办

责任编辑:章颖慧

6月24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条例》修订背景、起草送审过程和《条例》主要内容,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于新芳作主题发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贾明星、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处处长石志刚、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二处副处长崔彦儒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政策例行吹风会发布词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于新芳

新闻记者朋友们、同志们:

大家好!

《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3月2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全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安全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下面,我就《条例》修订的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

自治区原《条例》于2008年制定,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者供气行为、用户用气行为、政府部门监管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事业的进步和燃气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燃气行业的新需求、新环境、新科技都对我区《条例》提出新要求。加之原《条例》规定的部分行为规范和管理措施与2016年修改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在一些规定上不相一致,已不能适应我区燃气发展的需要。为了解决我区燃气行业经营、管理、使用上的突出问题,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同时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保持一致,2021年,自治区启动对《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2022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

(一)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各方安全责任的落实是燃气安全管理的保障,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政府监管、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安全责任。政府监管方面,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明确了地方政府领导责任。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方面,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非居民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了燃气安全的主体责任。

(二)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我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约136万户,占燃气总用户的27.4%。为加强瓶装燃气经营管理,规定了瓶装燃气实行实名购买制度。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负责为燃气用户提供、配送、安装燃气气瓶(包括角阀、减压阀),并承担相应的维护、更新和安全用气管理责任,对燃气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委托专业运输单位配送瓶装燃气的,应当加强对配送人员和车辆的管理,明确燃气经营者和专业运输单位双方的安全责任。

(三)明确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安全用气责任。出租屋是燃气事故易发场所,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保证交付的房屋符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并承担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责任,承租人应当承担日常燃气使用安全责任,从源头上对出租房屋用气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随着社会发展,信息化建设势在必行,《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行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燃气监督管理制度和燃气基础设施数据库,对燃气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对燃气用户的安全服务责任,对燃气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评价。

(五)加强燃气宣传。近年来,我区城镇燃气快速发展,城镇燃气普及率已达94.7%。《条例》对安全宣传工作做了详细要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并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政策例行吹风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电视台:请介绍一下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有哪些特点?

贾明星: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共7章54条94款。由总则、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管理、安全保障、法律责任、附则7部分组成。《条例》与《民法典》对标,充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一致,对政府部门、燃气企业、燃气用户等各方责任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对安全用气、燃气信息化建设、燃气安全宣传教育、燃气项目建设施工、涉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强化了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管理。修订后的《条例》开始施行,恰逢全国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对确保我区排查整治力度和效果,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各项措施,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形成燃气安全生产和安全使用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合法权益,落实政府部门监督管理责任都具有重要意义。

燃气法规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同时还要配套建设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体系,真正把燃气安全和发展作为一个长期工作可持续开展下去,实现“家家用燃气、人人管安全”美好愿景。

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请介绍一下《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过程?

石志刚:为了与2016年修改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一致,同时解决我区燃气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2019年4月份,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自治区住建厅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并报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司法厅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2020年7月至10月履行修改意见的公示和问卷调查。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开始施行,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应当与《民法典》对标的法制建设新要求下,2021年10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条例》进行修订。也就是说,不再对相关条款进行个别改动,而是重新起草。在之前修改意见的基础上,2021年10月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上报了条例的修订草案。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调研论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2022年3月29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条例》。

中国经济导报:请问,在《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法律责任的设定过程中,有哪些具体考量?

崔彦儒:法律责任是《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条例》规范内容有效实施和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条例》在设定法律责任时主要把握了以下几方面原则:

一、践行依法立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设定法律责任时,注意做到与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部分不抵触,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保持高度统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针对自治区燃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细化了燃气经营者违反各项安全保障制度、用户服务制度的处罚措施;明确了对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责任追究方式;补充了瓶装燃气经营者在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气瓶充装过程中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措施。这些法律责任的补充细化,提高了《条例》可操作性。

三、多措并举,强化责任追究。《条例》法律责任部分中,除规定了罚款等处罚措施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

信息来源: 自治区政府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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