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媒体云APP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吹风会

2022-07-10 09:1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7月8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吹风会。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金满义作主题发布。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蔡红宇,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包春荣出席政策吹风会并答记者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吹风会发布词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金满义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

首先,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的关注和支持!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一、 出台背景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2018年底组建以来,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安排,深入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形成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框架。通过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医疗救助盟市级统筹、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等多项举措,持续降低群众就医费用负担。随着改革的纵深推进,还存在医保制度托底保障功能不足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6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按照系统集成、完善政策、健全机制的要求,发挥改革协同效应,聚焦1个目标,即减轻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确保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明确15项重点工作,包括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管理服务、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等内容。强化5个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同、基金预算管理、基层能力建设、政策宣传方面提出工作要求,细化任务和责任分工。

三、主要特点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是在发展中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实施意见》在规范统一制度建设、系统强化综合保障、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等方面作出统筹安排。

一是统一规范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制度框架统一的要求,对救助人员范围、资助参保标准、费用保障范围、救助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提出统一要求,进一步夯实托底保障功能,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得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和待遇公平。

二是强化三重制度紧密衔接。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在减轻城乡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方面综合保障、梯次减负的作用。坚持“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是完善托底保障政策措施。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对困难群众分类资助参保,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统筹城乡困难群众,细分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确保精准施策。同时对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四是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加强对困难群众的主动发现、动态监测、核查比对和信息共享,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五是推进一体化经办管理服务。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优化办理程序,推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

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盟市落实主体责任,指导细化政策措施,出台实施方案,2023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到实惠。

谢谢大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吹风会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医疗保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请问我区在巩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蔡红宇: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梯次减轻参保群众就医负担。具体来说,完善三重制度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主体保障功能

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基本保障,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目前,我区已经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盟市级统筹,不断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二)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

我区大病保险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全覆盖,筹资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在基本医保基础上,各统筹区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60%。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有效缓解了大病患者和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积极推动医疗救助盟市级统筹,提高了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了医疗救助水平。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统筹完善居民医保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和年度救助限额,按规定做好分类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通过明确诊疗方案、控制目录外费用等措施,引导医疗机构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着力减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请介绍一下《实施意见》明确的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对困难群众的参保工作有哪些安排?

包春荣: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精准性,《实施意见》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一是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二是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自治区明确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一般指具有当地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减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重病患者。

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和依法参保要求,完善部门间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加强人员信息比对,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参保、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各统筹地区定额资助标准不低于当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45%。

呼和浩特市广播电视台记者:请问《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救助的具体救助水平是什么?

包春荣:为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实施意见》着眼于统一规范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增强医疗救助制度可持续性,明确了相关措施。

一是明确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坚持保障基本,妥善解决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的基本医疗需求。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二是合理确定医疗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其起付标准不得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盟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盟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人员实施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三是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加强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规范转诊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起付线可参照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确定,具体救助条件和标准由各盟市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章颖慧

7月8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吹风会。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金满义作主题发布。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蔡红宇,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包春荣出席政策吹风会并答记者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吹风会发布词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金满义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

首先,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的关注和支持!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一、 出台背景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2018年底组建以来,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安排,深入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形成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框架。通过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医疗救助盟市级统筹、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等多项举措,持续降低群众就医费用负担。随着改革的纵深推进,还存在医保制度托底保障功能不足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6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按照系统集成、完善政策、健全机制的要求,发挥改革协同效应,聚焦1个目标,即减轻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确保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明确15项重点工作,包括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管理服务、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等内容。强化5个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同、基金预算管理、基层能力建设、政策宣传方面提出工作要求,细化任务和责任分工。

三、主要特点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是在发展中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实施意见》在规范统一制度建设、系统强化综合保障、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等方面作出统筹安排。

一是统一规范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制度框架统一的要求,对救助人员范围、资助参保标准、费用保障范围、救助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提出统一要求,进一步夯实托底保障功能,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得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和待遇公平。

二是强化三重制度紧密衔接。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在减轻城乡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方面综合保障、梯次减负的作用。坚持“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是完善托底保障政策措施。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对困难群众分类资助参保,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统筹城乡困难群众,细分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确保精准施策。同时对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四是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加强对困难群众的主动发现、动态监测、核查比对和信息共享,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五是推进一体化经办管理服务。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优化办理程序,推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

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盟市落实主体责任,指导细化政策措施,出台实施方案,2023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到实惠。

谢谢大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吹风会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医疗保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请问我区在巩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蔡红宇: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梯次减轻参保群众就医负担。具体来说,完善三重制度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主体保障功能

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基本保障,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目前,我区已经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盟市级统筹,不断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二)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

我区大病保险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全覆盖,筹资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在基本医保基础上,各统筹区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60%。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有效缓解了大病患者和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积极推动医疗救助盟市级统筹,提高了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了医疗救助水平。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统筹完善居民医保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和年度救助限额,按规定做好分类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通过明确诊疗方案、控制目录外费用等措施,引导医疗机构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着力减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请介绍一下《实施意见》明确的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对困难群众的参保工作有哪些安排?

包春荣: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精准性,《实施意见》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一是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二是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自治区明确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一般指具有当地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减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重病患者。

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和依法参保要求,完善部门间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加强人员信息比对,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参保、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各统筹地区定额资助标准不低于当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45%。

呼和浩特市广播电视台记者:请问《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救助的具体救助水平是什么?

包春荣:为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实施意见》着眼于统一规范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增强医疗救助制度可持续性,明确了相关措施。

一是明确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坚持保障基本,妥善解决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的基本医疗需求。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二是合理确定医疗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其起付标准不得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盟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盟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人员实施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三是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加强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规范转诊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起付线可参照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确定,具体救助条件和标准由各盟市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