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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市场主体初次未年报不予行政处罚

2022-07-28 17:04 正北方网  

本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刘睿)7月28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内蒙古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助企纾困解难,7月26日,该局发布了《关于对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通告》,针对疫情对全区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决定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

据了解,对2021年度未年报的市场主体,以前年度均按时完成年报的,根据相关规定,对初次逾期未年报的市场主体予以告诫,指导办理信用修复,不予行政处罚;对于2021年度未年报的市场主体,以前年度也未按时完成年报的,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对于2021年度已经按时完成年报的市场主体,以前年度有未按时完成年报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出行政处罚,应当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责任编辑:张彬

本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刘睿)7月28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内蒙古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助企纾困解难,7月26日,该局发布了《关于对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通告》,针对疫情对全区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决定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

据了解,对2021年度未年报的市场主体,以前年度均按时完成年报的,根据相关规定,对初次逾期未年报的市场主体予以告诫,指导办理信用修复,不予行政处罚;对于2021年度未年报的市场主体,以前年度也未按时完成年报的,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对于2021年度已经按时完成年报的市场主体,以前年度有未按时完成年报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出行政处罚,应当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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