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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2022-08-15 15:41 巴彦淖尔日报  

近日,巴彦淖尔市医疗保障局和财政局共同印发了《巴彦淖尔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完善职工医保门诊费用保障机制,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负担。

根据实施细则,巴彦淖尔市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将职工因门诊多发病、常见病产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起付线为年度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达到1000元;起付线以上政策范围内费用三级医院报销60%,二级及以下医院报销65%,退休人员提高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人员4000元,退休人员5000元。

门诊急诊、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检查和治疗、门诊特殊用药产生的医药费用不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范围,按照原政策执行;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纳入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

在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方面,巴彦淖尔市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2022年10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逐步调整到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以2021年内蒙古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3%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2023年1月1日起按照2%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也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责任编辑:赵鑫华

近日,巴彦淖尔市医疗保障局和财政局共同印发了《巴彦淖尔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完善职工医保门诊费用保障机制,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负担。

根据实施细则,巴彦淖尔市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将职工因门诊多发病、常见病产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起付线为年度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达到1000元;起付线以上政策范围内费用三级医院报销60%,二级及以下医院报销65%,退休人员提高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人员4000元,退休人员5000元。

门诊急诊、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检查和治疗、门诊特殊用药产生的医药费用不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范围,按照原政策执行;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纳入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

在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方面,巴彦淖尔市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2022年10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逐步调整到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以2021年内蒙古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3%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2023年1月1日起按照2%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也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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