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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开展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

2022-08-19 14:37 呼和浩特日报  

8月18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自治区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本次行动目标是全面掌握各级各部门实有资金账户中沉淀资金规模及构成情况,分类提出处置意见,坚决收回长期沉淀资金,把“零钱”变成“整钱”,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保障民生支出,努力实现公共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本次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的范围为:截至2022年7月底全区各级预算部门账户中各类资金,各级财政代编的非预算单位(不含企业)账户中同级财政拨付资金。具体包括:一是各级预算部门基本户等实有资金账户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和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含基建资金、非基建资金、地债资金;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二是财政全额保障预算单位的非财政拨款资金(含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变更为公益一类、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后结存的以前年度自有资金);结转两年以上的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等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三是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国有资产出售、出让、置换差价、报废报损残值变价等处置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应缴未缴的财政收入;四是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执法部门取得的已结案罚没收入,含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罚没物品取得的变价款;除押金、食堂代保管等资金外,按合同约定项目结束后确实无法退回的工程质保金等暂存款项;五是在审计、巡视、巡察、督查中发现的各类应缴未缴资金,以及其他应当清理盘活的沉淀资金。

本次行动分为单位自查阶段(8月31日前完成),财政部门将人民银行协同各商业银行提供的账户及余额情况,梳理后分发各预算单位。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分发的账户及余额情况表,认真梳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账户资金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提出账户撤并、沉淀资金上缴或继续留用等初步意见,对政策已经明确的可盘活沉淀资金及时缴回同级财政,同时撤并多余账户。重点核查阶段(9月1日—9月30日),由各地区审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人行等部门开展重点核查,主要核实自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按要求形成核查报告。清理盘活阶段(10月1日—11月10日),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自查情况分类甄别,依据沉淀资金分类处置办法,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预算部门逐项清理。各预算部门按处置意见抓好整改落实,确保沉淀资金处置到位、银行账户清理到位。总结完善阶段(11月11日—12月15日),各级全面总结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认真梳理主要做法、重要成果、典型经验等,经自治区汇总后,形成专题报告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已将初步梳理出的账户及余额情况分发各预算单位开展自查,同时,协同各级人民银行进一步查漏补缺,确保预算单位账户全部纳入清理统计范围。下一步,将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沉淀资金大起底工作方案明确的目标和要求,统筹全区各级各单位,充分压实各方责任,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收回可盘活沉淀资金,持续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让资金有序流转起来,集中财力办大事,确保“六稳”“六保”工作要求落地见效。

责任编辑:赵鑫华

8月18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自治区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本次行动目标是全面掌握各级各部门实有资金账户中沉淀资金规模及构成情况,分类提出处置意见,坚决收回长期沉淀资金,把“零钱”变成“整钱”,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保障民生支出,努力实现公共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本次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的范围为:截至2022年7月底全区各级预算部门账户中各类资金,各级财政代编的非预算单位(不含企业)账户中同级财政拨付资金。具体包括:一是各级预算部门基本户等实有资金账户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和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含基建资金、非基建资金、地债资金;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二是财政全额保障预算单位的非财政拨款资金(含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变更为公益一类、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后结存的以前年度自有资金);结转两年以上的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等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三是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国有资产出售、出让、置换差价、报废报损残值变价等处置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应缴未缴的财政收入;四是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执法部门取得的已结案罚没收入,含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罚没物品取得的变价款;除押金、食堂代保管等资金外,按合同约定项目结束后确实无法退回的工程质保金等暂存款项;五是在审计、巡视、巡察、督查中发现的各类应缴未缴资金,以及其他应当清理盘活的沉淀资金。

本次行动分为单位自查阶段(8月31日前完成),财政部门将人民银行协同各商业银行提供的账户及余额情况,梳理后分发各预算单位。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分发的账户及余额情况表,认真梳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账户资金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提出账户撤并、沉淀资金上缴或继续留用等初步意见,对政策已经明确的可盘活沉淀资金及时缴回同级财政,同时撤并多余账户。重点核查阶段(9月1日—9月30日),由各地区审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人行等部门开展重点核查,主要核实自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按要求形成核查报告。清理盘活阶段(10月1日—11月10日),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自查情况分类甄别,依据沉淀资金分类处置办法,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预算部门逐项清理。各预算部门按处置意见抓好整改落实,确保沉淀资金处置到位、银行账户清理到位。总结完善阶段(11月11日—12月15日),各级全面总结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认真梳理主要做法、重要成果、典型经验等,经自治区汇总后,形成专题报告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已将初步梳理出的账户及余额情况分发各预算单位开展自查,同时,协同各级人民银行进一步查漏补缺,确保预算单位账户全部纳入清理统计范围。下一步,将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沉淀资金大起底工作方案明确的目标和要求,统筹全区各级各单位,充分压实各方责任,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收回可盘活沉淀资金,持续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让资金有序流转起来,集中财力办大事,确保“六稳”“六保”工作要求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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