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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加快推进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

2022-08-31 15:23 呼和浩特日报  

8月30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关于加快推进全区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同意,《指导意见》于8月下旬正式印发。

《指导意见》共分为总体要求、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三部分。工作原则是在尊重历史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即“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适用范围是针对国有土地上已建成的企业用地,力争2023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实现“应办尽办”。

《指导意见》针对企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较常见的六种情况提出意见。

第一种,企业用地没有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确实因为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现行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虽然不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但不违反强制性内容两种情况下,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

第二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因未通过竣工验收无法登记的,《指导意见》明确在建设单位组织完成房屋安全鉴定,验收合格以后,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住建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其中,没有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区分新建项目和遗留项目两种类型,明确解决方案。属于新建项目的,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依法依规办理;属于遗留项目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等17个厅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办理。 

第三种,土地没有供应的,明确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及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来完成供地程序,考虑不同时期和不同类型,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办理。其中,对于原分散登记时期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也就是取得了房本但没有办理土地证的,经过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在报经地方政府同意后,可直接按现状办理供地手续。

第四种,对房屋和土地权利主体或用途不一致的情况,明确了解决措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国家要求“房地一体”开展登记工作,即房屋(地上附着物)和土地需要保持一致。在推动企业用地不动产证办理过程中,如果已经发放的房本和土地证用途不一致,可以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如果因为房屋(厂房、商业设施)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从而导致房屋和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现在的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对于土地已登记但房屋未登记,且二者用途不一致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后,按照规划核实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种,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查封或者抵押的情况下,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处理方法。对于申请人与查封被执行人一致的,可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已经设置抵押权的,除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外,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第六种,对企业灭失影响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是依申请登记,企业灭失就意味着没有了申请登记的主体,《指导意见》也区分情况明确了解决路径。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请登记主体;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提出登记申请。

《指导意见》明确,各级政府是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发挥化解房地产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化解领导小组作用,继续牵头组织发改、住建、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密切配合,压实工作责任。一是各盟市要结合实际,从项目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用地手续、欠缴税费、不动产被查封、商铺摊位及车库车位等方面,研究制定细化的实施意见;二是各地要边摸底边推进,建立问题台账,全力推动企业用地产权完善工作。

责任编辑:赵鑫华

8月30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关于加快推进全区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同意,《指导意见》于8月下旬正式印发。

《指导意见》共分为总体要求、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三部分。工作原则是在尊重历史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即“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适用范围是针对国有土地上已建成的企业用地,力争2023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实现“应办尽办”。

《指导意见》针对企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较常见的六种情况提出意见。

第一种,企业用地没有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确实因为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现行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虽然不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但不违反强制性内容两种情况下,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

第二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因未通过竣工验收无法登记的,《指导意见》明确在建设单位组织完成房屋安全鉴定,验收合格以后,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住建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其中,没有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区分新建项目和遗留项目两种类型,明确解决方案。属于新建项目的,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依法依规办理;属于遗留项目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等17个厅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办理。 

第三种,土地没有供应的,明确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及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来完成供地程序,考虑不同时期和不同类型,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办理。其中,对于原分散登记时期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也就是取得了房本但没有办理土地证的,经过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在报经地方政府同意后,可直接按现状办理供地手续。

第四种,对房屋和土地权利主体或用途不一致的情况,明确了解决措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国家要求“房地一体”开展登记工作,即房屋(地上附着物)和土地需要保持一致。在推动企业用地不动产证办理过程中,如果已经发放的房本和土地证用途不一致,可以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如果因为房屋(厂房、商业设施)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从而导致房屋和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现在的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对于土地已登记但房屋未登记,且二者用途不一致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后,按照规划核实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种,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查封或者抵押的情况下,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处理方法。对于申请人与查封被执行人一致的,可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已经设置抵押权的,除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外,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第六种,对企业灭失影响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是依申请登记,企业灭失就意味着没有了申请登记的主体,《指导意见》也区分情况明确了解决路径。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请登记主体;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提出登记申请。

《指导意见》明确,各级政府是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发挥化解房地产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化解领导小组作用,继续牵头组织发改、住建、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密切配合,压实工作责任。一是各盟市要结合实际,从项目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用地手续、欠缴税费、不动产被查封、商铺摊位及车库车位等方面,研究制定细化的实施意见;二是各地要边摸底边推进,建立问题台账,全力推动企业用地产权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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