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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禁止令”

2022-09-09 11:01 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为贯彻全市检察机关巡回检察工作动员会精神,落实“质量年建设”要求,近日,乌拉特特后旗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遵守“禁止令”情况专项检察监督。

分管检察长带领未成年检察干警到旗司法局,围绕监督主要内容社区矫正工作中是否保护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管理是否到位、是否与成年人分别矫正、是否及时掌握矫正对象动态,跟踪是否到位等,通过“查活动记录、查日常管理、查档案资料、查家庭监护、查矫正转变”等形式,全面了解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是否有出入网吧、网咖等公共上网场所记录,详细查看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汇报、风险评估、矫正情况记载表,并听取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对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帮扶和帮教措施等情况的介绍。随后,就如何针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个性化帮教,推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业化等重点问题进行了探讨。

最后,杨文光副检察长表示,今后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为常态化监督工作,以多元化监督方式,最大限度保障执法活动依法依规运行,不断加强与司法行政等部门的联合联动,持续发力,规范有序开展关爱未成年人各项工作,形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合力。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督促、教育其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通知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信息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年满十六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六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国家鼓励其他未成年人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十七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有歧视行为的,应当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周婷

为贯彻全市检察机关巡回检察工作动员会精神,落实“质量年建设”要求,近日,乌拉特特后旗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遵守“禁止令”情况专项检察监督。

分管检察长带领未成年检察干警到旗司法局,围绕监督主要内容社区矫正工作中是否保护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管理是否到位、是否与成年人分别矫正、是否及时掌握矫正对象动态,跟踪是否到位等,通过“查活动记录、查日常管理、查档案资料、查家庭监护、查矫正转变”等形式,全面了解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是否有出入网吧、网咖等公共上网场所记录,详细查看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汇报、风险评估、矫正情况记载表,并听取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对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帮扶和帮教措施等情况的介绍。随后,就如何针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个性化帮教,推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业化等重点问题进行了探讨。

最后,杨文光副检察长表示,今后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为常态化监督工作,以多元化监督方式,最大限度保障执法活动依法依规运行,不断加强与司法行政等部门的联合联动,持续发力,规范有序开展关爱未成年人各项工作,形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合力。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督促、教育其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通知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信息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年满十六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六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国家鼓励其他未成年人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十七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有歧视行为的,应当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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