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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监局对爱建证券出具警示函

2022-09-13 14:54 中国证券报  

日前,上海证监局发布对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爱建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系公司治理存在四方面问题。

一是董事会、监事会未完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运作,不符合《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不符合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的条件,不符合《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是未按照穿透原则将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以下简称《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是自2021年9月1日至今,董事长代行合规总监职务时间已超过六个月,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海证监局表示,上述问题反映出爱建证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爱建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与此同时,爱建证券的董事长黎作强,爱建证券的董事、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和总经理祝健,爱建证券的董事会秘书冯贇三人均收到上海证监局的警示函。

责任编辑:赵鑫华

日前,上海证监局发布对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爱建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系公司治理存在四方面问题。

一是董事会、监事会未完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运作,不符合《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不符合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的条件,不符合《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是未按照穿透原则将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以下简称《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是自2021年9月1日至今,董事长代行合规总监职务时间已超过六个月,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海证监局表示,上述问题反映出爱建证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爱建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与此同时,爱建证券的董事长黎作强,爱建证券的董事、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和总经理祝健,爱建证券的董事会秘书冯贇三人均收到上海证监局的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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