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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一男子持刀具抗拒民警执法被刑拘

2022-09-19 15:37

9月14日,郭某在临河区朗润园二区张某家中打砸物品,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曙光乡派出所民警出警,在准备带离涉嫌寻衅滋事的嫌疑人郭某时,郭某不配合民警,手持菜刀和电动切割机抗拒民警执法,用菜刀砍砸民警警械,将民警右手抓伤。随后,该案件移交临河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郭某对自己暴力抗拒民警执法的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涉嫌袭警罪。治安管理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郭某予以刑事拘留三日,目前已羁押于临河区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李敏)

责任编辑:周婷

9月14日,郭某在临河区朗润园二区张某家中打砸物品,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曙光乡派出所民警出警,在准备带离涉嫌寻衅滋事的嫌疑人郭某时,郭某不配合民警,手持菜刀和电动切割机抗拒民警执法,用菜刀砍砸民警警械,将民警右手抓伤。随后,该案件移交临河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郭某对自己暴力抗拒民警执法的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涉嫌袭警罪。治安管理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郭某予以刑事拘留三日,目前已羁押于临河区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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