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草原全媒·正北方网记者 王利军)为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的作用,呼和浩特市医保局日前印发《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呼和浩特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在职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按60%支付,退休人员按70%支付,年度支付限额为2000元(本通知印发之日至12月31日支付限额为500元)。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呼和浩特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范围为市四区的,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印发的《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普通门诊统筹经办服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五个旗县为现有定点零售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