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媒体云APP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新闻发布会

2022-09-30 16:3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9月29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新闻发布会。自治区禁毒委副主任、政府副秘书长郑宇作主题发布。自治区禁毒委副主任、公安厅副厅长张子军;自治区禁毒办副主任、公安厅禁毒总队政委苗海庭;自治区戒毒管理局政委兰国章出席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禁毒委副主任、政府副秘书长 郑宇

各位记者、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自治区禁毒委员会、自治区公安厅对各位新闻媒体朋友们和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内蒙古禁毒工作的关注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10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下面我简要介绍《条例》的出台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区各级禁毒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坚持“打防管控戒治宣”一体推进,全区禁毒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虽然我区毒情形势持续好转,但同全国一样我区禁毒工作仍处于攻坚期,为积极应对当前禁毒工作形势,填补自治区禁毒立法空白,有效解决当前禁毒工作堵点、难点的现实需要,自治区公安厅在全面深入掌握我区禁毒工作实际和立法需求的基础上,向自治区人大提出了重新制定出台《条例》的申请。2021年正式获批列入立法调研项目,2022年列入立法计划。立法过程中,自治区人大、公安厅、司法厅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赴区外和区内盟市开展多轮立法调研,征求各盟市意见,将《条例》在新闻媒体上全文刊登,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此基础上,自治区公安厅、戒毒局与立法相关部门就《条例》的修改进行反复协商,根据立法调研情况、立法论证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进行多次修改,充分采纳符合自治区实际的意见。7月28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本《条例》,并定于10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补充和细化上位法规定,着力破解实践难题,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体系化、制度化,为进一步提高自治区禁毒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

《条例》共设七章62条,包括“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禁毒工作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七部分。《条例》从立法层面补齐制度短板,就强化禁毒工作组织领导、毒品宣传预防教育、完善麻黄草监管体制、解决安钠咖滥用、病残吸毒人员收戒难等问题、落实戒毒人员关爱帮扶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创新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六方面:

(一)强化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通过立法明确把禁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确定禁毒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的要求,《条例》明确规定禁毒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内容;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并进一步明确了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责。

(二)加大禁毒宣传教育力度。《条例》多措并举强化禁毒宣传教育,营造全民拒毒防毒的浓厚氛围。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体系、强化全社会禁毒意识的职责,提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二是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课堂主渠道作用,规定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认知特点,定期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加深青少年对毒品危害的认识。三是明确重点领域、重要场所的禁毒宣传义务。

(三)加强病残戒毒人员服务。为了做好病残戒毒人员的服务保障,提升整体戒治效果,《条例》明确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病残戒毒人员看护和治疗义务,并对特殊病残戒毒人员的处理予以规定。针对戒毒场所医疗基础薄弱、医护人员短缺,无法全方位满足戒毒人员因长期吸食毒品导致的各种疾病的实际,《条例》提出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开辟专门区域、设立专门场所,配备医疗设施和医护人员,收治病残强制戒毒人员。《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协助强制戒毒场所做好病残戒毒人员戒毒治疗的义务。

(四)强化戒毒人员关爱帮扶。《条例》秉承创新戒毒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立法初衷,把人文关怀体现到戒毒工作的各个方面,实现强制戒毒与自愿戒毒、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无缝对接。为使所外就医戒毒人员更好的获得救治,充分保障所外就医人员健康权益,《条例》在加强对所外就医戒毒人员管理的同时,明确规定对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的,强制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为更好的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条例》明确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戒毒康复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对就业困难的戒毒人员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五)加强我区特殊物品的管控。一是解决麻黄草管控难问题。《条例》对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麻黄草管理体制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具体办法。《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麻黄草采集、收购、运输核查和流向监控等工作,加强麻黄草管理;麻黄草的采集许可和收购许可,分别由自治区林草局和工信厅依法实施。同时规定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集、收购麻黄草。未经采集许可或者收购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运输麻黄草。二是解决安钠咖滥用问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区西部滥用安钠咖情况严重,滥用人口基数较大,并且衍生出如制毒、毒驾、两抢一盗等违法犯罪问题。我区西部偏远地区群众对于安钠咖滥用的现实危害、法律责任还存在认识盲区,针对性宣传教育还存在盲点。《条例》在规定打击吸食、贩卖、制造安钠咖等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着重规定要加强对安钠咖违法性和危害性的宣传,通过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移风易俗、摒除吸毒陋习。

(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条例》规定的禁止性或必须履行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以增强《条例》的执行力。对未按照规定落实禁毒宣传义务的、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违反麻黄草管理规定等行为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建立完善毒品综合治理体系,规范执法行为、打击涉毒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衷心希望媒体的朋友们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内蒙古禁毒工作,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报道,为《条例》的贯彻施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共同推动新时代内蒙古禁毒工作实现新突破、见到新成效。

谢谢大家!

《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法治日报记者:从刚才通报中我们得知,《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是自治区禁毒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请问制定出台《条例》总体上有哪些考虑?

张子军: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当前,全国毒情形势虽然持续向好,但毒品治理仍处于攻坚期,境内和境外毒品问题、传统和新型毒品危害、网上和网下毒品犯罪相互交织,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从我区看,毒品滥用种类多样,呈现出三代毒品叠加的趋势。由于历史原因,我区中西部农村欠发达地区制贩、烫吸安钠咖现象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特点。同时,毒品问题向网上蔓延,通过物流寄递渠道贩毒渐成常态,交易链条隐蔽,发现和查控难度明显加大。农村林区零星种植毒品原植物问题依然存在,虽然保持了“零产量”成果,但防反弹压力增大。

面对日益严峻的毒品斗争形势,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若干文件指导禁毒工作,禁毒工作部门制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但在实践工作中,皆因缺乏法律约束力而贯彻落实不理想。同时我区关于禁毒方面的立法处于空白状态。这种情况影响制约全区禁毒工作开展。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制定出台《条例》是应对我区毒情形势,规范和推动我区禁毒工作不断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条例》针对我区毒情实际,针对落实禁毒社会责任、强化毒品宣传预防教育、完善麻黄草监管体制、安钠咖滥用问题、病残吸毒人员收戒难、戒毒人员关爱帮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从体制机制上进一步明确禁毒工作职责,动员和发挥全社会力量开展毒品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出台《条例》是贯彻落实《禁毒法》等系列法律法规的重要体现。《条例》充分贯彻落实《禁毒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要求,补充和细化上位法规定,着力破解实践难题,将成熟的经验做法制度化,进一步健全了我区禁毒工作法律制度。制定出台《条例》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实际行动。毒品问题往往与黑恶势力、暴恐活动、贫困问题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相互交织,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潜在的风险和危害。《条例》加大对合成毒品、网络涉毒、毒品前体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对制毒、贩毒等源头犯罪要严查、严控与重点打击;对打击吸毒、提升戒毒水平等各环节都进行规定,有力回应了公众对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意愿,彰显社会责任。谢谢。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请问《条例》在易涉毒重点行业和场所管理方面有无针对性的规定和措施?如有,违反《条例》规定会有什么后果?

苗海庭: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进一步补充、细化了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聚焦禁毒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规范措施。一是针对快递、物流行业发展带来的毒品犯罪隐蔽化问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和过机安检等制度;针对借助互联网实施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删除违法信息、防止信息扩散、留存后台日志等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二是针对重点场所落实相关禁毒义务方面,《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娱乐场所等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禁毒责任书,加强日常巡查,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防止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并有发生违法犯罪报告的义务。同时,《条例》着力解决涉毒违法犯罪在娱乐场所等重点区域多发频发的顽疾,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娱乐场所等不履行禁毒相关义务,造成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以及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不同违法情形,做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的相应处罚。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请问《条例》在加强禁毒工作保障机制方面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苗海庭:近年来,禁毒工作基层基础保障有了明显提升,但仍在机构设置、禁毒力量配置、经费保障、禁毒专干招聘、社会组织参与等方面缺乏制度性保障。《条例》第五章为禁毒保障工作专章,《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队伍建设,配备与禁毒工作相适应的工作力量。《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宣传教育、缉毒执法、戒毒管理、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等工作。禁毒经费应当科学配置、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除此之外,《条例》对禁毒信息化建设、禁毒技术推广应用、禁毒专干配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为禁毒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有力保障。

新华社记者:请问《条例》在提升戒毒工作效能,加强戒毒人员关爱帮扶方面有哪些举措?

兰国章:一是解决强戒机构重复设置和病残吸毒人员收戒难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在禁毒管理方面的职责任务,对妥善解决戒毒人员收治人数下降和进一步规范执行模式作出规定。《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信息对接和出所人员的管控衔接工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机构和人员等资源应当合理整合、优化配置。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强制隔离戒毒资源整合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对病残收治场所以及医疗设施、民警和医护人员配备作出规定。二是强化戒毒人员关爱帮扶。《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是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或者赡养人的,要进行妥善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就业保障,街道办事处、社区对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戒毒人员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同时对戒毒人员关爱帮扶,特别是如何更好地帮助戒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做出了明确规定。

信息来源: 自治区政府新闻办

责任编辑:章颖慧

9月29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新闻发布会。自治区禁毒委副主任、政府副秘书长郑宇作主题发布。自治区禁毒委副主任、公安厅副厅长张子军;自治区禁毒办副主任、公安厅禁毒总队政委苗海庭;自治区戒毒管理局政委兰国章出席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禁毒委副主任、政府副秘书长 郑宇

各位记者、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自治区禁毒委员会、自治区公安厅对各位新闻媒体朋友们和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内蒙古禁毒工作的关注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10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下面我简要介绍《条例》的出台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区各级禁毒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坚持“打防管控戒治宣”一体推进,全区禁毒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虽然我区毒情形势持续好转,但同全国一样我区禁毒工作仍处于攻坚期,为积极应对当前禁毒工作形势,填补自治区禁毒立法空白,有效解决当前禁毒工作堵点、难点的现实需要,自治区公安厅在全面深入掌握我区禁毒工作实际和立法需求的基础上,向自治区人大提出了重新制定出台《条例》的申请。2021年正式获批列入立法调研项目,2022年列入立法计划。立法过程中,自治区人大、公安厅、司法厅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赴区外和区内盟市开展多轮立法调研,征求各盟市意见,将《条例》在新闻媒体上全文刊登,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此基础上,自治区公安厅、戒毒局与立法相关部门就《条例》的修改进行反复协商,根据立法调研情况、立法论证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进行多次修改,充分采纳符合自治区实际的意见。7月28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本《条例》,并定于10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补充和细化上位法规定,着力破解实践难题,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体系化、制度化,为进一步提高自治区禁毒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

《条例》共设七章62条,包括“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禁毒工作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七部分。《条例》从立法层面补齐制度短板,就强化禁毒工作组织领导、毒品宣传预防教育、完善麻黄草监管体制、解决安钠咖滥用、病残吸毒人员收戒难等问题、落实戒毒人员关爱帮扶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创新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六方面:

(一)强化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通过立法明确把禁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确定禁毒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的要求,《条例》明确规定禁毒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内容;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并进一步明确了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责。

(二)加大禁毒宣传教育力度。《条例》多措并举强化禁毒宣传教育,营造全民拒毒防毒的浓厚氛围。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体系、强化全社会禁毒意识的职责,提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二是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课堂主渠道作用,规定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认知特点,定期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加深青少年对毒品危害的认识。三是明确重点领域、重要场所的禁毒宣传义务。

(三)加强病残戒毒人员服务。为了做好病残戒毒人员的服务保障,提升整体戒治效果,《条例》明确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病残戒毒人员看护和治疗义务,并对特殊病残戒毒人员的处理予以规定。针对戒毒场所医疗基础薄弱、医护人员短缺,无法全方位满足戒毒人员因长期吸食毒品导致的各种疾病的实际,《条例》提出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开辟专门区域、设立专门场所,配备医疗设施和医护人员,收治病残强制戒毒人员。《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协助强制戒毒场所做好病残戒毒人员戒毒治疗的义务。

(四)强化戒毒人员关爱帮扶。《条例》秉承创新戒毒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立法初衷,把人文关怀体现到戒毒工作的各个方面,实现强制戒毒与自愿戒毒、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无缝对接。为使所外就医戒毒人员更好的获得救治,充分保障所外就医人员健康权益,《条例》在加强对所外就医戒毒人员管理的同时,明确规定对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的,强制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为更好的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条例》明确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戒毒康复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对就业困难的戒毒人员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五)加强我区特殊物品的管控。一是解决麻黄草管控难问题。《条例》对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麻黄草管理体制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具体办法。《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麻黄草采集、收购、运输核查和流向监控等工作,加强麻黄草管理;麻黄草的采集许可和收购许可,分别由自治区林草局和工信厅依法实施。同时规定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集、收购麻黄草。未经采集许可或者收购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运输麻黄草。二是解决安钠咖滥用问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区西部滥用安钠咖情况严重,滥用人口基数较大,并且衍生出如制毒、毒驾、两抢一盗等违法犯罪问题。我区西部偏远地区群众对于安钠咖滥用的现实危害、法律责任还存在认识盲区,针对性宣传教育还存在盲点。《条例》在规定打击吸食、贩卖、制造安钠咖等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着重规定要加强对安钠咖违法性和危害性的宣传,通过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移风易俗、摒除吸毒陋习。

(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条例》规定的禁止性或必须履行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以增强《条例》的执行力。对未按照规定落实禁毒宣传义务的、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违反麻黄草管理规定等行为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建立完善毒品综合治理体系,规范执法行为、打击涉毒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衷心希望媒体的朋友们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内蒙古禁毒工作,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报道,为《条例》的贯彻施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共同推动新时代内蒙古禁毒工作实现新突破、见到新成效。

谢谢大家!

《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法治日报记者:从刚才通报中我们得知,《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是自治区禁毒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请问制定出台《条例》总体上有哪些考虑?

张子军: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当前,全国毒情形势虽然持续向好,但毒品治理仍处于攻坚期,境内和境外毒品问题、传统和新型毒品危害、网上和网下毒品犯罪相互交织,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从我区看,毒品滥用种类多样,呈现出三代毒品叠加的趋势。由于历史原因,我区中西部农村欠发达地区制贩、烫吸安钠咖现象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特点。同时,毒品问题向网上蔓延,通过物流寄递渠道贩毒渐成常态,交易链条隐蔽,发现和查控难度明显加大。农村林区零星种植毒品原植物问题依然存在,虽然保持了“零产量”成果,但防反弹压力增大。

面对日益严峻的毒品斗争形势,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若干文件指导禁毒工作,禁毒工作部门制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但在实践工作中,皆因缺乏法律约束力而贯彻落实不理想。同时我区关于禁毒方面的立法处于空白状态。这种情况影响制约全区禁毒工作开展。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制定出台《条例》是应对我区毒情形势,规范和推动我区禁毒工作不断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条例》针对我区毒情实际,针对落实禁毒社会责任、强化毒品宣传预防教育、完善麻黄草监管体制、安钠咖滥用问题、病残吸毒人员收戒难、戒毒人员关爱帮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从体制机制上进一步明确禁毒工作职责,动员和发挥全社会力量开展毒品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出台《条例》是贯彻落实《禁毒法》等系列法律法规的重要体现。《条例》充分贯彻落实《禁毒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要求,补充和细化上位法规定,着力破解实践难题,将成熟的经验做法制度化,进一步健全了我区禁毒工作法律制度。制定出台《条例》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实际行动。毒品问题往往与黑恶势力、暴恐活动、贫困问题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相互交织,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潜在的风险和危害。《条例》加大对合成毒品、网络涉毒、毒品前体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对制毒、贩毒等源头犯罪要严查、严控与重点打击;对打击吸毒、提升戒毒水平等各环节都进行规定,有力回应了公众对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意愿,彰显社会责任。谢谢。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请问《条例》在易涉毒重点行业和场所管理方面有无针对性的规定和措施?如有,违反《条例》规定会有什么后果?

苗海庭: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进一步补充、细化了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聚焦禁毒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规范措施。一是针对快递、物流行业发展带来的毒品犯罪隐蔽化问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和过机安检等制度;针对借助互联网实施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删除违法信息、防止信息扩散、留存后台日志等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二是针对重点场所落实相关禁毒义务方面,《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娱乐场所等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禁毒责任书,加强日常巡查,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防止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并有发生违法犯罪报告的义务。同时,《条例》着力解决涉毒违法犯罪在娱乐场所等重点区域多发频发的顽疾,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娱乐场所等不履行禁毒相关义务,造成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以及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不同违法情形,做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的相应处罚。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请问《条例》在加强禁毒工作保障机制方面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苗海庭:近年来,禁毒工作基层基础保障有了明显提升,但仍在机构设置、禁毒力量配置、经费保障、禁毒专干招聘、社会组织参与等方面缺乏制度性保障。《条例》第五章为禁毒保障工作专章,《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队伍建设,配备与禁毒工作相适应的工作力量。《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宣传教育、缉毒执法、戒毒管理、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等工作。禁毒经费应当科学配置、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除此之外,《条例》对禁毒信息化建设、禁毒技术推广应用、禁毒专干配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为禁毒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有力保障。

新华社记者:请问《条例》在提升戒毒工作效能,加强戒毒人员关爱帮扶方面有哪些举措?

兰国章:一是解决强戒机构重复设置和病残吸毒人员收戒难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在禁毒管理方面的职责任务,对妥善解决戒毒人员收治人数下降和进一步规范执行模式作出规定。《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信息对接和出所人员的管控衔接工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机构和人员等资源应当合理整合、优化配置。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强制隔离戒毒资源整合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对病残收治场所以及医疗设施、民警和医护人员配备作出规定。二是强化戒毒人员关爱帮扶。《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是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或者赡养人的,要进行妥善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就业保障,街道办事处、社区对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戒毒人员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同时对戒毒人员关爱帮扶,特别是如何更好地帮助戒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做出了明确规定。

信息来源: 自治区政府新闻办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