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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湿地生物链条“环环安全”

2022-11-03 21:34

11月3日《检察日报》第7版

对话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弘年——

记者:

你们院办理的马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乌梁素海湿地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千案展示”案例。您能介绍一下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吗?

杨弘年:

2021年8月,我院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马某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我们审查发现,马某等人在乌梁素海禁渔期内,使用电瓶、逆变器、电捞兜等禁用电鱼工具非法捕鱼1000多斤,非法获利1.7万元,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影响了乌梁素海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为此,公益诉讼检察官提前介入,做好民事侵权证据的收集、固定、鉴定等工作,于2021年10月13日正式立案并发出公告。

记者:

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哪些难题?

杨弘年:

案件办理初期,摆在我们面前的最大问题是马某拒不认罪。马某和家人一直生活在乌梁素海周边,受传统的“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思想影响,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在他们看来,电鱼只是为了养家糊口,并不是犯罪行为。为促使马某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多次到马某住处对其释法说理,讲明非法电鱼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同时积极与其家属、律师沟通,让他们一起做马某的思想工作。最终,马某真心认罪悔过。怎样才能让更多“马某”懂法守法护法,不触碰法律的红线?这是我们在办案时一直思考的问题。

记者: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法院怎么判决的?被告人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杨弘年:

2021年12月29日,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马某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三个月等刑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同案犯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法追缴马某全部违法所得,扣押没收其全部作案工具等。提起诉讼前,我们聘请了乌拉特前旗农牧和科技局专业人员对生态环境功能补偿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被损害的渔业资源需要投入5000公斤鱼苗才能修复,折合赔偿金为8万元。依据鉴定意见,我们确定了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马某等人没有异议,主动缴纳了赔偿金。

记者:

如何使用生态修复赔偿金?

杨弘年:

判决生效后,我院继续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与旗农牧和科技局、乌梁素海实业公司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增殖放流计划,明确投放时间、方式、鱼苗种类及监管责任等内容。今年5月18日,在乌梁素海,我院和旗法院、公安局、农牧和科技局等相关职能单位联合开展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将价值11万余元的1.1万斤鱼苗放流。本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出席,媒体对增殖放流活动进行全程播报。通过这次活动,更多人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对乌梁素海生态保护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记者:

你们采取了哪些措施保护乌梁素海?

杨弘年:

一方面,我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持续打好乌梁素海生态环境保卫战,充分发挥在乌梁素海建设的“公益诉讼水上工作室”“公益诉讼远程指挥室”及“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的作用,定期到现场勘查乌梁素海周边湿地和草原情况。对排查出来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我们在要求主管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的同时,依职能及时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我们不断探索“刑事惩治+生态修复”检察监督模式,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其以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的方式恢复原生态。另一方面,我院与旗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邀请代表委员和旗林草局、农牧和科技局等单位代表及周边村民参加,以案释法,宣传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职,也提升了村民保护乌梁素海的意识。以此案为契机,我院还与乌梁素海实业公司和旗林草局分别会签了《保护乌梁素海流域渔业资源工作办法》和《保护乌梁素海流域周边草原林地工作办法》等制度,使乌梁素海生态环境相关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

随着保护力度加大,破坏乌梁素海生态环境犯罪持续减少,乌梁素海生态环境得到改善,2021年全年水质优于五类,各类生物链条可持续健康发展,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检察日报   沈静芳 王雅婷)

责任编辑:周婷

11月3日《检察日报》第7版

对话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弘年——

记者:

你们院办理的马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乌梁素海湿地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千案展示”案例。您能介绍一下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吗?

杨弘年:

2021年8月,我院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马某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我们审查发现,马某等人在乌梁素海禁渔期内,使用电瓶、逆变器、电捞兜等禁用电鱼工具非法捕鱼1000多斤,非法获利1.7万元,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影响了乌梁素海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为此,公益诉讼检察官提前介入,做好民事侵权证据的收集、固定、鉴定等工作,于2021年10月13日正式立案并发出公告。

记者:

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哪些难题?

杨弘年:

案件办理初期,摆在我们面前的最大问题是马某拒不认罪。马某和家人一直生活在乌梁素海周边,受传统的“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思想影响,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在他们看来,电鱼只是为了养家糊口,并不是犯罪行为。为促使马某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多次到马某住处对其释法说理,讲明非法电鱼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同时积极与其家属、律师沟通,让他们一起做马某的思想工作。最终,马某真心认罪悔过。怎样才能让更多“马某”懂法守法护法,不触碰法律的红线?这是我们在办案时一直思考的问题。

记者: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法院怎么判决的?被告人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杨弘年:

2021年12月29日,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马某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三个月等刑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同案犯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法追缴马某全部违法所得,扣押没收其全部作案工具等。提起诉讼前,我们聘请了乌拉特前旗农牧和科技局专业人员对生态环境功能补偿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被损害的渔业资源需要投入5000公斤鱼苗才能修复,折合赔偿金为8万元。依据鉴定意见,我们确定了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马某等人没有异议,主动缴纳了赔偿金。

记者:

如何使用生态修复赔偿金?

杨弘年:

判决生效后,我院继续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与旗农牧和科技局、乌梁素海实业公司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增殖放流计划,明确投放时间、方式、鱼苗种类及监管责任等内容。今年5月18日,在乌梁素海,我院和旗法院、公安局、农牧和科技局等相关职能单位联合开展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将价值11万余元的1.1万斤鱼苗放流。本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出席,媒体对增殖放流活动进行全程播报。通过这次活动,更多人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对乌梁素海生态保护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记者:

你们采取了哪些措施保护乌梁素海?

杨弘年:

一方面,我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持续打好乌梁素海生态环境保卫战,充分发挥在乌梁素海建设的“公益诉讼水上工作室”“公益诉讼远程指挥室”及“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的作用,定期到现场勘查乌梁素海周边湿地和草原情况。对排查出来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我们在要求主管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的同时,依职能及时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我们不断探索“刑事惩治+生态修复”检察监督模式,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其以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的方式恢复原生态。另一方面,我院与旗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邀请代表委员和旗林草局、农牧和科技局等单位代表及周边村民参加,以案释法,宣传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职,也提升了村民保护乌梁素海的意识。以此案为契机,我院还与乌梁素海实业公司和旗林草局分别会签了《保护乌梁素海流域渔业资源工作办法》和《保护乌梁素海流域周边草原林地工作办法》等制度,使乌梁素海生态环境相关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

随着保护力度加大,破坏乌梁素海生态环境犯罪持续减少,乌梁素海生态环境得到改善,2021年全年水质优于五类,各类生物链条可持续健康发展,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检察日报   沈静芳 王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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