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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发布《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重点措施》

2022-11-17 07:52 正北方网—《内蒙古日报》  

  近日,自治区党委公开发布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重点措施》,全文如下。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重点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1.坚决防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等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2.依法严惩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等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行为。

3.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健全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机制,实现常治长效。

4.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电信网络犯罪,加强对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全链条打击,坚决遏制网络违法犯罪多发高发势头。

5.制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

6.完善认罪认罚后不起诉处理与行政处罚程序、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

7.建立控辩协商关键环节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8.探索推进退休检察官和法官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法律援助和值班律师工作,更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9.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落实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明制度,对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捕。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办案必经环节,积极推广“电子手环”、“云监管”等非羁押性手段。

10.依法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健全检察机关与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网络信息监管等部门间联动执法机制,依法严惩金融犯罪及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强化追赃挽损。同步审查、一体打击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

11.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农村牧区稳定、破坏农牧业生产、侵害农牧民合法权益等犯罪,落实乡村振兴领域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依法快速返还机制。推动司法救助工作与乡村振兴帮扶措施有效衔接,强化上下级检察院联合救助,与民政等部门开展多元化救助。

12.加强生态文明司法保护,健全“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工作机制,全面推行“河(湖、林)长+检察长”联动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严惩破坏森林、草原犯罪。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司法协作,推动跨区域重要山脉、重要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

13.落实民营经济平等保护政策,严格区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与涉黑涉恶犯罪、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严防滥用涉财产性强制措施。

14.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探索推进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建立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依法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15.依法惩治危害“一带一路”、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和陆港空港口岸建设犯罪,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我国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加强同俄罗斯、蒙古国司法机关交流合作。

16.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危害安全生产等犯罪,落实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17.加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法律监督,加大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的法律监督力度。

18.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同步推进司法办案、风险评估、矛盾化解工作,加强司法办案环节诉源治理,全面推开检察听证。实行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包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确保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

19.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建设和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等犯罪侦查、审判、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依法从严惩治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的有组织犯罪行为。推进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等办案机制建设,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救助力度。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前查询制度。

20.深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完善检察官以案释法和法律文书说理制度,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法律监督办案数据,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持续开展送法下基层、进校园活动,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二、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

21.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

22.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建立经济犯罪案件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和经济纠纷。

23.强化侦查活动监督,推进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工作,推动与市、县级公安机关共享办案信息。严格依法落实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及时监督纠正侦查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冤错案件发生。

24.强化审判活动监督,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完善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机制。

25.加大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法律监督力度,依法调查核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申诉或者控告。

26.规范刑事司法与监察衔接程序,完善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细化移送及补充移送起诉、追诉犯罪嫌疑人衔接程序。

27.严肃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损害司法公正、侵犯公民权利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强与监察机关在案件管辖、线索移送、信息查询、情况通报等方面的协作配合。

28.做好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探索开展社区矫正机构、强制医疗场所巡回检察。

29.加强与监管场所音视频监控系统和相关执法办案信息联网建设。

30.推动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协作办案平台,实现刑罚变更执行案件网上办理。

31.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促进严格依法监管。

32.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建立健全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

33.建立民事诉讼案件案卷调阅制度。

34.加强民事执行监督,推进执行与法律监督信息检法共享,常态化联合开展法院执行款物管理专项检查。

35.建立虚假诉讼案件及时通报、线索移送、联合查办、结果反馈等合作机制,有效防范、依法追究虚假诉讼行为。

36.强化行政检察监督,健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反馈机制,推进行政检察监督与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有效衔接,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37.制定关于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38.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

39.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40.推进铁路检察院集中管辖跨行政区划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41.加强审判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定落实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完善裁判文书及时送达、裁判结果及时反馈机制。

42.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43.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加强同级审判活动监督。

44.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监督事项调查核实工作制度,明确移交、移送、建议处理程序。

三、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

45.加强检察机关党的政治建设,强化政治机关意识,不断提高检察人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开展全覆盖培训轮训,深化思想认识,筑牢理论根基。

46.扎实开展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巩固拓展教育整顿成果。

47.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实行干预过问案件情况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健全对记录违法干预过问案件办案人员的保护和激励机制。

48.落实检察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49.加强同政法院校交流合作,加大从政法专业毕业生招录选拔检察人员力度。

50.推进检察官与法官、警察、律师同堂培训,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

51.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交流挂职、任职机制,畅通司法行政人员与党政部门、上下级检察院交流渠道。

52.落实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回避及交流轮岗制度。

四、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

53.完善员额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设置和遴选工作程序,探索建立遴选面试制度,加强对拟入额人选的专业把关。

54.完善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及配套政策,加强政治素质、办案绩效考核与员额退出机制的衔接。规范检察官退出员额后职务职级确定以及遴选入额后等级确定办法。

55.完善聘用制书记员待遇保障相关政策。

56.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落实检察官惩戒和权益保障制度,落实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

五、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制约

57.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定期组织代表视察,开展专题询问、质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58.各级政协要通过视察调研、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加强对检察机关的民主监督。

59.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检察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完善调查处置违纪违法检察人员与检察官惩戒制度的衔接机制,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

60.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管理工作,实现人民监督员检察业务全覆盖。

六、加强组织保障

61.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办法,落实检察机关向同级党委及其政法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62.加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经费保障和办案业务装备建设保障。加大值班律师经费保障力度。

63.加快推进政法大数据平台建设,实现点对点平台联通、信息共享、数据交换。

64.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进涉案财物规范管理,建立电子卷宗制作标准和移送机制。

65.适应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需要,规范政法专项编制使用管理,优化编制布局,强化动态管理。

66.适应基层检察机关实际,灵活调整招录条件,着力解决部分基层检察机关招人难留人难问题。

67.建立上级检察院帮扶基层检察院工作机制,提升基层检察人员能力素质,推动司法办案规范化建设。

责任编辑:张彬

  近日,自治区党委公开发布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重点措施》,全文如下。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重点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1.坚决防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等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2.依法严惩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等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行为。

3.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健全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机制,实现常治长效。

4.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电信网络犯罪,加强对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全链条打击,坚决遏制网络违法犯罪多发高发势头。

5.制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

6.完善认罪认罚后不起诉处理与行政处罚程序、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

7.建立控辩协商关键环节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8.探索推进退休检察官和法官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法律援助和值班律师工作,更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9.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落实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明制度,对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捕。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办案必经环节,积极推广“电子手环”、“云监管”等非羁押性手段。

10.依法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健全检察机关与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网络信息监管等部门间联动执法机制,依法严惩金融犯罪及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强化追赃挽损。同步审查、一体打击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

11.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农村牧区稳定、破坏农牧业生产、侵害农牧民合法权益等犯罪,落实乡村振兴领域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依法快速返还机制。推动司法救助工作与乡村振兴帮扶措施有效衔接,强化上下级检察院联合救助,与民政等部门开展多元化救助。

12.加强生态文明司法保护,健全“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工作机制,全面推行“河(湖、林)长+检察长”联动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严惩破坏森林、草原犯罪。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司法协作,推动跨区域重要山脉、重要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

13.落实民营经济平等保护政策,严格区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与涉黑涉恶犯罪、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严防滥用涉财产性强制措施。

14.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探索推进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建立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依法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15.依法惩治危害“一带一路”、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和陆港空港口岸建设犯罪,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我国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加强同俄罗斯、蒙古国司法机关交流合作。

16.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危害安全生产等犯罪,落实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17.加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法律监督,加大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的法律监督力度。

18.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同步推进司法办案、风险评估、矛盾化解工作,加强司法办案环节诉源治理,全面推开检察听证。实行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包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确保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

19.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建设和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等犯罪侦查、审判、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依法从严惩治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的有组织犯罪行为。推进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等办案机制建设,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救助力度。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前查询制度。

20.深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完善检察官以案释法和法律文书说理制度,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法律监督办案数据,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持续开展送法下基层、进校园活动,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二、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

21.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

22.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建立经济犯罪案件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和经济纠纷。

23.强化侦查活动监督,推进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工作,推动与市、县级公安机关共享办案信息。严格依法落实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及时监督纠正侦查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冤错案件发生。

24.强化审判活动监督,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完善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机制。

25.加大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法律监督力度,依法调查核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申诉或者控告。

26.规范刑事司法与监察衔接程序,完善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细化移送及补充移送起诉、追诉犯罪嫌疑人衔接程序。

27.严肃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损害司法公正、侵犯公民权利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强与监察机关在案件管辖、线索移送、信息查询、情况通报等方面的协作配合。

28.做好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探索开展社区矫正机构、强制医疗场所巡回检察。

29.加强与监管场所音视频监控系统和相关执法办案信息联网建设。

30.推动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协作办案平台,实现刑罚变更执行案件网上办理。

31.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促进严格依法监管。

32.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建立健全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

33.建立民事诉讼案件案卷调阅制度。

34.加强民事执行监督,推进执行与法律监督信息检法共享,常态化联合开展法院执行款物管理专项检查。

35.建立虚假诉讼案件及时通报、线索移送、联合查办、结果反馈等合作机制,有效防范、依法追究虚假诉讼行为。

36.强化行政检察监督,健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反馈机制,推进行政检察监督与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有效衔接,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37.制定关于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38.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

39.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40.推进铁路检察院集中管辖跨行政区划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41.加强审判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定落实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完善裁判文书及时送达、裁判结果及时反馈机制。

42.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43.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加强同级审判活动监督。

44.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监督事项调查核实工作制度,明确移交、移送、建议处理程序。

三、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

45.加强检察机关党的政治建设,强化政治机关意识,不断提高检察人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开展全覆盖培训轮训,深化思想认识,筑牢理论根基。

46.扎实开展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巩固拓展教育整顿成果。

47.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实行干预过问案件情况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健全对记录违法干预过问案件办案人员的保护和激励机制。

48.落实检察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49.加强同政法院校交流合作,加大从政法专业毕业生招录选拔检察人员力度。

50.推进检察官与法官、警察、律师同堂培训,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

51.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交流挂职、任职机制,畅通司法行政人员与党政部门、上下级检察院交流渠道。

52.落实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回避及交流轮岗制度。

四、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

53.完善员额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设置和遴选工作程序,探索建立遴选面试制度,加强对拟入额人选的专业把关。

54.完善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及配套政策,加强政治素质、办案绩效考核与员额退出机制的衔接。规范检察官退出员额后职务职级确定以及遴选入额后等级确定办法。

55.完善聘用制书记员待遇保障相关政策。

56.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落实检察官惩戒和权益保障制度,落实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

五、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制约

57.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定期组织代表视察,开展专题询问、质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58.各级政协要通过视察调研、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加强对检察机关的民主监督。

59.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检察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完善调查处置违纪违法检察人员与检察官惩戒制度的衔接机制,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

60.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管理工作,实现人民监督员检察业务全覆盖。

六、加强组织保障

61.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办法,落实检察机关向同级党委及其政法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62.加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经费保障和办案业务装备建设保障。加大值班律师经费保障力度。

63.加快推进政法大数据平台建设,实现点对点平台联通、信息共享、数据交换。

64.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进涉案财物规范管理,建立电子卷宗制作标准和移送机制。

65.适应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需要,规范政法专项编制使用管理,优化编制布局,强化动态管理。

66.适应基层检察机关实际,灵活调整招录条件,着力解决部分基层检察机关招人难留人难问题。

67.建立上级检察院帮扶基层检察院工作机制,提升基层检察人员能力素质,推动司法办案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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