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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2-11-24 08:03 正北方网—《内蒙古日报》  

(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围绕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等精选监督议题,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及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以下简称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及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出台;

(四)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

(五)地方金融工作;

(六)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七)经济领域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八)其他重要经济工作。

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专题调研、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和质询等方式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必要时,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调查委员会应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调查结果报告。

四、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协助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

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决定,承担有关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工作。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做好协助和配合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及说明,并派相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计划草案和报告、五年规划纲要及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和报告,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并提交初审需要的相关材料。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计划、规划纲要草案和报告进行初审,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承担具体工作。

年度计划草案和报告的初审重点是:

(一)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本年度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符合全区经济工作部署要求;

(三)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符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四)主要措施是否与目标和任务相衔接,积极稳妥,切实可行;

(五)其他方面等。

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要适时听取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情况的汇报,加强对政府投资计划的监督。

五年规划纲要、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和报告的初审重点是: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

(二)规划纲要草案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新发展理念及国家、自治区重大方针政策;

(三)发展目标和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自治区的客观实际,充分体现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特点和趋势,具备前瞻性和可行性;

(四)主要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划、自治区规划和自治区上一阶段五年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相衔接,体现连续性、系统性和整体性;

(五)主要措施是否积极可行,充分保障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的实现;

(六)其他方面等。

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意见,对年度计划草案和报告、五年规划纲要及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和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年度计划草案和报告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计划草案和报告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计划草案和报告提出建议。

五年规划纲要及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和报告的审查结果报告内容参照本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执行。

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年度计划执行、五年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情况开展监督。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每年7月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重点是:年度计划主要指标的执行情况;各项经济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情况;计划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其他重要事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本年度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五年规划实施第三年的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监督重点是:规划纲要实施的总体情况;规划主要目标的执行情况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的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规划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其他重要事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八、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运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年度计划调整方案草案一般不迟于当年的10月31日前提出,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草案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三季度末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将相关调整方案草案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对调整方案草案提出审查结果报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议。

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事关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召开座谈会、专题调研等方式开展监督;可以根据需要对重点经济工作监督议题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决定。

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作出说明。

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方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提供季度和年度金融运行数据和相关材料。

十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时,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围绕监督议题组织开展相关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参阅,并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情况形成审议意见转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围绕监督议题开展调研或评估,形成相关调研报告或评估报告,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参阅。

十二、对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本决定所列事项的审议意见及重点交办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做好督促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重点交办事项未完成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

十三、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年度计划草案和报告、审议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前,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关于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分析经济形势,为初审相关报告做好准备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报告经济运行情况,及时提供包括经济运行情况的统计、监测、分析等在内的统计月报、情况分析、工作简报等资料。建立经济数据共享机制,以便于人大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监督。

十四、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可以从以下方面选择监督议题提交主任会议审议确定: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经济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安排情况;

(二)社会普遍关注的经济领域热点、焦点、难点问题,重点围绕深化改革开放、优化营商环境、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区域协调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保障和改善民生等;

(三)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经济领域比较集中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调研等发现的突出问题、焦点问题。

十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经济工作监督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组织本级人大代表通过集体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相关部门对人大代表提出经济领域的议案、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办理情况报告。

十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将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彬

(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围绕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等精选监督议题,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及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以下简称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及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出台;

(四)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

(五)地方金融工作;

(六)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七)经济领域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八)其他重要经济工作。

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专题调研、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和质询等方式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必要时,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调查委员会应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调查结果报告。

四、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协助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

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决定,承担有关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工作。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做好协助和配合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及说明,并派相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计划草案和报告、五年规划纲要及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和报告,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并提交初审需要的相关材料。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计划、规划纲要草案和报告进行初审,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承担具体工作。

年度计划草案和报告的初审重点是:

(一)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本年度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符合全区经济工作部署要求;

(三)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符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四)主要措施是否与目标和任务相衔接,积极稳妥,切实可行;

(五)其他方面等。

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要适时听取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情况的汇报,加强对政府投资计划的监督。

五年规划纲要、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和报告的初审重点是: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

(二)规划纲要草案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新发展理念及国家、自治区重大方针政策;

(三)发展目标和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自治区的客观实际,充分体现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特点和趋势,具备前瞻性和可行性;

(四)主要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划、自治区规划和自治区上一阶段五年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相衔接,体现连续性、系统性和整体性;

(五)主要措施是否积极可行,充分保障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的实现;

(六)其他方面等。

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意见,对年度计划草案和报告、五年规划纲要及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和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年度计划草案和报告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计划草案和报告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计划草案和报告提出建议。

五年规划纲要及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和报告的审查结果报告内容参照本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执行。

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年度计划执行、五年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情况开展监督。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每年7月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重点是:年度计划主要指标的执行情况;各项经济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情况;计划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其他重要事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本年度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五年规划实施第三年的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监督重点是:规划纲要实施的总体情况;规划主要目标的执行情况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的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规划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其他重要事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八、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运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年度计划调整方案草案一般不迟于当年的10月31日前提出,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草案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三季度末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将相关调整方案草案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对调整方案草案提出审查结果报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议。

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事关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召开座谈会、专题调研等方式开展监督;可以根据需要对重点经济工作监督议题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决定。

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作出说明。

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方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提供季度和年度金融运行数据和相关材料。

十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时,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围绕监督议题组织开展相关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参阅,并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情况形成审议意见转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围绕监督议题开展调研或评估,形成相关调研报告或评估报告,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参阅。

十二、对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本决定所列事项的审议意见及重点交办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做好督促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重点交办事项未完成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

十三、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年度计划草案和报告、审议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前,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关于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分析经济形势,为初审相关报告做好准备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报告经济运行情况,及时提供包括经济运行情况的统计、监测、分析等在内的统计月报、情况分析、工作简报等资料。建立经济数据共享机制,以便于人大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监督。

十四、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可以从以下方面选择监督议题提交主任会议审议确定: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经济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安排情况;

(二)社会普遍关注的经济领域热点、焦点、难点问题,重点围绕深化改革开放、优化营商环境、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区域协调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保障和改善民生等;

(三)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经济领域比较集中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调研等发现的突出问题、焦点问题。

十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经济工作监督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组织本级人大代表通过集体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相关部门对人大代表提出经济领域的议案、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办理情况报告。

十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将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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