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媒体云APP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关于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浅析

2022-11-29 17:59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都属于毒品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然而近年来毒品犯罪有上升趋势,且有新型毒品犯罪出现,毒品犯罪活动科技化、智能化手段增多,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联络、交易,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进行运输的毒品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但在司法实践中,基于该类犯罪比较隐蔽性的特点,导致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数量少且种类单一,更存在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拒不供述、或供述与下线不一致,出现言词证据难以采信等问题。因此,全面提升检察官证据审查与判断能力成为检察机关当务之急。

一、毒品犯罪案件特点及趋势

(一)毒品犯罪手段隐蔽化。一是从案发场所上看,涉毒人员多将毒品放置公共场所,如电动车储物箱、楼道管道井内等;二是从交付方式来看,传统的现金交付越来越少,利用微信、支付宝等电子转账情况突增;三是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一般为上下线单线联系模式,致使毒品犯罪呈现线索发现难、贩毒分子定位难、人赃并获难等特点,导致侦查取证难度增大,专业性增强,打击难度大。

(二)累犯、再犯、社会危险性大情况突出。由于吸毒成本高,吸毒人员往往采取“以贩养吸”的方式,故吸食毒品引发、诱发其他涉毒类犯罪的可能性加大。另外一些毒品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由于毒品的暴利又铤而走险再次犯罪,导致毒品再犯率较高。

二、毒品犯罪案件审查中存在的难点

毒品犯罪较为隐蔽,侦查取证难。

1、毒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责任,通常会选择使用微信语音留言或者微信视频通话等隐蔽的联系方式,在聊及毒品种类、交易数量、价格等涉案内容时,会用事先商议好的隐晦的“行话”来代替谈论内容,如本地区泛滥的毒品安纳咖用“个蛋、蛋蛋”,海洛因用“东西”代替。

2、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虽然侦查机关在其身上或者居住处等地往往会查获了毒品,但是犯罪嫌疑人本身是吸毒人员,归案后辩解毒品为自己吸食所用,并无贩卖行为,导致案件无法认定。

3、毒品交易方式多样,采信证据难。犯罪嫌疑人为了不留下证据,一般会采取现金交易方式,导致在被抓获归案后,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无下线的情况下无法认定犯罪行为。

二、下一步审查该类犯罪的对策

虽然毒品犯罪手段隐秘性极强,证据少,但只有能提高证据审查能力,提高证据的证明能力,依然可以有效打击犯罪。

(一 ) 提高对单个证据的证据审查能力

1、对单个证据进行补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对单个证据取证过程进行固定,没有固定或者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对证据进行情况说明,以便法官进行判断,加强法官内心确信。

2、公诉人在庭审中采取一证一质,单独对证据进行出示。避免“打包”式出示证据中,律师抓住某个证据进行辩护,误导法官忽略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

(二)对于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1、对数据收集的及时性、全面性、规范性进行全面审查。一是审查原始存储介质是否及时扣押、扣押程序是否规范合法,如有不规范或者瑕疵证据是否可以补强或者进行合理说明;同时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恢复是否全面,有无删改情况,对拍照、打印等方式转化的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对有删改的是否可以恢复,如不能恢复进行说明。

2、对电子数据与案件的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电子数据单独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需要和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关联,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三)对毒品犯罪物证收集、提取等相关工作进行完善

1、对毒品扣押、提取等程序中,如客观条件不允许、情况紧急时,无法找到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愿意见证的,可以使用同步录音录像对整个过程进行记录,并在笔录材料中记录说明。特别是对毒品的编号,形状等情况进行拍照留存。

2、规范毒品称量环节。对现场有毒品的案件,要按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规定》,在规定的场所进行,所有的称量,并进行当场密封,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当面进行,并且做好相关笔录材料。对于没有扣押到毒品的案件,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购买毒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考量。

 

责任编辑:王新国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都属于毒品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然而近年来毒品犯罪有上升趋势,且有新型毒品犯罪出现,毒品犯罪活动科技化、智能化手段增多,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联络、交易,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进行运输的毒品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但在司法实践中,基于该类犯罪比较隐蔽性的特点,导致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数量少且种类单一,更存在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拒不供述、或供述与下线不一致,出现言词证据难以采信等问题。因此,全面提升检察官证据审查与判断能力成为检察机关当务之急。

一、毒品犯罪案件特点及趋势

(一)毒品犯罪手段隐蔽化。一是从案发场所上看,涉毒人员多将毒品放置公共场所,如电动车储物箱、楼道管道井内等;二是从交付方式来看,传统的现金交付越来越少,利用微信、支付宝等电子转账情况突增;三是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一般为上下线单线联系模式,致使毒品犯罪呈现线索发现难、贩毒分子定位难、人赃并获难等特点,导致侦查取证难度增大,专业性增强,打击难度大。

(二)累犯、再犯、社会危险性大情况突出。由于吸毒成本高,吸毒人员往往采取“以贩养吸”的方式,故吸食毒品引发、诱发其他涉毒类犯罪的可能性加大。另外一些毒品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由于毒品的暴利又铤而走险再次犯罪,导致毒品再犯率较高。

二、毒品犯罪案件审查中存在的难点

毒品犯罪较为隐蔽,侦查取证难。

1、毒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责任,通常会选择使用微信语音留言或者微信视频通话等隐蔽的联系方式,在聊及毒品种类、交易数量、价格等涉案内容时,会用事先商议好的隐晦的“行话”来代替谈论内容,如本地区泛滥的毒品安纳咖用“个蛋、蛋蛋”,海洛因用“东西”代替。

2、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虽然侦查机关在其身上或者居住处等地往往会查获了毒品,但是犯罪嫌疑人本身是吸毒人员,归案后辩解毒品为自己吸食所用,并无贩卖行为,导致案件无法认定。

3、毒品交易方式多样,采信证据难。犯罪嫌疑人为了不留下证据,一般会采取现金交易方式,导致在被抓获归案后,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无下线的情况下无法认定犯罪行为。

二、下一步审查该类犯罪的对策

虽然毒品犯罪手段隐秘性极强,证据少,但只有能提高证据审查能力,提高证据的证明能力,依然可以有效打击犯罪。

(一 ) 提高对单个证据的证据审查能力

1、对单个证据进行补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对单个证据取证过程进行固定,没有固定或者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对证据进行情况说明,以便法官进行判断,加强法官内心确信。

2、公诉人在庭审中采取一证一质,单独对证据进行出示。避免“打包”式出示证据中,律师抓住某个证据进行辩护,误导法官忽略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

(二)对于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1、对数据收集的及时性、全面性、规范性进行全面审查。一是审查原始存储介质是否及时扣押、扣押程序是否规范合法,如有不规范或者瑕疵证据是否可以补强或者进行合理说明;同时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恢复是否全面,有无删改情况,对拍照、打印等方式转化的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对有删改的是否可以恢复,如不能恢复进行说明。

2、对电子数据与案件的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电子数据单独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需要和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关联,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三)对毒品犯罪物证收集、提取等相关工作进行完善

1、对毒品扣押、提取等程序中,如客观条件不允许、情况紧急时,无法找到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愿意见证的,可以使用同步录音录像对整个过程进行记录,并在笔录材料中记录说明。特别是对毒品的编号,形状等情况进行拍照留存。

2、规范毒品称量环节。对现场有毒品的案件,要按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规定》,在规定的场所进行,所有的称量,并进行当场密封,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当面进行,并且做好相关笔录材料。对于没有扣押到毒品的案件,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购买毒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考量。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