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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之您的信息安全吗?

2022-12-09 14:40 正北方网  

家住内蒙古呼和浩特的赵女士,经营了一家美容院。因为2022年初呼和浩特疫情反复,赵女士的生意受到了严重影响,前期的贷款还没有偿还,眼看房租也要无钱支付,赵女士愁眉不展、很是焦虑。一天刚刚忙完店里卫生的赵女士,在网络上看到了一则关于代理“全额退保”、“全额返息”的广告,顿时动心了。她按照视频中给出的二维码名片信息,和对方取得了联络,并向对方账户支付了3000元押金,同时也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发送到了指定邮箱里。之后,赵女士频繁接到各类广告电话、短信,不胜其扰,对方也迟迟没有答复。这时,赵女士才惊觉自己可能是受骗上当了。

当前,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我们面对网络上的庞杂信息,很难辨别真伪,一些不法分子就在保证保险领域找到了“商机”,“代理退保”反催收联盟组织在全国范围内频繁活动,肆意猖獗,在各类社交、视频平台疯狂涌现,挑唆、怂恿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委托其代理“全额退保”,借机收取消费者高额“手续费”及“咨询费”进而从中牟利。这些现象不仅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也会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诸多风险隐患,同时也会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目前成为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个人账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个人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以及其他信息。个人金融信息是金融机构日常业务工作中积累的一项重要基础数据,也是金融机构客户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与个人的资产、信用状况高度相关。一旦泄露可能会对个人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我们要注意保障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首先要提高个人安全意识,学习信息安全知识。不要随意透露个人信息,不要随便点击不清楚的二维码、链接、验证码,以及不正规的网站、邮件等。在公共场合不要随意连接来路不明的WiFi,极容易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那么,我们要如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呢?网络安全专家为广大金融消费者做出了提示:

1. 妥善保管银行卡、身份证、电子银行认证介质等,切勿出租、出借或买卖行为;

2. 切勿向他人随意透露银行卡号、账户密码、有效期、安全码、身份证号、短信验证码等重要信息;

3. 最好亲自办理金融业务,切勿委托不熟悉的人或中介代办,谨防个人信息被盗;

4. 下载安装App或在第三方办理业务时,留意相关授权权限,仔细阅读相关协议和合同条款,务必审慎填写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金融信息,避免重要信息被非法使用;

5. 不随意丢弃业务单据、ATM凭条、信用卡对账单和刷卡单据等交易凭证,对作废的金融业务单据务必即时撕碎或使用碎纸机销毁;

6. 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各类业务时,务必注明用途,防止被人挪作他用;

注意在任何情况下, 法院、警方都不会要求您告知银行账户、卡号、密码或向来历不明的账户转账。警惕向您询问个人金融信息的电话及电子邮件。若遇到此类情况应提高警惕,必要时立即报警。

【相关政策法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的行政责任】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赵鑫华

家住内蒙古呼和浩特的赵女士,经营了一家美容院。因为2022年初呼和浩特疫情反复,赵女士的生意受到了严重影响,前期的贷款还没有偿还,眼看房租也要无钱支付,赵女士愁眉不展、很是焦虑。一天刚刚忙完店里卫生的赵女士,在网络上看到了一则关于代理“全额退保”、“全额返息”的广告,顿时动心了。她按照视频中给出的二维码名片信息,和对方取得了联络,并向对方账户支付了3000元押金,同时也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发送到了指定邮箱里。之后,赵女士频繁接到各类广告电话、短信,不胜其扰,对方也迟迟没有答复。这时,赵女士才惊觉自己可能是受骗上当了。

当前,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我们面对网络上的庞杂信息,很难辨别真伪,一些不法分子就在保证保险领域找到了“商机”,“代理退保”反催收联盟组织在全国范围内频繁活动,肆意猖獗,在各类社交、视频平台疯狂涌现,挑唆、怂恿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委托其代理“全额退保”,借机收取消费者高额“手续费”及“咨询费”进而从中牟利。这些现象不仅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也会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诸多风险隐患,同时也会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目前成为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个人账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个人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以及其他信息。个人金融信息是金融机构日常业务工作中积累的一项重要基础数据,也是金融机构客户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与个人的资产、信用状况高度相关。一旦泄露可能会对个人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我们要注意保障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首先要提高个人安全意识,学习信息安全知识。不要随意透露个人信息,不要随便点击不清楚的二维码、链接、验证码,以及不正规的网站、邮件等。在公共场合不要随意连接来路不明的WiFi,极容易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那么,我们要如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呢?网络安全专家为广大金融消费者做出了提示:

1. 妥善保管银行卡、身份证、电子银行认证介质等,切勿出租、出借或买卖行为;

2. 切勿向他人随意透露银行卡号、账户密码、有效期、安全码、身份证号、短信验证码等重要信息;

3. 最好亲自办理金融业务,切勿委托不熟悉的人或中介代办,谨防个人信息被盗;

4. 下载安装App或在第三方办理业务时,留意相关授权权限,仔细阅读相关协议和合同条款,务必审慎填写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金融信息,避免重要信息被非法使用;

5. 不随意丢弃业务单据、ATM凭条、信用卡对账单和刷卡单据等交易凭证,对作废的金融业务单据务必即时撕碎或使用碎纸机销毁;

6. 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各类业务时,务必注明用途,防止被人挪作他用;

注意在任何情况下, 法院、警方都不会要求您告知银行账户、卡号、密码或向来历不明的账户转账。警惕向您询问个人金融信息的电话及电子邮件。若遇到此类情况应提高警惕,必要时立即报警。

【相关政策法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的行政责任】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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