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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拒执犯罪】擅自更改工资账户?请为你的拒执犯罪行为买单!

2022-12-11 00:15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擅自更改所在单位向其发放工资收入的账户,转移收入,并将款项作为他用,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东胜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侯某诉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裁判,判决被告何某向原告侯某偿还借款本金9万余元及利息。并于同年11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中,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冻结被告人何某在交通银行的工资账户,并向其本人送达了冻结裁定。被告人何某在明知其工资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情况下,分别于2021年2月、2022年1月两次擅自更改所在单位向其发放工资的银行账户,并将期间的工资收入作为他用,以逃避法院执行,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截止案发,被告人何某转移工资收入共计7万余元。

后东胜区人民法院以何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年11月,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22年12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何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东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被告人何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执行义务,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的刑罚。

警示意义:

被执行人应当不折不扣地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履行义务,否则必将面临限制消费、纳入失信等信用惩戒措施,甚至被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班银安

责任编辑:王新国


被执行人擅自更改所在单位向其发放工资收入的账户,转移收入,并将款项作为他用,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东胜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侯某诉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裁判,判决被告何某向原告侯某偿还借款本金9万余元及利息。并于同年11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中,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冻结被告人何某在交通银行的工资账户,并向其本人送达了冻结裁定。被告人何某在明知其工资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情况下,分别于2021年2月、2022年1月两次擅自更改所在单位向其发放工资的银行账户,并将期间的工资收入作为他用,以逃避法院执行,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截止案发,被告人何某转移工资收入共计7万余元。

后东胜区人民法院以何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年11月,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22年12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何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东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被告人何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执行义务,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的刑罚。

警示意义:

被执行人应当不折不扣地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履行义务,否则必将面临限制消费、纳入失信等信用惩戒措施,甚至被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班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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