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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不成引发天然气爆炸 东胜区一男子被判2年

2022-12-12 20:43 正北方网  

本网讯(草原全媒·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张弓长 通讯员 陈思思 程珏乔)12月10日,草原全媒·正北方网记者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通过立案监督而导入司法审判程序的一起“天然气爆炸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已尘埃落定。自杀不成反被逮捕的刘某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这是该院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积极主动履职,切实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一次生动实践。

据了解,2021年6月21日,家住东胜区某小区的刘某某因家庭纠纷和妻子发生矛盾,遂产生自杀的念头。此后,刘某某故意将家中天然气软管拔下,提起了天然气安全阀安全嘴。在天然气泄漏半个小时后,刘某某心生悔意决定放弃自杀。然而,刘某某在关闭天然气灶开关时不慎产生明火,造成家中泄漏出的天然气发生爆炸。刘某某本人面部、两手臂轻度烧伤,虽无其他人员伤亡,但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将家里窗户及大量碎石冲击掉落在楼下,导致楼下停放的17辆汽车和楼内两部电梯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9万元。

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该案案情复杂、定性有争议,遂邀请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因该案当时未立案,不符合提前介入条件,检察人员经审查后认为该案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口头对接该案侦查人员,建议对该案改变定性、改变侦查方向和证据标准。

2021年9月28日,公安机关作出了刘某某涉嫌过失爆炸罪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继续跟进此案,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该院回复了《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关于刘某某涉嫌犯罪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该局发出《通知立案书》,要求该局在十五日以内对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刘某某进行立案。此后,刘某某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并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后经东胜区检察院审查决定对其逮捕。

此案侦查终结后,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置公共安全于不顾,采取释放管道内天然气的方式自杀,使公共安全处于高度危险之中,后其虽然放弃自杀但在关闭燃气灶开关时引发爆炸,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对爆炸中造成的财物损失积极赔偿,并取得了全部受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刘某某主观系过失、系犯罪中止、可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刘某某作为一个具有正常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认识到释放天然气的行为会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发生,但是其为了追求自杀的目的而漠视他人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其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只要形成能够引发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即构成犯罪既遂,被告人刘某某实施了释放天然气的行为,该行为释放的天然气已达到了爆炸程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已既遂。综上,法院判决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宣判后,刘某某不服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起因检察监督立案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最终圆满划上了句号。

责任编辑:章颖慧

本网讯(草原全媒·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张弓长 通讯员 陈思思 程珏乔)12月10日,草原全媒·正北方网记者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通过立案监督而导入司法审判程序的一起“天然气爆炸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已尘埃落定。自杀不成反被逮捕的刘某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这是该院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积极主动履职,切实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一次生动实践。

据了解,2021年6月21日,家住东胜区某小区的刘某某因家庭纠纷和妻子发生矛盾,遂产生自杀的念头。此后,刘某某故意将家中天然气软管拔下,提起了天然气安全阀安全嘴。在天然气泄漏半个小时后,刘某某心生悔意决定放弃自杀。然而,刘某某在关闭天然气灶开关时不慎产生明火,造成家中泄漏出的天然气发生爆炸。刘某某本人面部、两手臂轻度烧伤,虽无其他人员伤亡,但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将家里窗户及大量碎石冲击掉落在楼下,导致楼下停放的17辆汽车和楼内两部电梯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9万元。

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该案案情复杂、定性有争议,遂邀请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因该案当时未立案,不符合提前介入条件,检察人员经审查后认为该案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口头对接该案侦查人员,建议对该案改变定性、改变侦查方向和证据标准。

2021年9月28日,公安机关作出了刘某某涉嫌过失爆炸罪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继续跟进此案,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该院回复了《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关于刘某某涉嫌犯罪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该局发出《通知立案书》,要求该局在十五日以内对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刘某某进行立案。此后,刘某某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并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后经东胜区检察院审查决定对其逮捕。

此案侦查终结后,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置公共安全于不顾,采取释放管道内天然气的方式自杀,使公共安全处于高度危险之中,后其虽然放弃自杀但在关闭燃气灶开关时引发爆炸,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对爆炸中造成的财物损失积极赔偿,并取得了全部受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刘某某主观系过失、系犯罪中止、可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刘某某作为一个具有正常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认识到释放天然气的行为会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发生,但是其为了追求自杀的目的而漠视他人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其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只要形成能够引发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即构成犯罪既遂,被告人刘某某实施了释放天然气的行为,该行为释放的天然气已达到了爆炸程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已既遂。综上,法院判决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宣判后,刘某某不服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起因检察监督立案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最终圆满划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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