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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好数据“仓库”,寻找刑事执行检察大数据里的“线索”

2022-12-16 15:28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如何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是摆在我们每一名检察干警面前的新课题。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也在努力搭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与大数据之间的“桥梁”,思考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与大数据会碰撞出什么样的火花?我们拭目以待……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办公室内,书记员小郜正在梳理录入法院送来的生效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数据,她不禁感叹“生效判决书信息量很大,结合我们日常《交付执行台账》里的内容,可以将所有犯罪人员的信息一览无余,可真是个大仓库呀,应有尽有。”一句不经意的话给我们点亮一盏明灯。这么大的数据仓库,如何去发挥它的作用呢?如何以此数据为基础,搭建起互联互通的信息桥梁,寻找新的工作线索呢?

经过探索,我们立足生效判决书数据,对法院判决生效后财产刑缴纳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对应立案未立案人员的信息比对,我们发现公职人员犯罪后罚金缴纳情况比较理想,因为公职人员犯罪后我们会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至其所在单位,同步跟进监督。那么公职人员犯罪后工资停发、社保也相应停发吗?一系列的联想产生了连锁反应,立足公职人员犯罪信息,初步构建了“刑期内公职人员社会保险缴存监督模块”,该模块需要与人社局对接,提取社会保险缴存数据。之后将人社局提供的社会保险缴存数据与刑事执行检察部《交付执行台账》中的生效判决数据、案管中心导出的案件信息查询数据一同导入模块,碰撞比对后形成两大块预警信息,一块是“刑期内”公职人员是否停缴社会保险;另一块是“刑期止”是否续缴社会保险。通过两端工作模式,前端是监督数据展示和监督数据处理,后边是监督数据管理和增减修改,直观展示预警人员数量、预警人员基本状态和信息,并对预警信息的分布和比例给出详细的数据指引。从而准确掌握刑期内公职人员是否停止缴存社会保险信息,督促相关部门履职。截至目前,利用“刑期内公职人员社会保险缴存监督模块”,已发现3例社会保险未停缴的线索,并将该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

“刑期内公职人员社会保险缴存监督模块”的应用,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下的“大仓库”充分运用,进一步探索出了社会保险方面的线索,是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的有效举措。下一步,我院将立足“个案”监督模式,逐步推动“类案”监督,继续打通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壁垒,实现检察部门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机关等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创建督促履职的数据法律监督平台,进一步深化大数据技术法律监督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在押和在矫人员合法权益、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等方面的适用,促进跨线条协同配合,推动刑事执行数字检察工作向纵深发展。(赵玉萍、张兆佳)

责任编辑:王新国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如何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是摆在我们每一名检察干警面前的新课题。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也在努力搭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与大数据之间的“桥梁”,思考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与大数据会碰撞出什么样的火花?我们拭目以待……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办公室内,书记员小郜正在梳理录入法院送来的生效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数据,她不禁感叹“生效判决书信息量很大,结合我们日常《交付执行台账》里的内容,可以将所有犯罪人员的信息一览无余,可真是个大仓库呀,应有尽有。”一句不经意的话给我们点亮一盏明灯。这么大的数据仓库,如何去发挥它的作用呢?如何以此数据为基础,搭建起互联互通的信息桥梁,寻找新的工作线索呢?

经过探索,我们立足生效判决书数据,对法院判决生效后财产刑缴纳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对应立案未立案人员的信息比对,我们发现公职人员犯罪后罚金缴纳情况比较理想,因为公职人员犯罪后我们会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至其所在单位,同步跟进监督。那么公职人员犯罪后工资停发、社保也相应停发吗?一系列的联想产生了连锁反应,立足公职人员犯罪信息,初步构建了“刑期内公职人员社会保险缴存监督模块”,该模块需要与人社局对接,提取社会保险缴存数据。之后将人社局提供的社会保险缴存数据与刑事执行检察部《交付执行台账》中的生效判决数据、案管中心导出的案件信息查询数据一同导入模块,碰撞比对后形成两大块预警信息,一块是“刑期内”公职人员是否停缴社会保险;另一块是“刑期止”是否续缴社会保险。通过两端工作模式,前端是监督数据展示和监督数据处理,后边是监督数据管理和增减修改,直观展示预警人员数量、预警人员基本状态和信息,并对预警信息的分布和比例给出详细的数据指引。从而准确掌握刑期内公职人员是否停止缴存社会保险信息,督促相关部门履职。截至目前,利用“刑期内公职人员社会保险缴存监督模块”,已发现3例社会保险未停缴的线索,并将该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

“刑期内公职人员社会保险缴存监督模块”的应用,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下的“大仓库”充分运用,进一步探索出了社会保险方面的线索,是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的有效举措。下一步,我院将立足“个案”监督模式,逐步推动“类案”监督,继续打通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壁垒,实现检察部门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机关等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创建督促履职的数据法律监督平台,进一步深化大数据技术法律监督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在押和在矫人员合法权益、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等方面的适用,促进跨线条协同配合,推动刑事执行数字检察工作向纵深发展。(赵玉萍、张兆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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