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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22-12-20 21:49 正北方网  

本网讯(草原全媒·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王树天)12月20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教育局了解到,《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发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明确,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根据《中心城区控规》和土地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预留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由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教育、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四至界限,纳入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管理范畴,列入土地储备年度和中长期计划予以管理,并根据年度学校建设规划划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部门规划审批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心城区控规》同步配套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会同市教育部门研究确定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规模,满足新增住宅小区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园)需求。老旧小区拆迁改造、机关企事业单位腾退的用地,应当统筹考虑预留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优先用于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辖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建中小学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园)需求。

关于经费保障,《实施办法》明确,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取得费用和前期开发费用,计入土地储备项目或者储备区域可出让土地成本,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在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后组织建设。对出让住宅用地面积较小、老旧小区拆迁改造或者其他用地开发项目,不具备配建义务教育学校的地块,应当依据《条例》规定的生均用地标准划拨用于扩建周边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新建或者扩建义务教育学校项目资金,由市财政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辖区土地出让净收益计提的教育基金拨付,不足部分由辖区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政府收益分成解决或者自行筹措。鼓励开发企业以代建或者捐建等方式,与开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

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建成后的移交,《实施办法》明确,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等文件要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合同》中与土地竞得人或单位(企业)约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用地面积、建设标准、开竣工时间,产权归属移交等事项,确保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将配建幼儿园以及相关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一并无偿移交辖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引进优质资源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出售、转让、出租。

责任编辑:孙丽荣

本网讯(草原全媒·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王树天)12月20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教育局了解到,《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发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明确,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根据《中心城区控规》和土地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预留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由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教育、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四至界限,纳入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管理范畴,列入土地储备年度和中长期计划予以管理,并根据年度学校建设规划划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部门规划审批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心城区控规》同步配套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会同市教育部门研究确定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规模,满足新增住宅小区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园)需求。老旧小区拆迁改造、机关企事业单位腾退的用地,应当统筹考虑预留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优先用于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辖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建中小学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园)需求。

关于经费保障,《实施办法》明确,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取得费用和前期开发费用,计入土地储备项目或者储备区域可出让土地成本,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在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后组织建设。对出让住宅用地面积较小、老旧小区拆迁改造或者其他用地开发项目,不具备配建义务教育学校的地块,应当依据《条例》规定的生均用地标准划拨用于扩建周边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新建或者扩建义务教育学校项目资金,由市财政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辖区土地出让净收益计提的教育基金拨付,不足部分由辖区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政府收益分成解决或者自行筹措。鼓励开发企业以代建或者捐建等方式,与开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

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建成后的移交,《实施办法》明确,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等文件要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合同》中与土地竞得人或单位(企业)约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用地面积、建设标准、开竣工时间,产权归属移交等事项,确保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将配建幼儿园以及相关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一并无偿移交辖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引进优质资源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出售、转让、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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