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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良法促善治 谋发展谱新篇——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回眸

2023-01-07 08:35 正北方网—《内蒙古日报》  

法律是治国重器,良法是善治前提。

盘点五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成绩单”,可谓硕果累累:

先后制定法规42件、修改法规76件次、废止法规48件次、批准设区的市法规137件次……数字背后,展现的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对立法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良法、促发展、保善治,以高质量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为更好实现“两个基地”“两个屏障”“一个桥头堡”战略目标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2022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率先在全国制定了第一部规范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条例》,该条例为保证战时重要经济目标基本功能正常运转,避免或减少损害毁伤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有效填补了我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的立法空白。这也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围绕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这一重大政治责任,紧跟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要求,推动地方立法的一次生动实践。

2022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累计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汇报60余件次,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汇报25件次……

五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确保重大立法决策与党中央的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与自治区党委的工作部署相衔接,从法治上保证党的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内蒙古得到正确贯彻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的出台,依法解决了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等一系列问题,是一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因应草原生态保护新形势的一项重要法治成果。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的出台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煤炭开发利用的决策部署,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要求的重大举措。

……

党委决策部署到哪里,立法工作就跟进到哪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确保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2021年9月29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该条例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有效促进各民族学生交往交流交融、共学共进。这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民族领域立法、依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有力举措。

围绕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领域立法,围绕生态环保重点问题促进生态文明领域立法,围绕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新期待抓好民生领域立法,围绕民族团结进步加强民族领域立法……五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紧扣改革发展需求,围绕重点领域,努力以高质量立法护航自治区高质量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制定出台,标志着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围绕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理念,依法助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为提升内蒙古标准化工作效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先后制定和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35件;批准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条例等设区的市环境保护法规67件,批准三个自治旗有关单行条例13件,覆盖了保护山水林田湖草沙命运共同体,为守好内蒙古这片碧绿、这方蔚蓝、这份纯净开出“法治良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实现了从“有”到“优”的历史性跨越。

立法有温度,民生总关情。五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呼声期盼,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等问题,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

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反家庭暴力条例、养老服务条例、城镇供热条例等一批特色鲜明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出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社会保障、社会治理体制机制,依法助推了一系列民生问题的有效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有了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老百姓的一致好评。

现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不仅写入了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而且在实践中已经成为立法工作的必经程序。

广察民意、汇聚民智。一直以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体现到地方立法全链条、全方位,在用好传统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的同时,不断丰富拓展新的民主参与的形式和渠道,努力让立法更好地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

开门立法,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全区建立1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先后对地方重点立法草案提出上百条意见建议;对于提请初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都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既论证法规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合理性,也请专家们从不同角度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和解决问题的方案。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陆续收到电子邮件、电话和信函反馈428件次;草畜平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收到22位网民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反馈的67条高质量意见建议……越来越多“原汁原味”“方言土语”的意见建议通过多元渠道反馈并被充分吸纳,成为我区高质量立法的“源头活水”。

回首过去,秉承初心,砥砺奋进;展望未来,充满信心,笃定前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贡献法治力量。(记者  李晗)

责任编辑:张彬

法律是治国重器,良法是善治前提。

盘点五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成绩单”,可谓硕果累累:

先后制定法规42件、修改法规76件次、废止法规48件次、批准设区的市法规137件次……数字背后,展现的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对立法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良法、促发展、保善治,以高质量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为更好实现“两个基地”“两个屏障”“一个桥头堡”战略目标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2022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率先在全国制定了第一部规范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条例》,该条例为保证战时重要经济目标基本功能正常运转,避免或减少损害毁伤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有效填补了我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的立法空白。这也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围绕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这一重大政治责任,紧跟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要求,推动地方立法的一次生动实践。

2022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累计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汇报60余件次,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汇报25件次……

五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确保重大立法决策与党中央的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与自治区党委的工作部署相衔接,从法治上保证党的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内蒙古得到正确贯彻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的出台,依法解决了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等一系列问题,是一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因应草原生态保护新形势的一项重要法治成果。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的出台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煤炭开发利用的决策部署,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要求的重大举措。

……

党委决策部署到哪里,立法工作就跟进到哪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确保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2021年9月29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该条例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有效促进各民族学生交往交流交融、共学共进。这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民族领域立法、依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有力举措。

围绕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领域立法,围绕生态环保重点问题促进生态文明领域立法,围绕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新期待抓好民生领域立法,围绕民族团结进步加强民族领域立法……五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紧扣改革发展需求,围绕重点领域,努力以高质量立法护航自治区高质量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制定出台,标志着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围绕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理念,依法助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为提升内蒙古标准化工作效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先后制定和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35件;批准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条例等设区的市环境保护法规67件,批准三个自治旗有关单行条例13件,覆盖了保护山水林田湖草沙命运共同体,为守好内蒙古这片碧绿、这方蔚蓝、这份纯净开出“法治良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实现了从“有”到“优”的历史性跨越。

立法有温度,民生总关情。五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呼声期盼,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等问题,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

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反家庭暴力条例、养老服务条例、城镇供热条例等一批特色鲜明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出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社会保障、社会治理体制机制,依法助推了一系列民生问题的有效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有了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老百姓的一致好评。

现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不仅写入了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而且在实践中已经成为立法工作的必经程序。

广察民意、汇聚民智。一直以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体现到地方立法全链条、全方位,在用好传统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的同时,不断丰富拓展新的民主参与的形式和渠道,努力让立法更好地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

开门立法,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全区建立1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先后对地方重点立法草案提出上百条意见建议;对于提请初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都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既论证法规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合理性,也请专家们从不同角度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和解决问题的方案。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陆续收到电子邮件、电话和信函反馈428件次;草畜平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收到22位网民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反馈的67条高质量意见建议……越来越多“原汁原味”“方言土语”的意见建议通过多元渠道反馈并被充分吸纳,成为我区高质量立法的“源头活水”。

回首过去,秉承初心,砥砺奋进;展望未来,充满信心,笃定前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贡献法治力量。(记者  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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