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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污染不能只是监测情况发布

2016-04-12 10:07 包头日报   余明辉

水利部最近公开的2016年1月《地下水动态月报》显示,全国地下水普遍“水质较差”。监测结果显示:IV类水691个,占32.9%;V类水994个,占47.3%,两者合计占比为80.2%。值得注意的是,IV类水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已经不适合人类饮用。这也意味着,超八成地下水遭受污染威胁。(据《每日经济新闻》)

这样的地下水污染状况数据无疑是令人惊心的。此前,一项调查显示,全国90%的地下水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60%污染严重,基本清洁的城市地下水只有3%。这似乎与此次的调查结论基本吻合。这无疑都有力说明,我国地下水污染已经到了一个不能不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时候了。

众所周知,进入地下水的污染物有来自人类活动的,也有来自自然过程的。一是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会造成地下水的总矿化度、总硬度、硝酸盐和氯化物含量的升高,有时也会造成病原体污染;二是工业废水和工业废物可使地下水中有机和无机化合物的浓度增加;三是农业施用的化肥和粪肥,会造成大范围的地下水硝酸盐含量增高。这些说明,治理地下水污染,不只是某一方的事情,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问题是,这样的社会共同责任靠什么来激发呢?无疑,严格全面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执行,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一环。但遗憾的是,就我国现有的《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此次地下水污染监测发布的情况等方面看,这些方面还是存在着明显不足的。

一方面,就我国现有的《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但相关地方、地域高达80%以上的地下水被严重污染监测数调查据,无论如何都难以说明一些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是履职及时和到位的。

另一方面,相关方面如企业等之所以在相关地下水污染方面履职尽责不到位,很重要的就在于《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废水、废物排放、监管标准,以及处罚措施等,但这些处罚措施相对于违规排放废水、废物进而污染地下水所获得收益或形成的危害,还是十分微小甚至了却与无的。巨大的收益面前,微乎其微的处罚,很难起到有效的遏止地下水被污染的命运。

而这,更关键和重要的还有一点,是就现有的《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看,虽然也明确了地方政府在防治地下水污染方面的主体责任,但就具体的管理和处罚条款看,更多的是强调企业等社会的义务以及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监管权力,而对于一旦监管不力造成严重的地下水污染事故,比如此次发布的地下水严重污染问题,却是只字未提地方政府尤其是领导的法律和纪律等责任的。没有严肃追责机制,尤其是像这样更具隐蔽性很难及时发现形成及时和有效舆论和民意等压力的地下水污染,地方政府及部门的严格监管意识如何能够有效激发?

地下水看似与我们很远,也与我们无关,实则很可能就在我们眼前、与我们息息相关。地下水一旦污染,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不管你在高原还是平地、城市还是农村。因此,面对一些地方和区域地下水被严重污染问题,有关方面发布相关调查情况,起到有效的社会周知和警示作用,固然必不可少,但绝对不能仅止于此,而是针对这一问题背后所凸显出来的法律规定不全、处罚力度还不够有力、监管力度还不足等问题,更要积极有效采取有力措施,与污染防治法“链接”,通过修法加大水污染处罚力度、监管不力追责等,让《水污染防治法》等更“有力”,激起全社会保护地下水的共同自觉和责任,切实有效遏止地下水被继续污染。

当然,对于已经造成的严重地下水污染,有关方面也不能听之任之,让这样的低下污染水“自生自灭”,而是要积极采取屏蔽法、被动收集法、水动力控制法等予以积极去污。

责任编辑:孙净洁

水利部最近公开的2016年1月《地下水动态月报》显示,全国地下水普遍“水质较差”。监测结果显示:IV类水691个,占32.9%;V类水994个,占47.3%,两者合计占比为80.2%。值得注意的是,IV类水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已经不适合人类饮用。这也意味着,超八成地下水遭受污染威胁。(据《每日经济新闻》)

这样的地下水污染状况数据无疑是令人惊心的。此前,一项调查显示,全国90%的地下水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60%污染严重,基本清洁的城市地下水只有3%。这似乎与此次的调查结论基本吻合。这无疑都有力说明,我国地下水污染已经到了一个不能不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时候了。

众所周知,进入地下水的污染物有来自人类活动的,也有来自自然过程的。一是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会造成地下水的总矿化度、总硬度、硝酸盐和氯化物含量的升高,有时也会造成病原体污染;二是工业废水和工业废物可使地下水中有机和无机化合物的浓度增加;三是农业施用的化肥和粪肥,会造成大范围的地下水硝酸盐含量增高。这些说明,治理地下水污染,不只是某一方的事情,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问题是,这样的社会共同责任靠什么来激发呢?无疑,严格全面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执行,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一环。但遗憾的是,就我国现有的《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此次地下水污染监测发布的情况等方面看,这些方面还是存在着明显不足的。

一方面,就我国现有的《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但相关地方、地域高达80%以上的地下水被严重污染监测数调查据,无论如何都难以说明一些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是履职及时和到位的。

另一方面,相关方面如企业等之所以在相关地下水污染方面履职尽责不到位,很重要的就在于《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废水、废物排放、监管标准,以及处罚措施等,但这些处罚措施相对于违规排放废水、废物进而污染地下水所获得收益或形成的危害,还是十分微小甚至了却与无的。巨大的收益面前,微乎其微的处罚,很难起到有效的遏止地下水被污染的命运。

而这,更关键和重要的还有一点,是就现有的《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看,虽然也明确了地方政府在防治地下水污染方面的主体责任,但就具体的管理和处罚条款看,更多的是强调企业等社会的义务以及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监管权力,而对于一旦监管不力造成严重的地下水污染事故,比如此次发布的地下水严重污染问题,却是只字未提地方政府尤其是领导的法律和纪律等责任的。没有严肃追责机制,尤其是像这样更具隐蔽性很难及时发现形成及时和有效舆论和民意等压力的地下水污染,地方政府及部门的严格监管意识如何能够有效激发?

地下水看似与我们很远,也与我们无关,实则很可能就在我们眼前、与我们息息相关。地下水一旦污染,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不管你在高原还是平地、城市还是农村。因此,面对一些地方和区域地下水被严重污染问题,有关方面发布相关调查情况,起到有效的社会周知和警示作用,固然必不可少,但绝对不能仅止于此,而是针对这一问题背后所凸显出来的法律规定不全、处罚力度还不够有力、监管力度还不足等问题,更要积极有效采取有力措施,与污染防治法“链接”,通过修法加大水污染处罚力度、监管不力追责等,让《水污染防治法》等更“有力”,激起全社会保护地下水的共同自觉和责任,切实有效遏止地下水被继续污染。

当然,对于已经造成的严重地下水污染,有关方面也不能听之任之,让这样的低下污染水“自生自灭”,而是要积极采取屏蔽法、被动收集法、水动力控制法等予以积极去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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