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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社保诈骗案集中宣判:9人获刑

2016-04-18 10:28 解裕涛

4月15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社保诈骗案(本报曾作过报道),被告人马某某、韩某、王某、傅某某等9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另外一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昆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先后以公司、单位在职职工的名义,为113名不符合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的无业怀孕妇女办理了生育保险的投、停保业务,并且报销了生育保险金共计162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徐某在马某某的授意和指使下,为其他11名无业孕妇办理了生育保险报销事宜,在医保津贴补助核算单和农行存款凭条上作为经办人进行签名。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通过窜改医保系统的方法为45人投保了生育险,后又在包头市医疗保险局报销医疗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共计9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徐某通过马某某为2名孕妇办理了生育保险报销,并骗取生育保险金。通过多次骗保行为,被告人马某某骗取国家生育保险金210余万元,被告人徐某骗取国家生育保险金18万余元。

被告人韩某、王某(女)系夫妻,二人于2009年初与被告人底某某、葛某某结识后,共谋通过为无业孕妇以公司在职职工名义投保并报销生育保险以谋取利益。各被告人将自己搜集联系到的无业孕妇报销材料交与被告人韩某,由韩某主要负责在核定稽查中心和包头市医疗保险局办理投、停保及报销事宜,由被告人葛某某负责将报销材料拿到公司加盖公司公章。4名被告人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共为37名无业孕妇以公司在职职工的名义投保了生育保险,骗取国家生育保险金共计46万余元。在违规报销生育保险金期间,4名被告人为使骗保行为得逞,向包头市医疗保险局生育保险科科长傅某某行贿4万元。

被告人傅某某于2008年8月至2011年8月,在担任包头市医疗保险局生育保险科科长期间,为不符合报销规定的264名无业孕妇报销生育保险金,造成国家生育保险基金实际损失319万余元。

被告人傅某某、王某在从事生育保险投、停保审核和报销审核的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工作权限和审核程序,造成国家生育保险基金被骗,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某某、刘某在担任社会保险费核定稽查中心企业核定科及旗县区核定科科长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审核和管理职责,造成国家生育保险基金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王某(女)犯诈骗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底某某犯诈骗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傅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葛某某犯诈骗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赃款1917380.61元,责令被告人马某某退赔被害单位;赃款284899.08元,责令被告人韩某、王某(女)、底某某、葛某某退赔被害单位。

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某、韩某等7人不服,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孙净洁

4月15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社保诈骗案(本报曾作过报道),被告人马某某、韩某、王某、傅某某等9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另外一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昆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先后以公司、单位在职职工的名义,为113名不符合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的无业怀孕妇女办理了生育保险的投、停保业务,并且报销了生育保险金共计162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徐某在马某某的授意和指使下,为其他11名无业孕妇办理了生育保险报销事宜,在医保津贴补助核算单和农行存款凭条上作为经办人进行签名。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通过窜改医保系统的方法为45人投保了生育险,后又在包头市医疗保险局报销医疗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共计9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徐某通过马某某为2名孕妇办理了生育保险报销,并骗取生育保险金。通过多次骗保行为,被告人马某某骗取国家生育保险金210余万元,被告人徐某骗取国家生育保险金18万余元。

被告人韩某、王某(女)系夫妻,二人于2009年初与被告人底某某、葛某某结识后,共谋通过为无业孕妇以公司在职职工名义投保并报销生育保险以谋取利益。各被告人将自己搜集联系到的无业孕妇报销材料交与被告人韩某,由韩某主要负责在核定稽查中心和包头市医疗保险局办理投、停保及报销事宜,由被告人葛某某负责将报销材料拿到公司加盖公司公章。4名被告人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共为37名无业孕妇以公司在职职工的名义投保了生育保险,骗取国家生育保险金共计46万余元。在违规报销生育保险金期间,4名被告人为使骗保行为得逞,向包头市医疗保险局生育保险科科长傅某某行贿4万元。

被告人傅某某于2008年8月至2011年8月,在担任包头市医疗保险局生育保险科科长期间,为不符合报销规定的264名无业孕妇报销生育保险金,造成国家生育保险基金实际损失319万余元。

被告人傅某某、王某在从事生育保险投、停保审核和报销审核的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工作权限和审核程序,造成国家生育保险基金被骗,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某某、刘某在担任社会保险费核定稽查中心企业核定科及旗县区核定科科长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审核和管理职责,造成国家生育保险基金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王某(女)犯诈骗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底某某犯诈骗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傅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葛某某犯诈骗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赃款1917380.61元,责令被告人马某某退赔被害单位;赃款284899.08元,责令被告人韩某、王某(女)、底某某、葛某某退赔被害单位。

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某、韩某等7人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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