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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将有“神秘买家”抽检

2016-07-18 11:32 新京报  

7月1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对外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办法》主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络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约束和管理。该《办法》出台后,中国在网络食品交易监管上实现两个“第一”。即全球第一个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和第一个专门制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国家。

另外,食药监总局目前正在研究起草网络订餐管理办法。

外卖私厨

应当取得许可

网售婴幼儿乳粉

应当公示备案凭证

■要求

外卖私厨

应当取得许可

据介绍,网络食品安全是全球性的监管难题,网络食品监管面临着经营主体多、地域范围广、技术水平高、法律复杂、监管能力不足、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程序不明确等问题。

媒体曾报道一些外卖食品商家并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些在第三方平台上从事私厨外卖的个体也几乎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

对此,《办法》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同时《办法》还要求,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记者发现,目前,一些外卖平台上的商家仅显示地址、联系方式、网友评论、评分、推荐菜等基本信息,无相关许可证公示内容。 

网售婴幼儿乳粉

应当公示备案凭证

婴幼儿乳粉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重点。《办法》要求,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办法》还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等。

在保健食品的规范上,《办法》也明令禁止“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此外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网络食品安全如何实现抽检?

■焦点

网络食品安全如何实现抽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介绍,设计对网络食品通过抽样人员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的样品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以顾客的身份实际上就是在还原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可以更加真实地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安全的状况,从而更好地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陈谞说,《办法》中的抽检制度设计,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购买样品到达买样人后,要进行查验、封样,在这之前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对买家和相关人员神秘的购买起到了保证真实性、公正性的作用。

同时,为了保证抽样对买家的公正性,我们也规定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

他表示,《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可以通过网络食品进行抽检。对于抽检结果,《办法》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首先需承担责任,检验结果表明食品不合格时,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办法》同时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抽检上的义务和责任:一是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二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三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消费者权益受损第三方平台连带担责

《办法》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发现入网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

其中提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办法》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办法》对第三方平台加强了监管,有了问题是不是可以找第三方平台主张权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表示,如果由于第三方平台的经营导致对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消费者可以向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第三方平台要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办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家庭厨房”如何监管?

对第三方平台是否过于严厉?

■追问

“家庭厨房”如何监管?

崔恩学表示,“家庭厨房”这种提法在法律中没有这样的概念。从事食品经营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而所谓餐饮服务已经把“家庭厨房”包括进去,在中国只要是从事食品经营,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如果没有取得许可,应当被视为违法,会有相应的法律处罚。

作为“家庭厨房”本身,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获得申请,但是“家庭厨房”分散在千家万户的居民家当中,如果提出许可,相关监管部门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的会依法颁发许可,纳入监管的范围,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符合或者不符合法律说了算,对于不符合的不能发给许可,如果发给许可了就是滥作为。”崔恩学说。

对第三方平台是否过于严厉?

崔恩学认为,第三方平台是集中的过程,对第三方平台能够实施有效的监管,同时第三方平台能够自律,自身加强管理,这样对互联网食品经营的安全监管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条款涉及第三方平台责任很多,从依法行政角度来讲,有关部门对第三方平台所设定的义务都是基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本目的都是要把食品安全法做的规定细化、具体化。在这当中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第三方平台,比如履行尽职审查的责任,要建立各种各样的管理上的规章制度的要求,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同时要求第三方平台还要对平台上所从事的食品经营行为开展检查。

第三方平台最根本的是要通过自我的检查来发现这些。另外,作为一个平台,很多人到平台上从事食品的经营,要尽职审查,审查完以后要做好相关的信息记录,还应当把相关信息公示出来。

第三方平台:杜绝无证无照商家

“家庭厨房”:希望明确定性

■回应

第三方平台:杜绝无证无照商家

《办法》发布后,多家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先后表态,将加强对商家的监管,为消费者筛选优秀商家,杜绝无证无照黑商家。其中,美团外卖称,他们在前期会实地考察卫生条件以及服务水平,条件不达标商家不考虑合作。百度外卖表示,在日常巡查中,会组织员工不定期巡查商户,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或者制造过程有问题,公司会提出建议和整改或勒令下线。

同时,多家第三方平台也表示,网络订餐目前主要面临难点是商家基数大、覆盖范围广,容易出现商家资质难辨真伪、信息不同步等情况。

“家庭厨房”:希望明确定性

7月14日,已经营半年“家庭厨房”外卖的金女士接受采访时表示,分享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可能没法及时为这些群体作出一个很明确的规则。对于参与到平台中的经营者有不同的定性,如果消费者对订购的外卖卫生和服务不满意,自然会被市场淘汰。目前对于执法人员来说也是很困惑的,如果他们愿意让经营者配合相应规章制度,“我们肯定会遵守,但目前来看,对这块好像没有明文规定。也希望政府给予明确定性。”(据《新京报》《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张燕

7月1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对外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办法》主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络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约束和管理。该《办法》出台后,中国在网络食品交易监管上实现两个“第一”。即全球第一个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和第一个专门制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国家。

另外,食药监总局目前正在研究起草网络订餐管理办法。

外卖私厨

应当取得许可

网售婴幼儿乳粉

应当公示备案凭证

■要求

外卖私厨

应当取得许可

据介绍,网络食品安全是全球性的监管难题,网络食品监管面临着经营主体多、地域范围广、技术水平高、法律复杂、监管能力不足、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程序不明确等问题。

媒体曾报道一些外卖食品商家并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些在第三方平台上从事私厨外卖的个体也几乎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

对此,《办法》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同时《办法》还要求,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记者发现,目前,一些外卖平台上的商家仅显示地址、联系方式、网友评论、评分、推荐菜等基本信息,无相关许可证公示内容。 

网售婴幼儿乳粉

应当公示备案凭证

婴幼儿乳粉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重点。《办法》要求,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办法》还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等。

在保健食品的规范上,《办法》也明令禁止“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此外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网络食品安全如何实现抽检?

■焦点

网络食品安全如何实现抽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介绍,设计对网络食品通过抽样人员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的样品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以顾客的身份实际上就是在还原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可以更加真实地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安全的状况,从而更好地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陈谞说,《办法》中的抽检制度设计,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购买样品到达买样人后,要进行查验、封样,在这之前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对买家和相关人员神秘的购买起到了保证真实性、公正性的作用。

同时,为了保证抽样对买家的公正性,我们也规定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

他表示,《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可以通过网络食品进行抽检。对于抽检结果,《办法》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首先需承担责任,检验结果表明食品不合格时,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办法》同时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抽检上的义务和责任:一是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二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三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消费者权益受损第三方平台连带担责

《办法》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发现入网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

其中提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办法》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办法》对第三方平台加强了监管,有了问题是不是可以找第三方平台主张权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表示,如果由于第三方平台的经营导致对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消费者可以向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第三方平台要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办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家庭厨房”如何监管?

对第三方平台是否过于严厉?

■追问

“家庭厨房”如何监管?

崔恩学表示,“家庭厨房”这种提法在法律中没有这样的概念。从事食品经营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而所谓餐饮服务已经把“家庭厨房”包括进去,在中国只要是从事食品经营,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如果没有取得许可,应当被视为违法,会有相应的法律处罚。

作为“家庭厨房”本身,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获得申请,但是“家庭厨房”分散在千家万户的居民家当中,如果提出许可,相关监管部门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的会依法颁发许可,纳入监管的范围,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符合或者不符合法律说了算,对于不符合的不能发给许可,如果发给许可了就是滥作为。”崔恩学说。

对第三方平台是否过于严厉?

崔恩学认为,第三方平台是集中的过程,对第三方平台能够实施有效的监管,同时第三方平台能够自律,自身加强管理,这样对互联网食品经营的安全监管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条款涉及第三方平台责任很多,从依法行政角度来讲,有关部门对第三方平台所设定的义务都是基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本目的都是要把食品安全法做的规定细化、具体化。在这当中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第三方平台,比如履行尽职审查的责任,要建立各种各样的管理上的规章制度的要求,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同时要求第三方平台还要对平台上所从事的食品经营行为开展检查。

第三方平台最根本的是要通过自我的检查来发现这些。另外,作为一个平台,很多人到平台上从事食品的经营,要尽职审查,审查完以后要做好相关的信息记录,还应当把相关信息公示出来。

第三方平台:杜绝无证无照商家

“家庭厨房”:希望明确定性

■回应

第三方平台:杜绝无证无照商家

《办法》发布后,多家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先后表态,将加强对商家的监管,为消费者筛选优秀商家,杜绝无证无照黑商家。其中,美团外卖称,他们在前期会实地考察卫生条件以及服务水平,条件不达标商家不考虑合作。百度外卖表示,在日常巡查中,会组织员工不定期巡查商户,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或者制造过程有问题,公司会提出建议和整改或勒令下线。

同时,多家第三方平台也表示,网络订餐目前主要面临难点是商家基数大、覆盖范围广,容易出现商家资质难辨真伪、信息不同步等情况。

“家庭厨房”:希望明确定性

7月14日,已经营半年“家庭厨房”外卖的金女士接受采访时表示,分享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可能没法及时为这些群体作出一个很明确的规则。对于参与到平台中的经营者有不同的定性,如果消费者对订购的外卖卫生和服务不满意,自然会被市场淘汰。目前对于执法人员来说也是很困惑的,如果他们愿意让经营者配合相应规章制度,“我们肯定会遵守,但目前来看,对这块好像没有明文规定。也希望政府给予明确定性。”(据《新京报》《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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