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媒体云APP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呼和浩特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 有关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2016-07-20 09:12 呼和浩特日报  

《呼和浩特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施行快半年了,很多读者想知道,燃气经营者、燃气运输企业、燃气用户、建设单位等如果违反了该《办法》规定,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为此,记者采访了呼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据介绍,《办法》第十章《法律责任》特殊并着重强调了对燃气地下设施的保护,如有违法行为应该由谁进行处置、由谁进行处罚,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承担共同的法律责任。另外规定,各级燃气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有违法行为应该遵照什么进行处理。此外,《办法》有一个特殊的法律责任条款是这样规定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规定应该履行职责而未履行职责造成燃气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款明确规定了燃气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第二款这样规定:旗县区、开发区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人员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燃气安全事故,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一款在法律意义上有一个界定,叫无过错责任,就是说应该做的工作都做到位了,但是仍然发生了一些重大的燃气安全事故,即使没有工作过错,仍然要予以处罚。

此外,燃气经营者、燃气运输企业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重大燃气安全隐患和燃气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人身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用户使用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未按有关规定使用、管理和保护室内燃气设施,或者违反安全用气规则造成燃气安全隐患的,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人身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法追究器具生产、销售、维修、检定企业和单位的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组织铺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影响燃气安全的工程施工,未按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道燃气经营者查询地下燃气管网线位和高程,未组织探测核实燃气管网分布情况,未与施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者制定《工程施工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燃气管网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书》,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在动工前未通知管道燃气经营者派人现场指导施工,或者未严格按照《工程施工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落实安全施工要求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的,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造成燃气管道、设施损毁和燃气泄漏事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共同承担人身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本来可以避免的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的;二是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不落实,造成燃气安全隐患的,或者引发燃气安全事故的;三是在职责范围内对发现的燃气安全隐患不组织整改,对违反规定经营、运输、使用燃气和妨害燃气安全运行、安全使用的违法行为应当查处未予查处,在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四是发现超出管理权限的燃气安全隐患,未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单位移送或者通报的;五是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记者 刘丽)

责任编辑:张雨婷

《呼和浩特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施行快半年了,很多读者想知道,燃气经营者、燃气运输企业、燃气用户、建设单位等如果违反了该《办法》规定,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为此,记者采访了呼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据介绍,《办法》第十章《法律责任》特殊并着重强调了对燃气地下设施的保护,如有违法行为应该由谁进行处置、由谁进行处罚,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承担共同的法律责任。另外规定,各级燃气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有违法行为应该遵照什么进行处理。此外,《办法》有一个特殊的法律责任条款是这样规定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规定应该履行职责而未履行职责造成燃气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款明确规定了燃气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第二款这样规定:旗县区、开发区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人员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燃气安全事故,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一款在法律意义上有一个界定,叫无过错责任,就是说应该做的工作都做到位了,但是仍然发生了一些重大的燃气安全事故,即使没有工作过错,仍然要予以处罚。

此外,燃气经营者、燃气运输企业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重大燃气安全隐患和燃气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人身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用户使用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未按有关规定使用、管理和保护室内燃气设施,或者违反安全用气规则造成燃气安全隐患的,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人身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法追究器具生产、销售、维修、检定企业和单位的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组织铺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影响燃气安全的工程施工,未按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道燃气经营者查询地下燃气管网线位和高程,未组织探测核实燃气管网分布情况,未与施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者制定《工程施工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燃气管网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书》,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在动工前未通知管道燃气经营者派人现场指导施工,或者未严格按照《工程施工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落实安全施工要求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的,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造成燃气管道、设施损毁和燃气泄漏事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共同承担人身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本来可以避免的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的;二是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不落实,造成燃气安全隐患的,或者引发燃气安全事故的;三是在职责范围内对发现的燃气安全隐患不组织整改,对违反规定经营、运输、使用燃气和妨害燃气安全运行、安全使用的违法行为应当查处未予查处,在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四是发现超出管理权限的燃气安全隐患,未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单位移送或者通报的;五是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记者 刘丽)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