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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平台“黑吃黑”是一幕“电商丑剧”

2016-07-29 16:25 东方网   殷建光

网购可别一味光顾好评多、销量高的店铺,这些业绩可能是靠“刷单”平台刷出来的。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先后审理了两起“刷单”纠纷案件,关于“刷单”平台、商家、“试客”三者的利益链也由此浮出水面。(7月28日广州日报)

电商经济为中国经济注入了活力,激活了市场,方便了消费者,但是,电商是新生事物,还不成熟,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法规护航,还会出现一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惊醒。比如,今天报道中的这个案件,就是一幕“电商丑剧”。

为了防止这样的“电商丑剧”再次上演,保证“电商美剧”的连续上演,笔者认为,应该对于报道中的三方都进行处罚,应该各打八十大板,刷单平台,本身就是一个黑平台,是想通过“撒谎”挣钱。商家呢,想通过刷单平台,获得自己的虚假声誉,依靠欺骗消费者挣钱,也很黑。刷单者呢?想通过充当“试客”挣钱,也很黑。总之,三方都不地道,都很黑,都想挣黑钱。因此,笔者认为,相关部门该对三方全罚。

对于商家,应该惩罚。这是典型的不诚信,是诈骗消费者,对于这样的商家,应该坚决取缔,永远取消其从业资格,经商不诚信,等于没良心,对于这样的“无良商家”,一个也不能要。打造商家诚信形象,就需要从严厉铲除不诚信商家开始。

对于刷单平台,应该惩罚。刷单平台的挣钱初衷就不厚道,是典型的“黑心发财”,对于这样的“商家”必须严惩,市场经济时代,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里的“道”是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必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刷单平台,破坏市场规律,伤害诚信价值观,对于“刷单平台”必须严惩,要进行经济处罚对经营者要实行终身禁商,让其永远只能做一个打工者。

对于“试客”,应该惩罚。刷单人想发财,却利用歪门邪道,受到损失是活该,如果这样就能挣钱发财,那么,就真没天理了。笔者认为,为了让这样的人汲取教训,也应该进行经济处罚,让其得不偿失,赔了夫人又折兵,再也不敢用歪门邪道挣钱。

法院最后判决,春祥公司应返还赵某经法院确认的9460元,超出部分款项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而刘某支付的5269.77元货款是向淘宝商家支付而并非向春祥公司支付,为此,刘某要求春祥公司返还5267.97元货款并支付佣金并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不过,刘某可依据其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关系,与商家协商退回货款,或另寻法律途径予以解决。法院判决,当然是按照法律条文判决,我们无可非议。不过,笔者认为,我们的工商管理部门应该对这个案件出手,对三方进行严厉处罚,绝对不能让这样的“电商丑剧”再次上演。

互联网经济时代,我们的工商管理部门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打造“互联网+工商管理”的新模式,用管理为电商诚信经营保驾护航,坚决打击各种“电商丑剧”,保证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贾贾

网购可别一味光顾好评多、销量高的店铺,这些业绩可能是靠“刷单”平台刷出来的。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先后审理了两起“刷单”纠纷案件,关于“刷单”平台、商家、“试客”三者的利益链也由此浮出水面。(7月28日广州日报)

电商经济为中国经济注入了活力,激活了市场,方便了消费者,但是,电商是新生事物,还不成熟,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法规护航,还会出现一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惊醒。比如,今天报道中的这个案件,就是一幕“电商丑剧”。

为了防止这样的“电商丑剧”再次上演,保证“电商美剧”的连续上演,笔者认为,应该对于报道中的三方都进行处罚,应该各打八十大板,刷单平台,本身就是一个黑平台,是想通过“撒谎”挣钱。商家呢,想通过刷单平台,获得自己的虚假声誉,依靠欺骗消费者挣钱,也很黑。刷单者呢?想通过充当“试客”挣钱,也很黑。总之,三方都不地道,都很黑,都想挣黑钱。因此,笔者认为,相关部门该对三方全罚。

对于商家,应该惩罚。这是典型的不诚信,是诈骗消费者,对于这样的商家,应该坚决取缔,永远取消其从业资格,经商不诚信,等于没良心,对于这样的“无良商家”,一个也不能要。打造商家诚信形象,就需要从严厉铲除不诚信商家开始。

对于刷单平台,应该惩罚。刷单平台的挣钱初衷就不厚道,是典型的“黑心发财”,对于这样的“商家”必须严惩,市场经济时代,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里的“道”是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必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刷单平台,破坏市场规律,伤害诚信价值观,对于“刷单平台”必须严惩,要进行经济处罚对经营者要实行终身禁商,让其永远只能做一个打工者。

对于“试客”,应该惩罚。刷单人想发财,却利用歪门邪道,受到损失是活该,如果这样就能挣钱发财,那么,就真没天理了。笔者认为,为了让这样的人汲取教训,也应该进行经济处罚,让其得不偿失,赔了夫人又折兵,再也不敢用歪门邪道挣钱。

法院最后判决,春祥公司应返还赵某经法院确认的9460元,超出部分款项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而刘某支付的5269.77元货款是向淘宝商家支付而并非向春祥公司支付,为此,刘某要求春祥公司返还5267.97元货款并支付佣金并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不过,刘某可依据其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关系,与商家协商退回货款,或另寻法律途径予以解决。法院判决,当然是按照法律条文判决,我们无可非议。不过,笔者认为,我们的工商管理部门应该对这个案件出手,对三方进行严厉处罚,绝对不能让这样的“电商丑剧”再次上演。

互联网经济时代,我们的工商管理部门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打造“互联网+工商管理”的新模式,用管理为电商诚信经营保驾护航,坚决打击各种“电商丑剧”,保证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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