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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意见出台

2016-08-02 16:52 正北方网-北方新报   张学博

为提高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水平和能力,推进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和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日前出台了《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

该《意见》明确,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涉及从事卫生、药学、中蒙医、计划生育等专业(以下统称为卫生系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据了解,此次改革实施范围和对象包括在全区各旗县级(含市辖区,下同)医院、旗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苏木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嘎查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机关、学校、厂矿企业所属以及其他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参评,其层级按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开设的床位数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级别确定。

《意见》明确,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两个级别,资格名称分别为:基层主任(中、蒙)医(药、护、技)师和基层副主任(中、蒙)医(药、护、技)师,通过人员由自治区统一颁发相应资格证书。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仍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自治区将从2016年起单独划定在旗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有效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合格分数线,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发展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聘用标准。

按照改革的部署要求,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参评人员(蒙医、药等未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除外)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划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文/记者 张学博 实习生 李书雯

责任编辑:张燕

为提高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水平和能力,推进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和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日前出台了《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

该《意见》明确,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涉及从事卫生、药学、中蒙医、计划生育等专业(以下统称为卫生系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据了解,此次改革实施范围和对象包括在全区各旗县级(含市辖区,下同)医院、旗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苏木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嘎查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机关、学校、厂矿企业所属以及其他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参评,其层级按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开设的床位数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级别确定。

《意见》明确,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两个级别,资格名称分别为:基层主任(中、蒙)医(药、护、技)师和基层副主任(中、蒙)医(药、护、技)师,通过人员由自治区统一颁发相应资格证书。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仍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自治区将从2016年起单独划定在旗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有效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合格分数线,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发展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聘用标准。

按照改革的部署要求,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参评人员(蒙医、药等未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除外)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划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文/记者 张学博 实习生 李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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