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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开展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2016-08-04 14:36 兴安日报   谭浩

近日,乌兰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为做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公示与共享工作,积极组织人员开展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信息公示与共享办法》的规定,各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本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统一录入“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公示后,乌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办理行政许可、国有土地出让、金融信贷等领域对被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的企业予以限制或禁入。

责任编辑:May

近日,乌兰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为做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公示与共享工作,积极组织人员开展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信息公示与共享办法》的规定,各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本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统一录入“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公示后,乌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办理行政许可、国有土地出让、金融信贷等领域对被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的企业予以限制或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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