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媒体云APP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焦点】包头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今起执行

2016-08-04 17:17 正北方网整合报道  

■全面放开土右旗、固阳县、达茂旗和白云矿区的落户限制

■放宽市区迁入人口落户政策

■优先解决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职业院校毕业生、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在包头市落户

■依法为计划外出生的小孩、常年外出被注销户口的人员及其他无户口人员落户

1

7月4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正式出台,这标志着包头市户籍管理工作开启新的征程。

记者从包头市公安局获悉,《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8月4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从4个方面进行改革

据了解,本次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4个方面对原有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首先,全面放开土右旗、固阳县、达茂旗和白云矿区的落户限制;其次,放宽市区迁入人口落户政策;优先解决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职业院校毕业生、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在包头市落户;依法为计划外出生的小孩、常年外出被注销户口的人员及其他无户口人员落户。

加强迁入市区落户的管理工作

从8月4日开始,凡符合市区迁入落户条件的,凭户口簿(与迁入旗县落户材料相同)、两年以上租房合同书(两年暂住证或居住证)等材料,由市公安局审核,公安派出所凭市公安局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等材料办理落户手续。旗县、白云矿区常住户口人员因购房等原因迁入市区落户的,由市公安局审核,公安派出所从常住人口信息系统网上办理迁入落户手续;《实施办法》公布后迁入旗县、白云矿区落户的人员,申请迁入市区落户的,按《实施办法》里市区落户条件,填写《迁入人员落户审批表》,由包头市公安局审核,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下放旗县、白云矿区户口审核权限

记者了解到,从8月4日开始,凡在土右旗、固阳县、达茂旗建制镇和白云矿区迁入落户的人员,符合《实施办法》落户条件的,凭房屋产权证(或产权证复印件、房管部门的调查档证明)、租住房屋的合同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子女为父母落户申请、工商营业执照、调动(录用)手续、聘用合同书、毕业证等分类落户条件的证明材料,落户人员填写《迁入人口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旗县公安局、白云矿区公安分局审批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公安派出所凭《准予迁入证明》等有关材料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除此外,从8月4日开始,凡旗县、白云矿区常住户口人员姓名等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的,凭户口簿、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出生证、单位(学校)证明、职工档案、恢复更改民族成分审批表、社区民警调查材料等,分类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条件所需的材料,填写《居民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审批表》一式两份,由公安派出所、旗县区公安局和白云矿区公安分局审核、解锁(对材料齐全,群众急需的,市公安局可以直接审核),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等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手续。

同时,从8月4日开始,凡旗县、白云矿区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落户,由旗县公安局、白云矿区公安分局审核后,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严格控制迁入农(村)牧区落户

据了解,凡市内、外居民迁入市区、旗县农(村)牧区落常住户口的人员,只允许配偶、未成年子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入学前本人系原农牧区户口的,毕业后三年内找不到工作单位)、退伍军人回原籍(凭安置办的落户介绍信、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落户,仍按原规定审批程序办理;其中:迁入旗县的,取消市公安局审核。包头市市区、旗县范围内直系亲属户口迁入农(村)牧区落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将户口迁入乡镇政府设立的集体户上;市区、旗县(含白云矿区)之间迁入农(村)牧区的,迁入市区的由市公安局审核,迁入旗县的由旗县公安局审核,公安派出所将户口迁入乡镇政府设立的集体户上。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从7月1日起,包头市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停止“农转非”和“非转农”户口审批),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公安派出所在日常办理迁入、出生落户、换发户口簿等业务时,新打印的《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中人口信息系统的“户口类别”代码不变,“户别”栏一律打印为“居民家庭户”或“居民集体户”,旧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按要求另册保存。各单位要将人口信息系统原户口性质数据保留至2020年底,便于政府各部门查询公民户口性质情况;从7月1日开始,公安机关原则上不再出具户口性质的证明,要求出具的,统一表述为“2016年7月1日前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并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突出了服务功能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包头市出台了户籍登记管理的实施细则和30项便民利民措施。推出,“1135”便民利民新举措。即:1分钟为市民办理好临时身份证;1分钟为市民出具户籍证明;3分钟为迁入人口落户人员办理好《准迁证》;5个工作日为市民办理好快递居民身份证。打造“一站式”服务模式。

据了解,过去办理“农转非”户口,按规定程序需3个月。实行“一站式”办理后,取消公安派出所、旗县区公安(分)局审批程序,由包头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审批,只要符合条件和材料齐全,3分钟就可以给市民办理好准迁证手续。同时,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的审核,审核时限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变为现在的1分钟。

【相关新闻】

公安部:户籍制度改革4类人群将受益

2

日前,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扎实有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会议指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事关亿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户籍制度改革,这4类人将受益!

公安部要求,紧紧抓住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重点推进。

突出重点群体,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等4类群体为重点,逐一研究落户政策,逐一提出解决方案。突出重点地区,各地特别是大城市和东部地区城镇要在准确把握城市定位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落户政策,积极探索实施分区域分阶段落户。

户籍人口占比低的城市,要加快提高户籍人口比重。突出重点领域,推动有关部门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特别是要将农民的户口变动与“三权”脱钩,调动农民进城落户的积极性。

重点解决这些人的落户问题  

对于人们普遍关心的特大城市、大城市的户籍政策,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部署会上表示,要抓紧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坚持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重点解决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

户籍统计要注意三条原则  

关于开展户籍统计问题,黄明表示公要特别要注意三条原则:  

一、这些人是不是已经在城镇实际居住、生活、学习。  

二、是不是在城镇就业的。  

三、有没有享受城镇基础设施和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实现与城镇原有居民同等待遇。

实事求是反映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公安部还要求明确统计标准,实事求是反映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在新增城镇户籍人口的统计工作中,根据其在城镇实际居住生活、就业、享受与城镇原有居民同等待遇等情况,认真进行甄别核实。把握落户原则,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分类实施,有序推进。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跟踪问责。

不管何原因致无户口,都要及时落户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表示,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抓紧实施居住证制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修订具体实施办法,研究制定管理规则,建立完善信息系统,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问题,各地要进一步摸清底数,认真核实办理。不管无户口人员问题是哪个年代、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办理落户,同时健全制度防止产生新的无户口问题。

3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这些无户口人员将因此受益: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8、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责任编辑:孙净洁

■全面放开土右旗、固阳县、达茂旗和白云矿区的落户限制

■放宽市区迁入人口落户政策

■优先解决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职业院校毕业生、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在包头市落户

■依法为计划外出生的小孩、常年外出被注销户口的人员及其他无户口人员落户

1

7月4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正式出台,这标志着包头市户籍管理工作开启新的征程。

记者从包头市公安局获悉,《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8月4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从4个方面进行改革

据了解,本次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4个方面对原有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首先,全面放开土右旗、固阳县、达茂旗和白云矿区的落户限制;其次,放宽市区迁入人口落户政策;优先解决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职业院校毕业生、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在包头市落户;依法为计划外出生的小孩、常年外出被注销户口的人员及其他无户口人员落户。

加强迁入市区落户的管理工作

从8月4日开始,凡符合市区迁入落户条件的,凭户口簿(与迁入旗县落户材料相同)、两年以上租房合同书(两年暂住证或居住证)等材料,由市公安局审核,公安派出所凭市公安局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等材料办理落户手续。旗县、白云矿区常住户口人员因购房等原因迁入市区落户的,由市公安局审核,公安派出所从常住人口信息系统网上办理迁入落户手续;《实施办法》公布后迁入旗县、白云矿区落户的人员,申请迁入市区落户的,按《实施办法》里市区落户条件,填写《迁入人员落户审批表》,由包头市公安局审核,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下放旗县、白云矿区户口审核权限

记者了解到,从8月4日开始,凡在土右旗、固阳县、达茂旗建制镇和白云矿区迁入落户的人员,符合《实施办法》落户条件的,凭房屋产权证(或产权证复印件、房管部门的调查档证明)、租住房屋的合同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子女为父母落户申请、工商营业执照、调动(录用)手续、聘用合同书、毕业证等分类落户条件的证明材料,落户人员填写《迁入人口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旗县公安局、白云矿区公安分局审批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公安派出所凭《准予迁入证明》等有关材料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除此外,从8月4日开始,凡旗县、白云矿区常住户口人员姓名等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的,凭户口簿、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出生证、单位(学校)证明、职工档案、恢复更改民族成分审批表、社区民警调查材料等,分类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条件所需的材料,填写《居民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审批表》一式两份,由公安派出所、旗县区公安局和白云矿区公安分局审核、解锁(对材料齐全,群众急需的,市公安局可以直接审核),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等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手续。

同时,从8月4日开始,凡旗县、白云矿区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落户,由旗县公安局、白云矿区公安分局审核后,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严格控制迁入农(村)牧区落户

据了解,凡市内、外居民迁入市区、旗县农(村)牧区落常住户口的人员,只允许配偶、未成年子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入学前本人系原农牧区户口的,毕业后三年内找不到工作单位)、退伍军人回原籍(凭安置办的落户介绍信、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落户,仍按原规定审批程序办理;其中:迁入旗县的,取消市公安局审核。包头市市区、旗县范围内直系亲属户口迁入农(村)牧区落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将户口迁入乡镇政府设立的集体户上;市区、旗县(含白云矿区)之间迁入农(村)牧区的,迁入市区的由市公安局审核,迁入旗县的由旗县公安局审核,公安派出所将户口迁入乡镇政府设立的集体户上。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从7月1日起,包头市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停止“农转非”和“非转农”户口审批),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公安派出所在日常办理迁入、出生落户、换发户口簿等业务时,新打印的《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中人口信息系统的“户口类别”代码不变,“户别”栏一律打印为“居民家庭户”或“居民集体户”,旧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按要求另册保存。各单位要将人口信息系统原户口性质数据保留至2020年底,便于政府各部门查询公民户口性质情况;从7月1日开始,公安机关原则上不再出具户口性质的证明,要求出具的,统一表述为“2016年7月1日前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并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突出了服务功能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包头市出台了户籍登记管理的实施细则和30项便民利民措施。推出,“1135”便民利民新举措。即:1分钟为市民办理好临时身份证;1分钟为市民出具户籍证明;3分钟为迁入人口落户人员办理好《准迁证》;5个工作日为市民办理好快递居民身份证。打造“一站式”服务模式。

据了解,过去办理“农转非”户口,按规定程序需3个月。实行“一站式”办理后,取消公安派出所、旗县区公安(分)局审批程序,由包头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审批,只要符合条件和材料齐全,3分钟就可以给市民办理好准迁证手续。同时,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的审核,审核时限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变为现在的1分钟。

【相关新闻】

公安部:户籍制度改革4类人群将受益

2

日前,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扎实有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会议指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事关亿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户籍制度改革,这4类人将受益!

公安部要求,紧紧抓住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重点推进。

突出重点群体,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等4类群体为重点,逐一研究落户政策,逐一提出解决方案。突出重点地区,各地特别是大城市和东部地区城镇要在准确把握城市定位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落户政策,积极探索实施分区域分阶段落户。

户籍人口占比低的城市,要加快提高户籍人口比重。突出重点领域,推动有关部门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特别是要将农民的户口变动与“三权”脱钩,调动农民进城落户的积极性。

重点解决这些人的落户问题  

对于人们普遍关心的特大城市、大城市的户籍政策,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部署会上表示,要抓紧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坚持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重点解决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

户籍统计要注意三条原则  

关于开展户籍统计问题,黄明表示公要特别要注意三条原则:  

一、这些人是不是已经在城镇实际居住、生活、学习。  

二、是不是在城镇就业的。  

三、有没有享受城镇基础设施和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实现与城镇原有居民同等待遇。

实事求是反映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公安部还要求明确统计标准,实事求是反映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在新增城镇户籍人口的统计工作中,根据其在城镇实际居住生活、就业、享受与城镇原有居民同等待遇等情况,认真进行甄别核实。把握落户原则,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分类实施,有序推进。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跟踪问责。

不管何原因致无户口,都要及时落户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表示,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抓紧实施居住证制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修订具体实施办法,研究制定管理规则,建立完善信息系统,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问题,各地要进一步摸清底数,认真核实办理。不管无户口人员问题是哪个年代、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办理落户,同时健全制度防止产生新的无户口问题。

3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这些无户口人员将因此受益: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8、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