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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驻队城管”也是法治增量

2016-08-08 15:56 新京报  

暴力执法是城管面临的老大难问题,而深圳给出的解决办法是城管执法律师同行。据报道,深圳全市城管将全面推广“律师驻队”工作模式,年内实现“律师驻队”率达80%,这是深圳市城管局今年做出的重大决定。

“律师驻队城管”,确实是个新奇做法。深圳市在城管系统全面推行“律师驻队”,其实遵循了“局部试点—全面推广”的审慎路径。2014年先是从深圳南山区沙河街道开始摸索,随后在南山区铺开,取得了明显成效——以往开出的罚单没人理会,强制执行频频遭遇对抗,而今,行政处罚执行率显著提升,暴力抗法大幅下降。

这种可喜的变化,是由律师以第三方的身份参与执法所带来的,通过开函催告履行、介入现场处置、罚后答疑说明兼进行法治教育等一系列法律服务活动,律师在城管与经营户之间搭建了沟通桥梁,成为减少二者摩擦的润滑剂。

得看到,律师驻队提供法律服务,并非代替城管行使执法权。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着明确规定,而律师事务所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的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从深圳城管推广的“律师驻队”模式看,此举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由其派出专业律师常驻执法队,为执法队提供法律服务。所以,在外界对“驻队律师”身份的界定,以及律师对自身履职行为的界定上,对此应有着准确的认识,不能也不允许律师代替城管行使执法权。这一点,在南山区政府制定的一系列律师介入执法工作指引中,也得到了体现。

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解决执法难题,符合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契合当前改革的大趋势。

实际上,“律师驻队”乃法律顾问与代理律师的有机结合。发律师函、代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等,就是以代理律师的身份在履行职责,这种做法对律师而言如同家常便饭,只是委托人为城管局而已,此举并无不妥。而参与介入现场处置,指导证据收集、为执法处罚提供法律意见、帮助罚后答疑说明等,也符合法律顾问身份。

去年底,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就提出,要“建立政府法治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近年来,为与暴力执法形象切割,不少地方城管都在探索“柔性执法”,如武汉城管推出的眼神执法、鲜花执法、列队执法等,郑州中原区城管试水的网络直播执法。这些都不无价值,但相较之下,深圳“律师驻队”或许在治本上更进一层:以往城管执法动辄遭遇质疑乃至对抗,跟其处罚依据不足、程序不合法有关,而“律师驻队”则在执法本身“合法性”上下功夫,本质就是用法治思维破解城管执法难题。

在“全面依法治国”被叫响的背景下,深化改革就该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城管执法模式改革亦是如此。“律师驻队城管”,也是法治增量,这类“以法治促改革”的思路,不止在一地可推行,全国都可借鉴;不止城管可实行,这也给其他执法机关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路子。让法治因子嵌入执法脉络中,对社会、公众都是幸事。

责任编辑:贾贾

暴力执法是城管面临的老大难问题,而深圳给出的解决办法是城管执法律师同行。据报道,深圳全市城管将全面推广“律师驻队”工作模式,年内实现“律师驻队”率达80%,这是深圳市城管局今年做出的重大决定。

“律师驻队城管”,确实是个新奇做法。深圳市在城管系统全面推行“律师驻队”,其实遵循了“局部试点—全面推广”的审慎路径。2014年先是从深圳南山区沙河街道开始摸索,随后在南山区铺开,取得了明显成效——以往开出的罚单没人理会,强制执行频频遭遇对抗,而今,行政处罚执行率显著提升,暴力抗法大幅下降。

这种可喜的变化,是由律师以第三方的身份参与执法所带来的,通过开函催告履行、介入现场处置、罚后答疑说明兼进行法治教育等一系列法律服务活动,律师在城管与经营户之间搭建了沟通桥梁,成为减少二者摩擦的润滑剂。

得看到,律师驻队提供法律服务,并非代替城管行使执法权。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着明确规定,而律师事务所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的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从深圳城管推广的“律师驻队”模式看,此举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由其派出专业律师常驻执法队,为执法队提供法律服务。所以,在外界对“驻队律师”身份的界定,以及律师对自身履职行为的界定上,对此应有着准确的认识,不能也不允许律师代替城管行使执法权。这一点,在南山区政府制定的一系列律师介入执法工作指引中,也得到了体现。

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解决执法难题,符合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契合当前改革的大趋势。

实际上,“律师驻队”乃法律顾问与代理律师的有机结合。发律师函、代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等,就是以代理律师的身份在履行职责,这种做法对律师而言如同家常便饭,只是委托人为城管局而已,此举并无不妥。而参与介入现场处置,指导证据收集、为执法处罚提供法律意见、帮助罚后答疑说明等,也符合法律顾问身份。

去年底,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就提出,要“建立政府法治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近年来,为与暴力执法形象切割,不少地方城管都在探索“柔性执法”,如武汉城管推出的眼神执法、鲜花执法、列队执法等,郑州中原区城管试水的网络直播执法。这些都不无价值,但相较之下,深圳“律师驻队”或许在治本上更进一层:以往城管执法动辄遭遇质疑乃至对抗,跟其处罚依据不足、程序不合法有关,而“律师驻队”则在执法本身“合法性”上下功夫,本质就是用法治思维破解城管执法难题。

在“全面依法治国”被叫响的背景下,深化改革就该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城管执法模式改革亦是如此。“律师驻队城管”,也是法治增量,这类“以法治促改革”的思路,不止在一地可推行,全国都可借鉴;不止城管可实行,这也给其他执法机关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路子。让法治因子嵌入执法脉络中,对社会、公众都是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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