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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参保人员转外就医 请记得及时登记

2016-08-11 09:58 呼和浩特日报   王科岩

昨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到北京、上海等外地医院转外就医的首府群众,请及时到市医疗资金管理中心进行备案登记,方可转往外地同等级别医院住院治疗。

据了解,按照《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因当地医院医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对诊断不明或者治疗困难需转外地医院治疗的,由当地医院出具转院意见,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入外地三级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比例支付,《医疗保险证历》中就医结算须知有明确告知。

为方便参保人员因病转外就医,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广泛征求社会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简化了定点医院和医保经办机构逐级转院审批手续,更改为备案登记。参保人员只需提供《医疗保险证历》和呼和浩特市三级定点医院的病情诊断书,在呼和浩特市医保大厅窗口进行备案登记,就可转院治疗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未经批准转往外地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此外,退休参保人员确定将长期(3年以上)在异地生活,可到呼和浩特市医疗资金管理中心账户管理科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审批备案手续。外埠就医人员在异地选定的医院确因技术设备条件所限,需转院治疗的,须由该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并在3日内向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疗管理科申报备案。所转医院必须是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其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按转院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杨苏雯

昨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到北京、上海等外地医院转外就医的首府群众,请及时到市医疗资金管理中心进行备案登记,方可转往外地同等级别医院住院治疗。

据了解,按照《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因当地医院医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对诊断不明或者治疗困难需转外地医院治疗的,由当地医院出具转院意见,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入外地三级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比例支付,《医疗保险证历》中就医结算须知有明确告知。

为方便参保人员因病转外就医,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广泛征求社会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简化了定点医院和医保经办机构逐级转院审批手续,更改为备案登记。参保人员只需提供《医疗保险证历》和呼和浩特市三级定点医院的病情诊断书,在呼和浩特市医保大厅窗口进行备案登记,就可转院治疗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未经批准转往外地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此外,退休参保人员确定将长期(3年以上)在异地生活,可到呼和浩特市医疗资金管理中心账户管理科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审批备案手续。外埠就医人员在异地选定的医院确因技术设备条件所限,需转院治疗的,须由该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并在3日内向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疗管理科申报备案。所转医院必须是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其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按转院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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