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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检察机关对“五类犯罪”进行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

2016-08-16 15:21 人民网内蒙古频道   陈立庚 其其格 范德银

近日,人民网内蒙古频道从内蒙古检察院获悉,内蒙古检察院决定在全区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此次检察的重点对象是财产刑尚未执行完毕的“五类罪犯”,主要包括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涉黑犯罪的罪犯、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罪犯、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罪犯。

本次专项检察活动的工作范围是,对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判确定的所有涉财产刑执行案件,即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开展检察监督。

据自治区院监所部门负责人介绍,为开展好全区的专项检察活动,自治区院由分管院领导及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机构,制定下发了《全区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实施方案》。此次检察的重点对象是财产刑尚未执行完毕的“五类罪犯”,主要包括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涉黑犯罪的罪犯、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罪犯、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罪犯。

此次专项活动要求各级院在通过同级法院、本院案管部门、公诉部门摸排本地区涉及财产刑案件信息,摸清财产刑案件底数,准确掌握财产刑案件信息的基础上,对于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财产刑执行案件逐案进行法律监督,就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予以监督纠正。对于已执行完毕的财产刑执行活动中的违法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及时监督纠正。就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根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内蒙古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等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研究解决财产刑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沟通和协调,特别是在涉财产刑执行裁判的信息共享,控告、举报、申诉案件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案件的查办工作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获取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各项工作衔接流畅,共同推进专项检察活动顺利进行。通过内外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财产刑执行公平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萨其

近日,人民网内蒙古频道从内蒙古检察院获悉,内蒙古检察院决定在全区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此次检察的重点对象是财产刑尚未执行完毕的“五类罪犯”,主要包括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涉黑犯罪的罪犯、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罪犯、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罪犯。

本次专项检察活动的工作范围是,对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判确定的所有涉财产刑执行案件,即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开展检察监督。

据自治区院监所部门负责人介绍,为开展好全区的专项检察活动,自治区院由分管院领导及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机构,制定下发了《全区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实施方案》。此次检察的重点对象是财产刑尚未执行完毕的“五类罪犯”,主要包括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涉黑犯罪的罪犯、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罪犯、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罪犯。

此次专项活动要求各级院在通过同级法院、本院案管部门、公诉部门摸排本地区涉及财产刑案件信息,摸清财产刑案件底数,准确掌握财产刑案件信息的基础上,对于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财产刑执行案件逐案进行法律监督,就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予以监督纠正。对于已执行完毕的财产刑执行活动中的违法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及时监督纠正。就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根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内蒙古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等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研究解决财产刑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沟通和协调,特别是在涉财产刑执行裁判的信息共享,控告、举报、申诉案件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案件的查办工作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获取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各项工作衔接流畅,共同推进专项检察活动顺利进行。通过内外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财产刑执行公平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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