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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一方债务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2016-08-18 10:39 正北方网-北方新报  

【案例】 王某与刘某经人介绍于2015年2月14日相识。同年5月20日,两人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后来,两人经协商决定分居。在分居期间,王某为了谋生,向朋友张某借了10万元,用于经营食杂店,明确借款人为王某。不久后,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张某随后向王某与刘某主张连带偿还债务。刘某认为,该债务是在分居期间产生,且其并未在借条上签字,所以拒绝偿还。为此,张某向法院起诉,主张王某与刘某对1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分析】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另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由于该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产生用于生产经营,双方是否分居不能成为对抗债权人的理由。因此,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法院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供稿)

责任编辑:杨苏雯

【案例】 王某与刘某经人介绍于2015年2月14日相识。同年5月20日,两人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后来,两人经协商决定分居。在分居期间,王某为了谋生,向朋友张某借了10万元,用于经营食杂店,明确借款人为王某。不久后,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张某随后向王某与刘某主张连带偿还债务。刘某认为,该债务是在分居期间产生,且其并未在借条上签字,所以拒绝偿还。为此,张某向法院起诉,主张王某与刘某对1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分析】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另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由于该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产生用于生产经营,双方是否分居不能成为对抗债权人的理由。因此,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法院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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