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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伤认定有新规

2016-10-08 10:15 呼和浩特日报   王科岩

 呼和浩特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伤认定有新规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备案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区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涉及死亡或多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两小时内备案。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工伤保险备案制度,未按照要求备案影响工伤事故调查取证及工伤认定的,由本单位承担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该《通知》强调,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区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经报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各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区属单位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申请之前发生的工伤医疗等相关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所在单位负担。(记者 王科岩)

责任编辑:张燕

 呼和浩特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伤认定有新规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备案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区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涉及死亡或多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两小时内备案。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工伤保险备案制度,未按照要求备案影响工伤事故调查取证及工伤认定的,由本单位承担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该《通知》强调,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区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经报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各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区属单位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申请之前发生的工伤医疗等相关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所在单位负担。(记者 王科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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