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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2016-10-25 10:25 包头日报   陈云景 杨翠英

10月8日,包头市政府颁布印发了新修订的《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包头市房地产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以改善居民人居环境为出发点,让百姓获得更多的实惠。

新修订的《细则》是在征求了旗县区政府部门的意见后,经过市政府的严格审核把关,制定出的普惠于民的政策。《细则》中对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服务水平,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操作流程和准则。现将《细则》内容做进一步解读。

修订背景

2014年4月出台的《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范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为实际工作提供了可操作性。但是随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群体范围的不断增加,一些实际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加以明确。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及资金筹集的条款与现行政策相抵触,需要取消。按照《包头市进一步支持居民购房需求合理消化库存暂行办法(试行)》规定,从2016年起,不再新建和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原实施细则中第三条至第七条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及资金筹集等条款应予以取消。

◆户籍限制不符合现行政策的规定,应扩大保障覆盖范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包头市进一步支持居民购房需求合理消化库存暂行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以改善居民人居环境为出发点,将政府和企业的利益更多地让利于民,让百姓真正获得实惠为着力点,应取消原实施细则中申请主体的户籍限制,扩大保障对象的申请范围。

◆需要细化优先选择房源的特殊人群。《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这个方面只有一条规定,即符合条件的军烈属、孤老、残疾、环卫等一线工作人员可优先选择房源,没有具体的规定,原实施细则中也没有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

◆退出管理中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需要补充完善。合同期满承租人如何腾退房屋,在原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应当补充退出管理中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租金管理规定需要细化和完善。原实施细则中,对租金管理没有具体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

◆其他方面。公共租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如何选聘、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资金的缴存、信息档案如何管理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

修订亮点

◆取消了户籍限制,扩大保障覆盖范围,明确了担保人的承担责任。《细则》第三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为本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大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农牧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暂住证(居住证);(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并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同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特别是对不能提供上述(一)、(三)手续的,可由担保人为其担保,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当具有本市户口,同时符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收入或固定工作的条件。稳定收入和固定工作指担保人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相对较稳定的工作单位且具有持续稳定的收入。

◆细化了可以优先选择房源的群体。《细则》第八条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包头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紧缺急需人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英雄模范、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军烈属、见义勇为人员、环卫一线艰苦岗位人员、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作为优先选择房源的特殊人群。

◆增加了在包就业创业大学生住房保障范围。《细则》第九条规定,增加了把在包就业创业大学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列入补助范围的内容,具体补助措施执行《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包头市大学生集聚计划”的若干意见》,确保了在包就业创业大学生住房保障范围。

◆细化了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标准。《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细化了配租面积,具体执行标准为:2人以下(含2人)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上(含3人)配租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住房;4人(含4人)以上或隔代生活可配租70—90平方米住房;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补充完善了退出管理机制。《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补充完善了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腾退承租房屋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对过渡期限满,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的同时,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逾期未腾退承租房屋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细化了租金管理规定。《细则》租金管理规定中细化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构成因素,实行一项目一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并且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明确了物业服务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细则》第二十九条明确对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公开招标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对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宅小区的整体物业管理范围。第三十条规定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资金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缴存。

◆细化了信息档案管理。《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市、旗县区级住房保障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租赁房源、承租对象、退出管理等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做到“一项一档、一套一档、一户一档”,纸质档案应当同步建立电子档案,两档之间应当彼此关联,相互印证,实现对房屋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数据的联网查询。

◆增加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与交易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增加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与交易管理的内容,要求按照《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实施意见》执行。

◆加强了行政监督管理。《细则》在监督管理方面规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工作;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采取责任倒查机制,查清原因,进行责任追究;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全部损失,并按待岗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孙净洁

10月8日,包头市政府颁布印发了新修订的《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包头市房地产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以改善居民人居环境为出发点,让百姓获得更多的实惠。

新修订的《细则》是在征求了旗县区政府部门的意见后,经过市政府的严格审核把关,制定出的普惠于民的政策。《细则》中对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服务水平,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操作流程和准则。现将《细则》内容做进一步解读。

修订背景

2014年4月出台的《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范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为实际工作提供了可操作性。但是随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群体范围的不断增加,一些实际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加以明确。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及资金筹集的条款与现行政策相抵触,需要取消。按照《包头市进一步支持居民购房需求合理消化库存暂行办法(试行)》规定,从2016年起,不再新建和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原实施细则中第三条至第七条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及资金筹集等条款应予以取消。

◆户籍限制不符合现行政策的规定,应扩大保障覆盖范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包头市进一步支持居民购房需求合理消化库存暂行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以改善居民人居环境为出发点,将政府和企业的利益更多地让利于民,让百姓真正获得实惠为着力点,应取消原实施细则中申请主体的户籍限制,扩大保障对象的申请范围。

◆需要细化优先选择房源的特殊人群。《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这个方面只有一条规定,即符合条件的军烈属、孤老、残疾、环卫等一线工作人员可优先选择房源,没有具体的规定,原实施细则中也没有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

◆退出管理中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需要补充完善。合同期满承租人如何腾退房屋,在原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应当补充退出管理中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租金管理规定需要细化和完善。原实施细则中,对租金管理没有具体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

◆其他方面。公共租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如何选聘、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资金的缴存、信息档案如何管理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

修订亮点

◆取消了户籍限制,扩大保障覆盖范围,明确了担保人的承担责任。《细则》第三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为本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大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农牧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暂住证(居住证);(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并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同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特别是对不能提供上述(一)、(三)手续的,可由担保人为其担保,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当具有本市户口,同时符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收入或固定工作的条件。稳定收入和固定工作指担保人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相对较稳定的工作单位且具有持续稳定的收入。

◆细化了可以优先选择房源的群体。《细则》第八条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包头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紧缺急需人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英雄模范、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军烈属、见义勇为人员、环卫一线艰苦岗位人员、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作为优先选择房源的特殊人群。

◆增加了在包就业创业大学生住房保障范围。《细则》第九条规定,增加了把在包就业创业大学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列入补助范围的内容,具体补助措施执行《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包头市大学生集聚计划”的若干意见》,确保了在包就业创业大学生住房保障范围。

◆细化了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标准。《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细化了配租面积,具体执行标准为:2人以下(含2人)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上(含3人)配租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住房;4人(含4人)以上或隔代生活可配租70—90平方米住房;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补充完善了退出管理机制。《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补充完善了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腾退承租房屋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对过渡期限满,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的同时,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逾期未腾退承租房屋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细化了租金管理规定。《细则》租金管理规定中细化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构成因素,实行一项目一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并且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明确了物业服务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细则》第二十九条明确对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公开招标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对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宅小区的整体物业管理范围。第三十条规定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资金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缴存。

◆细化了信息档案管理。《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市、旗县区级住房保障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租赁房源、承租对象、退出管理等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做到“一项一档、一套一档、一户一档”,纸质档案应当同步建立电子档案,两档之间应当彼此关联,相互印证,实现对房屋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数据的联网查询。

◆增加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与交易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增加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与交易管理的内容,要求按照《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实施意见》执行。

◆加强了行政监督管理。《细则》在监督管理方面规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工作;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采取责任倒查机制,查清原因,进行责任追究;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全部损失,并按待岗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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