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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的背包被冒领 损失谁来承担

2016-10-28 11:47

市民李女士:

前几天,我到一家饭店吃饭,因为吃饭时喝了点酒,所以大脑有些不清醒,被他人搀扶走后,将携带的一个红色皮质双肩包遗忘在饭店,回家后发现背包不在,我赶紧回饭店寻找,询问后饭店前台说包已经被别人认领走了。我包里有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我要求饭店赔偿我的损失,饭店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不存在过错,不愿赔偿我的损失。我想知道出现这种情况,这个责任到底应该是由谁来承担?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清泉街社区法务工作室律师张俊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女士到酒店吃饭, 背包遗落在餐厅,餐厅工作人员拾到后应妥善保管。在他人冒领时,餐厅未尽到保管人相应的义务,未对冒领人的身份、拾到皮包里的物品进行核实,其重大过失行为是造成李女士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但李女士自己遗落物品,自身也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所以酒店应当赔偿李女士一定的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究其责任双方都应该负责。

责任编辑:杨苏雯

市民李女士:

前几天,我到一家饭店吃饭,因为吃饭时喝了点酒,所以大脑有些不清醒,被他人搀扶走后,将携带的一个红色皮质双肩包遗忘在饭店,回家后发现背包不在,我赶紧回饭店寻找,询问后饭店前台说包已经被别人认领走了。我包里有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我要求饭店赔偿我的损失,饭店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不存在过错,不愿赔偿我的损失。我想知道出现这种情况,这个责任到底应该是由谁来承担?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清泉街社区法务工作室律师张俊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女士到酒店吃饭, 背包遗落在餐厅,餐厅工作人员拾到后应妥善保管。在他人冒领时,餐厅未尽到保管人相应的义务,未对冒领人的身份、拾到皮包里的物品进行核实,其重大过失行为是造成李女士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但李女士自己遗落物品,自身也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所以酒店应当赔偿李女士一定的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究其责任双方都应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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