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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事宜的公告

2016-11-04 10:24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和市人社局工作安排,现就巴彦淖尔市范围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 补缴人员范围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间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是指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包括已参保但有欠缴年度的人员;间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个体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因各种原因间断缴费的人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在确认劳动关系后方可向前补缴,涉及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出生时间事宜由人社局负责。

2. 设立2016、2017年两年为缴费计算方式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间断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使用我市原办法补缴,即:按我市历年在岗平均工资设立五个档次补缴(60%、70%、80%、90%、100%),加收补缴利息和滞纳金。过渡期后按内人社发[2016]6号文件(以下简称“6号文件”)规定办理补缴费事宜。

3. 2016年8月17到9月15日期间已按6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请尽快到所属社保局办理转换手续,以免影响待遇和给个人造成损失。同时,因政策调整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望请见谅。

4. 因6号文件缴费过高,签署了放弃缴费《承诺》的人员,也可以按原办法补缴,按原办法也不补缴的,也需再来社保局办理二次承诺手续,以免影响及时领取待遇。

5. 过渡期于2017年12月核定工作停止时结束,过渡期结束后将严格按照“6号文件”办理补缴费事宜,届时将会给参保补费职工造成较大的经济压力,望互相转告,尽快在过渡期内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

巴彦淖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郭成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和市人社局工作安排,现就巴彦淖尔市范围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 补缴人员范围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间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是指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包括已参保但有欠缴年度的人员;间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个体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因各种原因间断缴费的人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在确认劳动关系后方可向前补缴,涉及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出生时间事宜由人社局负责。

2. 设立2016、2017年两年为缴费计算方式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间断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使用我市原办法补缴,即:按我市历年在岗平均工资设立五个档次补缴(60%、70%、80%、90%、100%),加收补缴利息和滞纳金。过渡期后按内人社发[2016]6号文件(以下简称“6号文件”)规定办理补缴费事宜。

3. 2016年8月17到9月15日期间已按6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请尽快到所属社保局办理转换手续,以免影响待遇和给个人造成损失。同时,因政策调整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望请见谅。

4. 因6号文件缴费过高,签署了放弃缴费《承诺》的人员,也可以按原办法补缴,按原办法也不补缴的,也需再来社保局办理二次承诺手续,以免影响及时领取待遇。

5. 过渡期于2017年12月核定工作停止时结束,过渡期结束后将严格按照“6号文件”办理补缴费事宜,届时将会给参保补费职工造成较大的经济压力,望互相转告,尽快在过渡期内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

巴彦淖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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