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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建住宅停车位必须配建充电设施

2016-11-08 09:28 正北方网-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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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据介绍,《办法》中所称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充电车等移动充电设备,按照用途分为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原则要求新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停车场等,在市4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在旗、县、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鼓励根据实际需求增建充电设施。

《办法》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道路旁停车位等场所建设充电设施,并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逐步实施。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应当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其比例不低于10%。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充电设施投资建设。

 

责任编辑:张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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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办法》中所称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充电车等移动充电设备,按照用途分为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原则要求新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停车场等,在市4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在旗、县、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鼓励根据实际需求增建充电设施。

《办法》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道路旁停车位等场所建设充电设施,并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逐步实施。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应当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其比例不低于10%。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充电设施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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