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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追求“最理想国民党”的三次试验

2016-11-09 10:09 腾讯网   谌旭彬

[摘要]孙中山一生充满争议。其效仿苏俄改组国民党,尤其是争议的焦点。不过,若能抛开种种“浇现实之块垒”的冲动,体察孙氏寻求“理想中的国民党”的具体过程,当能于争议之外,多一点同情之理解。

短史记第565期

同盟会只是一个“革命大拼盘”,组织松散,令孙中山有名为党魁实乃傀儡之感

革命不能单干,而须倚仗组织。这是人人皆知的道理。孙氏早年所组之兴中会,只能算是志同道合者的一个简单、松散的联合体。据其章程,会员对组织并无明确的义务;组织也无约束会员的基本权力。①

至于1905年成立的同盟会,虽然曾被教科书定性为“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政党”,但实际上也只是一个“革命大拼盘”,只是诸多革命小团体的简单联合。因为只是简单联合,故同盟会虽有纲领、有口号、有总理、有会员,但其领导体制,却从该会成立之日起,即已陷入瘫痪。

按同盟会章程,其领导体制,采行总理领导下的三权分立。本部暂设东京,以总理为最高领导人,任期四年。总理之下,本部设执行、评议、司法三部。执行部掌行政,由总理直接领导;评议部掌立法;司法部掌执法。三部独立行使职权,立法、执法分割,总理的权限受到高度制约。包括总理在内的主要领导机构,由选举产生。②

若同盟会乃执政团体,则上述领导体制自有其优越性。问题在于,它是一个以“造反”为本职的秘密革命团体,且系由诸多小革命团体拼盘而成。权力如此分散、运作如此繁复,其无法满足“革命”需要,是必然的。据执行部书记田桐披露,“当时以秘密结社,最忌手续繁复,稽考时日,司法、评议二部,尤难实行。”为迁就现实需要,评议、司法二部自成立之日起就“未曾独立行使职权”。③

9个月之后,新修订的同盟会“总章”废除了司法部,取消了评议部弹劾总理的权限,并对总理的权力略作提升,使其拥有“提议于议会,并批驳议案”之权。但即便如此,同盟会的运转也还是无法摆脱瘫痪。核心原因有二。1、总理及其直接领导的执行部,没有约束会员的权力;2、盟内会员亦缺乏服从组织的自觉。如宋教仁因不满孙中山之行事风格,即径自辞去同盟会庶务干事职务,前往辽东运动“马贼”。再如孙中山虽为同盟会设计了青天白日旗作为未来的国旗样式,但辛亥年时,共进会在武汉所用乃十八星旗,陈炯民在惠州所用乃井字旗;陈其美在上海所用乃五色旗。足见无论是孙个人,还是同盟会总部,均无力约束会员与内部团体。会内诸人之间的关系,仍停留在一种“以义相合”的程度,即孙中山所谓的“徒以主义号召同志,但求主义之相同”。

面对此种状况,孙中山深感痛苦。在他看来,自己名为党魁,实际上乃是傀儡:“当时党员虽众,声势虽大,内部分子意见纷歧,步骤凌乱,既无团结自治之精神,复无奉令承教之美德,致党魁则等于傀儡,党员则有类散沙。”④谭人凤亦承认,在同盟会里,“总理无处罚党员之规条”。没有切实的组织管理和组织监督,总部无力约束会员及下级组织,会员及下级组织也不必向总部履行义务。孙作为总理,也只能靠革命理想、传统道义和个人威望来引导会员的行动。

孙中山的痛苦,其实也是黄兴、宋教仁等人的痛苦。1910年广州起义失败,黄兴总结教训时说道:“广州之败,半在统筹部组织之不善,纯慕文明参议体制。所以有二十七忽而解散,二十八忽而集合之活剧。不知发难之事,非专断不可,一容异议于其间,立可见其破败。”⑤1911年,宋教仁等人另起炉灶成立“同盟会中部总会”,亦责备同盟会总部“有共同之宗旨,无共同之计划;有切实之人才,无切实之组织也。”⑥如此,再重新审视孙宋二人的互相指责——宋责备孙身为总理行事专断,不能使同盟会团结一致正常运转;孙责备包括宋在内的一般会员无服从组织之觉悟,致同盟会形如散沙——即可知纠缠谁对谁错是不必要的事情。孙宋的互相指责,只因彼此所处的立场(总理vs会员、内部团体领袖)不同罢了。同盟会领导体制不变,无论孙、宋,其实都无能为力。

图注:1906年春,孙中山在新加坡同盟会分会成立时与会员合影于晚晴园。该会实际上是孙痛感同盟会总部形同散沙而另外成立,该会直接对孙负责。

中华革命党要求党员绝对服从孙中山个人,且实施党内等级制度,引致众多批评

辛亥之后的国民党,在宋教仁的运营下,通过与其它政治团体“大拼盘”,迅速成为第一大党。因已非“革命党”,政治目标不是造反而是通过选举获得执政党地位,这种“大拼盘”所导致的意见分歧、决策迟缓等弊端,并未产生太大的负面影响。直至宋教仁遇刺后,这些弊端,才又再次成为回归“革命”的孙中山的心头之痛。

附带言之:迄今为止,对宋教仁案之研究,最为透彻者,乃是尚小明教授近年来所发表的《洪述祖——“刺宋案”唯一主谋》等系列论文。其研究否定了大陆民间学术界长期以来的种种捕风捉影之说(如国民党自导自演、陈其美是刺宋案最大嫌疑人等论调),同时指出袁世凯与刺宋案无直接关系,惟在宋案发生后曾介入其中;赵秉钧对刺宋之谋事先亦不知情。真正造意杀宋者乃是洪述祖。⑦

回归正题。宋案发生后,孙中山、黄兴在上海重建国民党领导中枢,与袁世凯对垒。“大拼盘”弊端暴露无遗。北京本部议员多拒绝奉孙、黄之命南下;国民党籍都督阎锡山、张锡銮等,则联名通电指责孙、黄“不爱国家”“牵诬政府”;谭延闿、陈炯明等亦态度消极,不愿参与武力讨袁;……邹鲁后来感慨说:“国民党以数十万党员举义讨袁,不匝月而先后败亡……总理忧愤交集。”

在这“忧愤交集”之中,1914年7月,孙中山在东京成立“中华革命党”。入党须“盖指模”,誓约中有“服从孙先生再举革命”之语。略言之,即要求党员服从孙中山个人。黄兴认为孙氏此举,乃是侮辱同志的自由人格,是在“反对自己所提倡之平等自由主义”,故拒不加入。二人一度“吵得几乎不能见面”。

黄兴指责孙中山违背了革命的初衷,孙氏却另有一番解释:“殊不知党员之于一党,非如国民之于政府,动辄可争平等自由,设一党中人人争平等自由,则举世当无有能自存之党。……凡人投革命党中,以救国救民为己任,则当先牺牲一己之自由平等,为国民谋自由平等,故对于党魁则当服从命令,对于国民则当牺牲一己之权利……是以此次重组革命党,首以服从命令为唯一之要件。”⑧孙氏还曾对宫崎滔天说道:“中国人都不行,只有我一豪杰,我是中国的救世主,所以必须服从我的命令”。据居正回忆,当日革命党内有声音要求删除誓约中“服从孙先生”之词,改为“服从领袖”,也被孙中山拒绝:“老实说一句,你们许多事不懂得,见识亦有限,应该盲服我。我绝对对同志负责,决不会领导同志向专制失败路上走。”“再举革命,非我不行。同志要再举革命,非服从我不行。我不是包办革命,而是毕生致力于国民革命,对于革命道理,有真知灼见;对于革命方略,有切实措施。同志鉴于过去之失败,蕲求未来之成功,应该一致觉悟。我敢说除我外,无革命之导师。”⑨

“服从个人”已是过激,党章中的“论功行赏”,尤其遭人诟病。按孙氏的设计,中华革命党之党员,按入党时间先后,分为首义党员、协助党员、普通党员三类。革命成功之日,首义党员可成为“元勋公民”,拥有一切参政、执政的优先权利;协助党员可成为“有功公民”,拥有选举及被选举权;普通党员可成为“先进公民”,享有选举权利。非党员在军政、训政时期,没有公民资格。须待宪法颁布之后,才能成为公民。要须待宪法颁布之后,首义党员、协助党员、普通党员和非党员,才能全部转型为国民“一律平等”。这种党内等级制度的终极用意虽佳,但若付诸实施,毫无疑问会酿成灾难——作为特权阶层,“首义党员”之流必然一再利用手中权力,延长训政的长度,推迟宪法颁布的时间。

图注:1914年中华革命党在日本成立时合影

1924年的国民党改组,名为联俄,实相当于在同盟会和中华革命党之间取一折中

中华革命党因过激而失败(与会者不足流亡东京之革命党人之半数),对孙中山而言,是一个沉痛的教训。1924年1月,孙中山参考苏俄模式,再次启动国民党的改组,其实相当于在“保守的同盟会”和“激进的中华革命党”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一方面,不能重蹈同盟会形同散沙的覆辙。孙中山继续强调个人须服从组织:

“大家要希望革命成功,便先要牺牲个人的自由,个人的平等。把各人的自由平等,都贡献到革命党内来,凡是党内的纪律,大家都要遵守;党内的命令,大家都要服从。全党运动,一致进行,只全党有自由,个人不能自由,然后我们的革命,才可以望成功。……商人做生意的资本是钱,我们革命的资本是甚么东西呢?商人附股是拿出钱来,我们参加革命党,要贡献甚么东西呢?我们参加革命党,要贡献的东西,就是自己的平等自由。把自己所有的平等自由,都贡献到党内,让党中有全权处理,然后全党革命,才有成功的希望。全党革命成功之后,自己便可以享自由平等的权利。”⑩

另一方面,孙也不再坚持“服从个人”和按参加革命的先后顺序“论功行赏”。1924年的改组,国民党由总理制变为委员制。孙中山如此解释道:

“那时我没有法子,只得我一个人肩起这革命的担子,从新组织一个中华革命党,凡入党的人,须完全服从我一个人。其理由即是鉴于前次之失败,也是因为当时国内的新思想尚未发达,非由我一人督率起来,不易为力。到现在已经十年了,诸同志都已惯习了,有人以此次由总理制改为委员制,觉得不大妥当。但须知彼一时、此一时。当前回大家灰心的时候,我没有法子,只得一人起来担负革命的责任。现在有很多有新思想的青年出来了,人民的程度也增高起来了,没有人觉得中国的革命应在二十年以后了,我们从事革命的事业,国民只以为太慢不以为太快了。故此次改组,即把本党团结起来,使力量加大,使革命容易成功,以迎合全国国民的心理。……本党此次改组,就是本总理把个人担负的革命重大责任,分之众人,希望大家起来奋斗,使本党不要因为本总理个人而有所兴废。”(11)

综上,就此种脉络而言,以往学术界颇为流行的所谓国共“是同一根藤上结的两个瓜”之说,恐怕并不确切。在“革命党”究竟该呈现一种怎样的面目这个问题上,孙中山没有前例可循,其摸索过程,远比后人评价历史时来得艰难。

图注:1924年6月,孙中山出席黄埔军校开学典礼

注释

①《兴中会章程》九条,见:冯自由,《革命逸史》,金城出版社,2014,P568。②崔之清,《民主政治:从理想到现实的艰难求索——同盟会领导体制的政治学分析》,《江海学刊》2006年第4期。③田桐,《同盟会成立记》,收录于《辛亥革命史料选辑》,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P94-97。④孙中山,《致陈新政及南洋同志书》,1914年6月15日。⑤黄兴,《致陈其美等书》,1911年10月6日。⑥《中国同盟会中总会成立宣言》,1911年7月31日。⑦参见:尚小明,《洪述祖——“刺宋案”唯一主谋》,《史学集刊》2016年第1期;尚小明,《疑心生暗鬼——赵秉钧如何被“误”为宋案主谋》,《近代史研究》2016年第2期;尚小明,《“宋案”中之袁世凯——何曾主谋刺宋》,《史学月刊》2016年第2期;尚小明,《陈其美主谋杀宋谬说之流传》,《历史教学(下半月刊)》2015年第9期;尚小明,《“宋案”嫌犯应夔丞的绝妙“供述”——“监督议院政府神圣裁判机关简明宣吿文”解读》,《民国档案》2015年第9期。⑧孙中山,《致陈新政及南洋同志书》,1914年6月15日。⑨居正,《中华革命党时代的回忆》,收录于《居正文集》上册,P207。⑩孙中山,《革命成功个人不能有自由团体要有自由》,1924年11月3日对黄埔军官学校告别词。(11)孙中山,《关于列宁逝世的演说》,1924年1月25日。

责任编辑:付晓娟

[摘要]孙中山一生充满争议。其效仿苏俄改组国民党,尤其是争议的焦点。不过,若能抛开种种“浇现实之块垒”的冲动,体察孙氏寻求“理想中的国民党”的具体过程,当能于争议之外,多一点同情之理解。

短史记第565期

同盟会只是一个“革命大拼盘”,组织松散,令孙中山有名为党魁实乃傀儡之感

革命不能单干,而须倚仗组织。这是人人皆知的道理。孙氏早年所组之兴中会,只能算是志同道合者的一个简单、松散的联合体。据其章程,会员对组织并无明确的义务;组织也无约束会员的基本权力。①

至于1905年成立的同盟会,虽然曾被教科书定性为“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政党”,但实际上也只是一个“革命大拼盘”,只是诸多革命小团体的简单联合。因为只是简单联合,故同盟会虽有纲领、有口号、有总理、有会员,但其领导体制,却从该会成立之日起,即已陷入瘫痪。

按同盟会章程,其领导体制,采行总理领导下的三权分立。本部暂设东京,以总理为最高领导人,任期四年。总理之下,本部设执行、评议、司法三部。执行部掌行政,由总理直接领导;评议部掌立法;司法部掌执法。三部独立行使职权,立法、执法分割,总理的权限受到高度制约。包括总理在内的主要领导机构,由选举产生。②

若同盟会乃执政团体,则上述领导体制自有其优越性。问题在于,它是一个以“造反”为本职的秘密革命团体,且系由诸多小革命团体拼盘而成。权力如此分散、运作如此繁复,其无法满足“革命”需要,是必然的。据执行部书记田桐披露,“当时以秘密结社,最忌手续繁复,稽考时日,司法、评议二部,尤难实行。”为迁就现实需要,评议、司法二部自成立之日起就“未曾独立行使职权”。③

9个月之后,新修订的同盟会“总章”废除了司法部,取消了评议部弹劾总理的权限,并对总理的权力略作提升,使其拥有“提议于议会,并批驳议案”之权。但即便如此,同盟会的运转也还是无法摆脱瘫痪。核心原因有二。1、总理及其直接领导的执行部,没有约束会员的权力;2、盟内会员亦缺乏服从组织的自觉。如宋教仁因不满孙中山之行事风格,即径自辞去同盟会庶务干事职务,前往辽东运动“马贼”。再如孙中山虽为同盟会设计了青天白日旗作为未来的国旗样式,但辛亥年时,共进会在武汉所用乃十八星旗,陈炯民在惠州所用乃井字旗;陈其美在上海所用乃五色旗。足见无论是孙个人,还是同盟会总部,均无力约束会员与内部团体。会内诸人之间的关系,仍停留在一种“以义相合”的程度,即孙中山所谓的“徒以主义号召同志,但求主义之相同”。

面对此种状况,孙中山深感痛苦。在他看来,自己名为党魁,实际上乃是傀儡:“当时党员虽众,声势虽大,内部分子意见纷歧,步骤凌乱,既无团结自治之精神,复无奉令承教之美德,致党魁则等于傀儡,党员则有类散沙。”④谭人凤亦承认,在同盟会里,“总理无处罚党员之规条”。没有切实的组织管理和组织监督,总部无力约束会员及下级组织,会员及下级组织也不必向总部履行义务。孙作为总理,也只能靠革命理想、传统道义和个人威望来引导会员的行动。

孙中山的痛苦,其实也是黄兴、宋教仁等人的痛苦。1910年广州起义失败,黄兴总结教训时说道:“广州之败,半在统筹部组织之不善,纯慕文明参议体制。所以有二十七忽而解散,二十八忽而集合之活剧。不知发难之事,非专断不可,一容异议于其间,立可见其破败。”⑤1911年,宋教仁等人另起炉灶成立“同盟会中部总会”,亦责备同盟会总部“有共同之宗旨,无共同之计划;有切实之人才,无切实之组织也。”⑥如此,再重新审视孙宋二人的互相指责——宋责备孙身为总理行事专断,不能使同盟会团结一致正常运转;孙责备包括宋在内的一般会员无服从组织之觉悟,致同盟会形如散沙——即可知纠缠谁对谁错是不必要的事情。孙宋的互相指责,只因彼此所处的立场(总理vs会员、内部团体领袖)不同罢了。同盟会领导体制不变,无论孙、宋,其实都无能为力。

图注:1906年春,孙中山在新加坡同盟会分会成立时与会员合影于晚晴园。该会实际上是孙痛感同盟会总部形同散沙而另外成立,该会直接对孙负责。

中华革命党要求党员绝对服从孙中山个人,且实施党内等级制度,引致众多批评

辛亥之后的国民党,在宋教仁的运营下,通过与其它政治团体“大拼盘”,迅速成为第一大党。因已非“革命党”,政治目标不是造反而是通过选举获得执政党地位,这种“大拼盘”所导致的意见分歧、决策迟缓等弊端,并未产生太大的负面影响。直至宋教仁遇刺后,这些弊端,才又再次成为回归“革命”的孙中山的心头之痛。

附带言之:迄今为止,对宋教仁案之研究,最为透彻者,乃是尚小明教授近年来所发表的《洪述祖——“刺宋案”唯一主谋》等系列论文。其研究否定了大陆民间学术界长期以来的种种捕风捉影之说(如国民党自导自演、陈其美是刺宋案最大嫌疑人等论调),同时指出袁世凯与刺宋案无直接关系,惟在宋案发生后曾介入其中;赵秉钧对刺宋之谋事先亦不知情。真正造意杀宋者乃是洪述祖。⑦

回归正题。宋案发生后,孙中山、黄兴在上海重建国民党领导中枢,与袁世凯对垒。“大拼盘”弊端暴露无遗。北京本部议员多拒绝奉孙、黄之命南下;国民党籍都督阎锡山、张锡銮等,则联名通电指责孙、黄“不爱国家”“牵诬政府”;谭延闿、陈炯明等亦态度消极,不愿参与武力讨袁;……邹鲁后来感慨说:“国民党以数十万党员举义讨袁,不匝月而先后败亡……总理忧愤交集。”

在这“忧愤交集”之中,1914年7月,孙中山在东京成立“中华革命党”。入党须“盖指模”,誓约中有“服从孙先生再举革命”之语。略言之,即要求党员服从孙中山个人。黄兴认为孙氏此举,乃是侮辱同志的自由人格,是在“反对自己所提倡之平等自由主义”,故拒不加入。二人一度“吵得几乎不能见面”。

黄兴指责孙中山违背了革命的初衷,孙氏却另有一番解释:“殊不知党员之于一党,非如国民之于政府,动辄可争平等自由,设一党中人人争平等自由,则举世当无有能自存之党。……凡人投革命党中,以救国救民为己任,则当先牺牲一己之自由平等,为国民谋自由平等,故对于党魁则当服从命令,对于国民则当牺牲一己之权利……是以此次重组革命党,首以服从命令为唯一之要件。”⑧孙氏还曾对宫崎滔天说道:“中国人都不行,只有我一豪杰,我是中国的救世主,所以必须服从我的命令”。据居正回忆,当日革命党内有声音要求删除誓约中“服从孙先生”之词,改为“服从领袖”,也被孙中山拒绝:“老实说一句,你们许多事不懂得,见识亦有限,应该盲服我。我绝对对同志负责,决不会领导同志向专制失败路上走。”“再举革命,非我不行。同志要再举革命,非服从我不行。我不是包办革命,而是毕生致力于国民革命,对于革命道理,有真知灼见;对于革命方略,有切实措施。同志鉴于过去之失败,蕲求未来之成功,应该一致觉悟。我敢说除我外,无革命之导师。”⑨

“服从个人”已是过激,党章中的“论功行赏”,尤其遭人诟病。按孙氏的设计,中华革命党之党员,按入党时间先后,分为首义党员、协助党员、普通党员三类。革命成功之日,首义党员可成为“元勋公民”,拥有一切参政、执政的优先权利;协助党员可成为“有功公民”,拥有选举及被选举权;普通党员可成为“先进公民”,享有选举权利。非党员在军政、训政时期,没有公民资格。须待宪法颁布之后,才能成为公民。要须待宪法颁布之后,首义党员、协助党员、普通党员和非党员,才能全部转型为国民“一律平等”。这种党内等级制度的终极用意虽佳,但若付诸实施,毫无疑问会酿成灾难——作为特权阶层,“首义党员”之流必然一再利用手中权力,延长训政的长度,推迟宪法颁布的时间。

图注:1914年中华革命党在日本成立时合影

1924年的国民党改组,名为联俄,实相当于在同盟会和中华革命党之间取一折中

中华革命党因过激而失败(与会者不足流亡东京之革命党人之半数),对孙中山而言,是一个沉痛的教训。1924年1月,孙中山参考苏俄模式,再次启动国民党的改组,其实相当于在“保守的同盟会”和“激进的中华革命党”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一方面,不能重蹈同盟会形同散沙的覆辙。孙中山继续强调个人须服从组织:

“大家要希望革命成功,便先要牺牲个人的自由,个人的平等。把各人的自由平等,都贡献到革命党内来,凡是党内的纪律,大家都要遵守;党内的命令,大家都要服从。全党运动,一致进行,只全党有自由,个人不能自由,然后我们的革命,才可以望成功。……商人做生意的资本是钱,我们革命的资本是甚么东西呢?商人附股是拿出钱来,我们参加革命党,要贡献甚么东西呢?我们参加革命党,要贡献的东西,就是自己的平等自由。把自己所有的平等自由,都贡献到党内,让党中有全权处理,然后全党革命,才有成功的希望。全党革命成功之后,自己便可以享自由平等的权利。”⑩

另一方面,孙也不再坚持“服从个人”和按参加革命的先后顺序“论功行赏”。1924年的改组,国民党由总理制变为委员制。孙中山如此解释道:

“那时我没有法子,只得我一个人肩起这革命的担子,从新组织一个中华革命党,凡入党的人,须完全服从我一个人。其理由即是鉴于前次之失败,也是因为当时国内的新思想尚未发达,非由我一人督率起来,不易为力。到现在已经十年了,诸同志都已惯习了,有人以此次由总理制改为委员制,觉得不大妥当。但须知彼一时、此一时。当前回大家灰心的时候,我没有法子,只得一人起来担负革命的责任。现在有很多有新思想的青年出来了,人民的程度也增高起来了,没有人觉得中国的革命应在二十年以后了,我们从事革命的事业,国民只以为太慢不以为太快了。故此次改组,即把本党团结起来,使力量加大,使革命容易成功,以迎合全国国民的心理。……本党此次改组,就是本总理把个人担负的革命重大责任,分之众人,希望大家起来奋斗,使本党不要因为本总理个人而有所兴废。”(11)

综上,就此种脉络而言,以往学术界颇为流行的所谓国共“是同一根藤上结的两个瓜”之说,恐怕并不确切。在“革命党”究竟该呈现一种怎样的面目这个问题上,孙中山没有前例可循,其摸索过程,远比后人评价历史时来得艰难。

图注:1924年6月,孙中山出席黄埔军校开学典礼

注释

①《兴中会章程》九条,见:冯自由,《革命逸史》,金城出版社,2014,P568。②崔之清,《民主政治:从理想到现实的艰难求索——同盟会领导体制的政治学分析》,《江海学刊》2006年第4期。③田桐,《同盟会成立记》,收录于《辛亥革命史料选辑》,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P94-97。④孙中山,《致陈新政及南洋同志书》,1914年6月15日。⑤黄兴,《致陈其美等书》,1911年10月6日。⑥《中国同盟会中总会成立宣言》,1911年7月31日。⑦参见:尚小明,《洪述祖——“刺宋案”唯一主谋》,《史学集刊》2016年第1期;尚小明,《疑心生暗鬼——赵秉钧如何被“误”为宋案主谋》,《近代史研究》2016年第2期;尚小明,《“宋案”中之袁世凯——何曾主谋刺宋》,《史学月刊》2016年第2期;尚小明,《陈其美主谋杀宋谬说之流传》,《历史教学(下半月刊)》2015年第9期;尚小明,《“宋案”嫌犯应夔丞的绝妙“供述”——“监督议院政府神圣裁判机关简明宣吿文”解读》,《民国档案》2015年第9期。⑧孙中山,《致陈新政及南洋同志书》,1914年6月15日。⑨居正,《中华革命党时代的回忆》,收录于《居正文集》上册,P207。⑩孙中山,《革命成功个人不能有自由团体要有自由》,1924年11月3日对黄埔军官学校告别词。(11)孙中山,《关于列宁逝世的演说》,19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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