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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法修改:义务教育禁设营利性学校

2016-11-10 15:12 正北方网  

 

非营利民办学校可享划拨土地

■优惠

非营利民办学校可享划拨土地

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对于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而营利性学校则是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民办学校在税收方面也将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

此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学校还可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中小学为何禁设营利性民办学校?

■焦点二

中小学为何禁设营利性民办学校?

新法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对此,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表示,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

“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具体办法确定收费标准,保持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继续举办。”朱之文称。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育体制改革研究室主任王烽认为,这是一个进步,不是后退。因为新修订的教育法打破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限制,而这次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允许在高等教育、高中教育、学前教育、教育培训举办营利性学校。

为何把民办学校分为营利和非营利?

■焦点一

为何把民办学校分为营利和非营利?

这次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

对其中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介绍,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就是举办者出资举办民办学校不能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办学的结余必须全部用于继续办学。如学校要终止,在其清偿了债务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要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有利润,可在出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如学校要终止,清偿学校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可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来处理。依据这个分类,规定了相应的收费政策、财政支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用地政策。

在收费方面,新法规定,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育体制改革研究室主任王烽介绍,在2016年6月1日起修订后的新教育法正式实施前,所有登记在册的民办学校都是非营利性的,不过,也存在一些学校通过财务手段套取办学结余,这样做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王烽还提到,这次修订取消了合理回报的说法,之前虽然对合理回报有规定,但由于与其他法律和优惠政策执行条件不一致,并没有具体化为政策。新修订的民促法施行后,如投资者想要回报可登记为营利性。

修法后会有民办学校调高学费吗?

■焦点三

修法后会有民办学校调高学费吗?

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删去了二审稿中的“本修正案施行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本修正案施行后三年内根据本修正案做出调整。”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不设置统一的过渡期,有利于各地依据法律,从实际出发解决相关问题,一校一策、稳妥处理。

“修改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不是要求现有民办学校在此之前就进行选择,而是要为各地制定具体办法留出较充分的时间,保证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该负责人称。

学费是否会受到影响?王烽称,这次修法明确了民办学校收费的市场化方向,学费高低要更多取决于办学成本、质量和入学竞争,但不会对学费水平产生直接影响。“总的来讲,占绝大多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会继续稳定发展,修法对民办教育供求不会形成大的冲击。”

但陈长河分析,按照目前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暂时不太明朗。营利性民办学校,因办学成本将升高,同时为了做成优质资源,收费可能会提高。(据《新京报》)

不存在部分学校“被强制退出”问题

■释疑

不存在部分学校“被强制退出”问题

对于各方关注的已设立民办学校的过渡问题,教育部建议,根据中央精神,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情况,分别作出规定,过渡期限等具体事项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新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补偿或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则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于一些人担心营利性的民办小学或者初中这部法通过以后就没有了的问题,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指出,目前我国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因此,不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会被强制退出的问题,只有个别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如果想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时候,会受到这个条款的限制。”

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闭幕。会议以124票赞成、7票反对、2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增加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等内容。新法将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郭正杰

 

非营利民办学校可享划拨土地

■优惠

非营利民办学校可享划拨土地

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对于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而营利性学校则是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民办学校在税收方面也将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

此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学校还可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中小学为何禁设营利性民办学校?

■焦点二

中小学为何禁设营利性民办学校?

新法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对此,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表示,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

“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具体办法确定收费标准,保持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继续举办。”朱之文称。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育体制改革研究室主任王烽认为,这是一个进步,不是后退。因为新修订的教育法打破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限制,而这次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允许在高等教育、高中教育、学前教育、教育培训举办营利性学校。

为何把民办学校分为营利和非营利?

■焦点一

为何把民办学校分为营利和非营利?

这次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

对其中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介绍,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就是举办者出资举办民办学校不能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办学的结余必须全部用于继续办学。如学校要终止,在其清偿了债务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要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有利润,可在出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如学校要终止,清偿学校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可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来处理。依据这个分类,规定了相应的收费政策、财政支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用地政策。

在收费方面,新法规定,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育体制改革研究室主任王烽介绍,在2016年6月1日起修订后的新教育法正式实施前,所有登记在册的民办学校都是非营利性的,不过,也存在一些学校通过财务手段套取办学结余,这样做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王烽还提到,这次修订取消了合理回报的说法,之前虽然对合理回报有规定,但由于与其他法律和优惠政策执行条件不一致,并没有具体化为政策。新修订的民促法施行后,如投资者想要回报可登记为营利性。

修法后会有民办学校调高学费吗?

■焦点三

修法后会有民办学校调高学费吗?

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删去了二审稿中的“本修正案施行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本修正案施行后三年内根据本修正案做出调整。”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不设置统一的过渡期,有利于各地依据法律,从实际出发解决相关问题,一校一策、稳妥处理。

“修改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不是要求现有民办学校在此之前就进行选择,而是要为各地制定具体办法留出较充分的时间,保证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该负责人称。

学费是否会受到影响?王烽称,这次修法明确了民办学校收费的市场化方向,学费高低要更多取决于办学成本、质量和入学竞争,但不会对学费水平产生直接影响。“总的来讲,占绝大多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会继续稳定发展,修法对民办教育供求不会形成大的冲击。”

但陈长河分析,按照目前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暂时不太明朗。营利性民办学校,因办学成本将升高,同时为了做成优质资源,收费可能会提高。(据《新京报》)

不存在部分学校“被强制退出”问题

■释疑

不存在部分学校“被强制退出”问题

对于各方关注的已设立民办学校的过渡问题,教育部建议,根据中央精神,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情况,分别作出规定,过渡期限等具体事项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新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补偿或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则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于一些人担心营利性的民办小学或者初中这部法通过以后就没有了的问题,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指出,目前我国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因此,不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会被强制退出的问题,只有个别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如果想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时候,会受到这个条款的限制。”

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闭幕。会议以124票赞成、7票反对、2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增加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等内容。新法将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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