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媒体云APP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房屋买卖不作变更登记买受人自担风险

2016-11-17 10:47 武建飞

随着房屋市场的活跃,涉及房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法律关系的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达茂旗人民法院在对一处商业门脸执行拍卖时,案外人对该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称是该房产的共同共有产权人,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案外人合法享有的50%产权的强制执行措施。

【案例】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将被执行人的一套商业门脸折价140万元,各出资70万元,为双方共有。案外人出资情况为45万元折抵被执行人借款,另出资25万元。案外人认为,其购买了该房50%的产权,与被执行人共同享有该房屋的产权。但2015年3月16日该房屋办理房产证时,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并注明为单独所有。

【释法】

依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且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于物权采取的是登记公示主义,也就是说只有通过登记,才真正拥有该物的所有权。

据此,因该房屋产权证登记没有案外人,故案外人不享有该房屋的物权。案外人提出的该房屋有其50%的产权并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据物权法的特征,当债权与物权同时产生时,要优先保护物权的原则,案外人对该房屋不享有物权。要取得物权,必须是有效的合同加登记才能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双方的协议只有买卖合同性质,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案外人没有履行登记致使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法院不予采信其对该房屋是共同产权人的主张。未取得产权且被第三人申请执行的风险只能由其自己承担。本案中,案外人需要另行起诉,向被执行人主张债权,方能维护其合法权益。(记者 武建飞)

责任编辑:杨苏雯

随着房屋市场的活跃,涉及房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法律关系的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达茂旗人民法院在对一处商业门脸执行拍卖时,案外人对该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称是该房产的共同共有产权人,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案外人合法享有的50%产权的强制执行措施。

【案例】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将被执行人的一套商业门脸折价140万元,各出资70万元,为双方共有。案外人出资情况为45万元折抵被执行人借款,另出资25万元。案外人认为,其购买了该房50%的产权,与被执行人共同享有该房屋的产权。但2015年3月16日该房屋办理房产证时,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并注明为单独所有。

【释法】

依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且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于物权采取的是登记公示主义,也就是说只有通过登记,才真正拥有该物的所有权。

据此,因该房屋产权证登记没有案外人,故案外人不享有该房屋的物权。案外人提出的该房屋有其50%的产权并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据物权法的特征,当债权与物权同时产生时,要优先保护物权的原则,案外人对该房屋不享有物权。要取得物权,必须是有效的合同加登记才能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双方的协议只有买卖合同性质,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案外人没有履行登记致使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法院不予采信其对该房屋是共同产权人的主张。未取得产权且被第三人申请执行的风险只能由其自己承担。本案中,案外人需要另行起诉,向被执行人主张债权,方能维护其合法权益。(记者 武建飞)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