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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多举措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

2017-02-08 11:57 内蒙古晨报   张昊文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确定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对象,以及多项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具体举措。

《意见》明确,将长期从事农牧业生产、有一定产业规模、文化素质较高的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主、农牧民合作社骨干和农牧业企业负责人,作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对象;将在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和农牧业企业中从事农牧业生产、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牧工、雇员作为专业技能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对象;将在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直接从事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从业人员作为专业服务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对象;将有志于农村牧区创业的回乡大中专毕业生以及青壮年农牧民工、退役军人、新型职业农牧民后代等作为技能型职业农牧民和新型职业农牧民后继者进行培养,确保农牧业生产经营后继有人。

《意见》提出,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目标任务为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牧民培育为主,兼顾专业技能和专业服务型培育,每年培育1万人以上,力争到2020年全区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5万人以上;经过5年的努力,探索构建起我区职业农牧民培育的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的制度体系;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健全新型职业农牧民档案,为实施动态管理、落实扶持政策提供科学依据。(首席记者 张昊文)

责任编辑:乌旗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确定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对象,以及多项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具体举措。

《意见》明确,将长期从事农牧业生产、有一定产业规模、文化素质较高的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主、农牧民合作社骨干和农牧业企业负责人,作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对象;将在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和农牧业企业中从事农牧业生产、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牧工、雇员作为专业技能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对象;将在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直接从事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从业人员作为专业服务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对象;将有志于农村牧区创业的回乡大中专毕业生以及青壮年农牧民工、退役军人、新型职业农牧民后代等作为技能型职业农牧民和新型职业农牧民后继者进行培养,确保农牧业生产经营后继有人。

《意见》提出,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目标任务为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牧民培育为主,兼顾专业技能和专业服务型培育,每年培育1万人以上,力争到2020年全区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5万人以上;经过5年的努力,探索构建起我区职业农牧民培育的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的制度体系;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健全新型职业农牧民档案,为实施动态管理、落实扶持政策提供科学依据。(首席记者 张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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