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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新政将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017-05-05 15:16 正北方网综合  

 

导读: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于2017年5月1日施行。为贯彻落实该条例,教育部、中国残联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各地要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以区县为单位,根据残疾儿童的实际制订教育安置方案,逐一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安置工作。 

 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就近或者到指定的具备条件的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学习和生活上需要特别支持的残疾学生,要提供专业支持。

 统筹规划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配好资源教师,为普通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创造条件。

 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与当地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相同,必要时可适当提高。

 要在“两免一补”的基础上,提高补助水平,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入学。

一、高度重视,统筹安排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是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要求,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类别和程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整体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要求。

二、认真组织入学前登记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设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

残联要以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动态更新信息数据为基础,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登记、统计录入、建档造册,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数据和情况,并协助做好家访和入学动员工作。

区县要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和残疾人统计等信息,对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前登记,全面掌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与当地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相同,必要时可适当提高。

三、“一人一案”落实教育安置

各地要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以区县为单位,根据残疾儿童的实际制订教育安置方案,逐一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安置工作。

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就近或者到指定的具备条件的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学习和生活上需要特别支持的残疾学生,要提供专业支持。

对于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安置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没有特教学校的区县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

对于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必要时,委托区县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少年适应学校学习生活和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入学安置建议。

四、加强条件保障

以区县为单位统筹规划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配好资源教师,为普通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创造条件。

按特教学校标准足额拨付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落实普通学校的特教教师和承担随班就读工作教师的待遇,提高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的积极性。

在“两免一补”的基础上,提高补助水平,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入学。

五、加大社会宣传力度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并就招生入学的政策、流程以及群众关心的问题做好答疑解惑。

要积极动员残疾儿童少年家长送孩子入学,依法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要倡导扶残助残精神,广泛动员富有爱心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士帮扶残疾学生。

 

【链接】

内蒙古这几类人群有福了,将享受政府供养

961

《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出台,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和视力残疾人,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盟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同意。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包括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办法》明确,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包括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l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按民政部规定样式,由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制作。

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提高到每人每年1300元

为切实解决呼和浩特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问题(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近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残疾人两项补贴提高到每人每年1300元。

《意见》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户籍中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户籍中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扩大到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我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和照护需求城乡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按要求发放补贴。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残疾、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申领程序分为自愿申请、逐级审核、补贴发放、定期复核。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民政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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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到2020年残疾少儿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9成以上

日前,陕西省政府印发了《陕西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陕政发〔2017〕14号,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提出,到2020年,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大于10%,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95%以上,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和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达80%,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95%。

在提高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水平方面,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3级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为1-2级且需要经常照护的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对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实施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

在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实施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示范项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到95%。实施文化进家庭“五个一”项目,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为部分重度残疾人家庭提供康复体育器材、方法和指导进家庭服务。

残疾儿童少年在家也能上学了

根据《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西宁市促进特殊教育内涵发展的实施方案》有关精神,为切实保障重度、多重残疾等特殊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3月24日,西宁市城中区教育局率先在全市启动普通中小学教师面向重度、多重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志愿者服务活动,“送教上门”服务遵循“家庭自愿、定期入户、免费教育”,并以送教上门服务为主、社区教育为辅的原则进行。

在启动仪式上,该区11所中小学校、教育局机关的30名特殊教育志愿者教师接过象征光荣与责任的“特殊教育服务志愿者”胸牌,正式踏上“二对一”向辖区15名6-15岁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的征程,并受区教育局委托励志书籍《追梦》赠送给15名残疾儿童少年。目前该区已为15名残疾儿童少年补办了学籍手续,根据有关方案,30名志愿者教师将克服学校课业负担重、路途远、家务多的多重压力,按照“每两周一次、每次两小时”的标准常年履行为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的使命。30名志愿者教师要针对服务对象的生理、心理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教育教学计划,将“送教育、送才艺、送技能、送温暖”作为主要内容,认真学习特殊教育相关知识,边服务边提升,确保送教的质量和效益。首批“送教上门”服务所覆盖的总寨镇和人民街、南川西路、南滩、饮马街4个办事处将全力为志愿者教师“送教上门”保驾护航。

(稿源:综合新华网、《呼和浩特日报》、《西宁晚报》、《西安晚报》、活力内蒙古

责任编辑:贾贾

 

导读: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于2017年5月1日施行。为贯彻落实该条例,教育部、中国残联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各地要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以区县为单位,根据残疾儿童的实际制订教育安置方案,逐一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安置工作。 

 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就近或者到指定的具备条件的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学习和生活上需要特别支持的残疾学生,要提供专业支持。

 统筹规划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配好资源教师,为普通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创造条件。

 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与当地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相同,必要时可适当提高。

 要在“两免一补”的基础上,提高补助水平,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入学。

一、高度重视,统筹安排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是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要求,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类别和程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整体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要求。

二、认真组织入学前登记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设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

残联要以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动态更新信息数据为基础,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登记、统计录入、建档造册,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数据和情况,并协助做好家访和入学动员工作。

区县要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和残疾人统计等信息,对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前登记,全面掌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与当地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相同,必要时可适当提高。

三、“一人一案”落实教育安置

各地要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以区县为单位,根据残疾儿童的实际制订教育安置方案,逐一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安置工作。

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就近或者到指定的具备条件的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学习和生活上需要特别支持的残疾学生,要提供专业支持。

对于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安置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没有特教学校的区县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

对于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必要时,委托区县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少年适应学校学习生活和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入学安置建议。

四、加强条件保障

以区县为单位统筹规划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配好资源教师,为普通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创造条件。

按特教学校标准足额拨付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落实普通学校的特教教师和承担随班就读工作教师的待遇,提高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的积极性。

在“两免一补”的基础上,提高补助水平,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入学。

五、加大社会宣传力度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并就招生入学的政策、流程以及群众关心的问题做好答疑解惑。

要积极动员残疾儿童少年家长送孩子入学,依法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要倡导扶残助残精神,广泛动员富有爱心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士帮扶残疾学生。

 

【链接】

内蒙古这几类人群有福了,将享受政府供养

961

《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出台,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和视力残疾人,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盟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同意。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包括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办法》明确,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包括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l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按民政部规定样式,由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制作。

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提高到每人每年1300元

为切实解决呼和浩特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问题(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近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残疾人两项补贴提高到每人每年1300元。

《意见》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户籍中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户籍中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扩大到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我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和照护需求城乡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按要求发放补贴。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残疾、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申领程序分为自愿申请、逐级审核、补贴发放、定期复核。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民政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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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高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水平方面,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3级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为1-2级且需要经常照护的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对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实施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

在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实施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示范项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到95%。实施文化进家庭“五个一”项目,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为部分重度残疾人家庭提供康复体育器材、方法和指导进家庭服务。

残疾儿童少年在家也能上学了

根据《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西宁市促进特殊教育内涵发展的实施方案》有关精神,为切实保障重度、多重残疾等特殊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3月24日,西宁市城中区教育局率先在全市启动普通中小学教师面向重度、多重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志愿者服务活动,“送教上门”服务遵循“家庭自愿、定期入户、免费教育”,并以送教上门服务为主、社区教育为辅的原则进行。

在启动仪式上,该区11所中小学校、教育局机关的30名特殊教育志愿者教师接过象征光荣与责任的“特殊教育服务志愿者”胸牌,正式踏上“二对一”向辖区15名6-15岁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的征程,并受区教育局委托励志书籍《追梦》赠送给15名残疾儿童少年。目前该区已为15名残疾儿童少年补办了学籍手续,根据有关方案,30名志愿者教师将克服学校课业负担重、路途远、家务多的多重压力,按照“每两周一次、每次两小时”的标准常年履行为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的使命。30名志愿者教师要针对服务对象的生理、心理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教育教学计划,将“送教育、送才艺、送技能、送温暖”作为主要内容,认真学习特殊教育相关知识,边服务边提升,确保送教的质量和效益。首批“送教上门”服务所覆盖的总寨镇和人民街、南川西路、南滩、饮马街4个办事处将全力为志愿者教师“送教上门”保驾护航。

(稿源:综合新华网、《呼和浩特日报》、《西宁晚报》、《西安晚报》、活力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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