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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还转移财产 俩“老赖”终获刑

2017-06-01 09:33 呼和浩特日报   苗青 张丽娟

近日,托县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处罚了两名“老赖”。

2014年10月18日,被害人李某在驾驶全挂大货车时分别与高某、邬某某驾驶的全挂大货车发生碰撞身亡。在事故处理期间,邬某某将其名下的一辆起亚小型汽车过户至其岳母名下,并由邬某某夫妻实际使用。经法院判决邬某某、高某分别赔偿李某家属各项损失147791.9元。因二人并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然而,法院刚刚立案执行后不久,高某便将已经向法院申报的一辆挂车以9000元的价格卖掉,又将法院依法查封的一辆大型汽车以38000元的价格卖掉;邬某某亦同样将已经向法院申报的一辆大型汽车以45000元的价格过户给他人,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邬某某、高某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非法转移财产、处分人民法院查封的车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责任编辑:May

近日,托县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处罚了两名“老赖”。

2014年10月18日,被害人李某在驾驶全挂大货车时分别与高某、邬某某驾驶的全挂大货车发生碰撞身亡。在事故处理期间,邬某某将其名下的一辆起亚小型汽车过户至其岳母名下,并由邬某某夫妻实际使用。经法院判决邬某某、高某分别赔偿李某家属各项损失147791.9元。因二人并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然而,法院刚刚立案执行后不久,高某便将已经向法院申报的一辆挂车以9000元的价格卖掉,又将法院依法查封的一辆大型汽车以38000元的价格卖掉;邬某某亦同样将已经向法院申报的一辆大型汽车以45000元的价格过户给他人,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邬某某、高某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非法转移财产、处分人民法院查封的车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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