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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降噪”,应从高考季走向常态化

2017-06-06 14:47 正北方网综合  

高考将至,为保证广大考生安静地学习、考试、休息,各地陆续开启高考“静音模式”,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6月3日,北京市地安门派出所约谈多家重点酒吧负责人,要求各酒吧音响一律放于室内,音响设备运行期间一律不得开门开窗,确保边界噪声符合国家标准,低于50分贝。合肥交警部门停止核发6月1日至16日的渣土车通行证;厦门高考限噪于6月3日起实施;等等。

为高考全力“降噪”,出发点自然是好的。但笔者想说的是,“降噪”不能只为高考,不能只在高考季,而应逐步实现常态化。噪音污染虽然不像水污染、空气污染等直观,但危害也不容小觑。世界卫生组织研究表明,噪声污染已成为空气污染之后影响人体健康的重要环境因素,长期受噪声干扰会出现头晕、视觉疲劳、失眠、神经衰弱等症状。

即便从法治角度看,“降噪”也不能只为了高考。《环保法》对污染源执法检查等有明确规定。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对待噪音污染,可以选择时间执法、选择对象执法。其实,常态化“降噪”并非不可能。每年高考、中考期间各地“降噪”成效就表明,特殊时段能够做到,日常并非就不能做到。 “越轨者,规必惩之。 ”让城市安静下来,让制造噪音者收敛起来,必须提高违法成本,注重受害人权利维护,依法管理,严格执法。 《环保法》对噪音污染增加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条款,提高了违法成本。更重要的是,对噪声扰民情节严重的,多个职能部门可联合执法。如此看来,只要相关部门主动作为、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噪音扰民问题就能得到解决,何须等到中高考才想起整治噪音污染?

“降噪” 不应是考生的专享 “福利”

各地纷纷在中高考期间专项整治噪音污染, 暴露了噪音污染早已成了不少地方的顽疾, 成了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老问题。 有鉴于此, 负有治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不能轻忽对噪音污染的常态化治理—— —“降噪” 不应是每年一度的中高考学生 “专享” 的 “福利” , 而应是每个市民都能拥有的权利。

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报告曾指出, 噪声污染已成为空气污染之后影响人体健康的环境因素。 如长期受噪声干扰, 就会出现失眠、 神经衰弱、 头晕、 视觉疲劳等症状。 各地纷纷在中高考期间专项整治噪音污染, 暴露了噪音污染早已成了不少地方的顽疾, 成了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老问题。 有鉴于此, 负有治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不能轻忽对噪音污染的常态化治理—— —“降噪” 不应是每年一度的中高考学生 “专享” 的 “福利” , 而应是每个市民都能拥有的权利。即便从法治的角度出发,“降噪” 也不能只为了高考。 我国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对噪音的分类给出了明确的界定;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等也有明确规定, 但是从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 对待噪音污染, 可以选择时间段执法。 也就是说, 负有噪音污染治理职责的相关部门, 如果只在中高考期间才 “打起精神” , 在某种意义上恐怕也是一种选择性执法或懒政。

其实, 常态化的 “降噪” 并非不可能。 每年高考、 中考期间各地的 “降噪” 成效就表明,这些特殊时段通过严管能够做 到 的 , 日常也 一 定 能 够 做到。 要让城市安静下来, 让那些制造噪音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收敛起来,必须提高违法成本, 注重受害人权利维护, 赋予执法机关更多权限。 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环保法对于噪音污染增加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 限产停产、 行政拘留等条款,提高了违法成本。 对噪声扰民情节严重的, 多个职能部门可联合执法, 互相配合、 主动作为,形成合力, 噪音扰民问题应该能得到及时的处理。

如此一来, 谁还诚愿 “以身试法” 而不把噪声扰民当回事呢?如此一来, 又何须到了中高考的时候才想起着力整治噪音污染?

为保证广大考生能有一个安静的学习、考试、休息环境,防止和减少噪音干扰,各地陆续开启“静音模式”,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应当说,各地为高考而全力“降噪”,其出发点自然是好的。但笔者想说的是,“降噪”不能只为高考,而应常态化、长期化,每天都能严格执法,让每位市民都能远离噪音。据报道,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曾指出,噪声污染已成为空气污染之后影响人体健康的环境因素。如长期受噪声干扰,就会出现失眠、神经衰弱、头晕、视觉疲劳等症状。所以,相关部门不能把噪音污染不当回事,更不能只把噪音污染的危害局限于参加考试的学生身上,而应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出发,高度重视“降噪”工作。

西安,“禁噪令”实现常态化有多难?

而对生活在城市里、饱受噪音之苦的普通居民来说,得益于每年的中、高考期间的“禁噪令”,这一个月算是一年中难得的清净日子。

可以预见的是,高考、中考期间一过,“禁噪令”就偃旗息鼓了,各种噪音无论昼夜又开始活跃在人们的耳膜里了。但人们对清净生活的向往和维权意识的提高,使得“禁噪令”从最初的叫好声转变成了如今的质疑声:“禁噪令”为什么只有考试季这点寿命?职能部门是否可以从突击禁噪走向日常减噪、降噪,让禁噪执法日常化、常态化?记者近日走访了部分市民、相关职能部门、建筑施工企业和法律人士,试图探究“禁噪令”实现常态化到底难在哪、市民遭受噪音袭扰时如何维权。

“最低要求是能有个好睡眠”

噪音污染是文明城市之敌,但人类每时每刻都在制造噪音。在我国,许多城市生活区噪音已高于60分贝,成为现代城市的一大公害。据一些热点城市统计,目前噪音污染投诉事件约占到环境污染投诉总量的七成。在西安,关于噪音污染的投诉也一直居高不下。据西安12369投诉受理中心统计,高考前每天关于噪音的投诉量在40件上下,“禁噪令”发布后降到了30件左右。

居住在新城区太华路街道银河坊社区的马女士近两年都饱受噪音污染之苦。与她所住房子只隔一条马路的中天锦庭项目已进入二期建设了,让马女士感到无奈的是,这个项目从一开始就经常彻夜施工,而她和其他居民的举报却没有一点作用。“好多次我都和12369热线话务员吵起来了,可她们总是说工地夜间施工是经过审批的。审批了就可以公然践踏我们的休息权了?”马女士告诉记者,“禁噪令”期间,她和家人享受到了难得的清净,虽然只有夜间八小时,但弥足珍贵。

记者近日走访了几个周围有施工工地的社区,发现马女士的遭遇并不是个例。对饱受噪音困扰的他们来说,虽然理解这个城市需要不断建设,但坦然接受由此带来的袭扰却很难,“最低要求是能有个好睡眠”是很多人的心声。那么,日常生活中,能不能把工地的轰鸣声控制在一定的时间范围、让周围居民有个好睡眠呢?

游走在法规边缘的夜间施工

“目前,市民对噪声污染的反应比较强烈的主要集中在夜间施工这块,由于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拉土车夜间十点之后才能作业,而工地彻夜或连续夜间施工是因特殊需要经过审批的。”西安市环保局12369投诉受理中心主任吉晓鹏告诉记者,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对夜间施工有明确规定,环保部门接到群众投诉也是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处理的。

记者翻阅《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发现,符合夜间施工要求的主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城市道路维修养护作业的;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渣土及其他废物的等情形。但《条例》明确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噪声超标的设备,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使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定的地点、时段使用,施工企业因特殊需要连续夜间施工的须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干扰。

现实生活中,居民住宅显然属于噪声敏感区域,而他们受到噪声袭扰时很难理解除抢修、抢险、应急作业外,还有哪些特殊情况需要彻夜施工,也并未感受到施工企业采取了哪些降噪措施。

当“特殊需要”遇上“特殊情况”

“我们要求区县环保局在审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时,一周内彻夜施工不得超过4天,这样可以让周围的居民睡几个安稳觉。”西安市环境监察支队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像前两年房地产市场火热时,有开发商为了赶工期连续夜间施工,与工地周围居民进行协商,或给予货币补偿,或干脆把受到工地噪音影响的居民安置到周边宾馆去过夜。

记者近日走访了几个建筑公司负责人,上述情况也得到了证实。北二环太华路立交附近的一处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告诉记者,房地产市场火热的那几年,房地产商为了让楼盘尽快完工,与承建项目的建筑公司签订合同时把工期尽量压缩到最短,建筑公司为了履行合同不得不经常连续进行夜间施工。

“今年遇到了‘特殊情况’,由于库存压力房地产商对施工速度的要求不再像以往那样严格了。”一处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感叹到,当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情况”出现后,施工方与周围受噪音影响的居民的矛盾明显缓和多了,只要不进行彻夜施工,居民对噪音超标并没有多大反应。

根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施工单位进行彻夜或连续夜间施工是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那么,为何遇上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情况”,建筑工地对连续夜间施工的“特殊需要”就可有可无呢?“除了交通管制原因、拉土车夜间十点之后才能作业外,施工工地只要合理安排工时工期,一般建筑企业都可以做到晚十点到早六点这段时间停止施工作业。”上述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说道。

律师:居民不堪噪声袭扰可到法院起诉维权

当噪音污染成为城市居民绕不过的一道坎时,选择用法律维权正在成为选择之一。西安耿民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告诉记者,新《环保法》的实施可以为遭受噪音袭扰的市民维权提供法律依据。按照法律规定,职能部门应加大对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特别是对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或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单位,应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建设单位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给予经济补偿。

居民和建设单位对夜间施工噪声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存在争议时,双方均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测定,并向工程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判定噪声是否超过规定标准。此外,因施工噪声污染产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稿源:综合《呼和浩特晚报》、《陕西日报》、中安在线、《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张雨婷

高考将至,为保证广大考生安静地学习、考试、休息,各地陆续开启高考“静音模式”,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6月3日,北京市地安门派出所约谈多家重点酒吧负责人,要求各酒吧音响一律放于室内,音响设备运行期间一律不得开门开窗,确保边界噪声符合国家标准,低于50分贝。合肥交警部门停止核发6月1日至16日的渣土车通行证;厦门高考限噪于6月3日起实施;等等。

为高考全力“降噪”,出发点自然是好的。但笔者想说的是,“降噪”不能只为高考,不能只在高考季,而应逐步实现常态化。噪音污染虽然不像水污染、空气污染等直观,但危害也不容小觑。世界卫生组织研究表明,噪声污染已成为空气污染之后影响人体健康的重要环境因素,长期受噪声干扰会出现头晕、视觉疲劳、失眠、神经衰弱等症状。

即便从法治角度看,“降噪”也不能只为了高考。《环保法》对污染源执法检查等有明确规定。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对待噪音污染,可以选择时间执法、选择对象执法。其实,常态化“降噪”并非不可能。每年高考、中考期间各地“降噪”成效就表明,特殊时段能够做到,日常并非就不能做到。 “越轨者,规必惩之。 ”让城市安静下来,让制造噪音者收敛起来,必须提高违法成本,注重受害人权利维护,依法管理,严格执法。 《环保法》对噪音污染增加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条款,提高了违法成本。更重要的是,对噪声扰民情节严重的,多个职能部门可联合执法。如此看来,只要相关部门主动作为、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噪音扰民问题就能得到解决,何须等到中高考才想起整治噪音污染?

“降噪” 不应是考生的专享 “福利”

各地纷纷在中高考期间专项整治噪音污染, 暴露了噪音污染早已成了不少地方的顽疾, 成了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老问题。 有鉴于此, 负有治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不能轻忽对噪音污染的常态化治理—— —“降噪” 不应是每年一度的中高考学生 “专享” 的 “福利” , 而应是每个市民都能拥有的权利。

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报告曾指出, 噪声污染已成为空气污染之后影响人体健康的环境因素。 如长期受噪声干扰, 就会出现失眠、 神经衰弱、 头晕、 视觉疲劳等症状。 各地纷纷在中高考期间专项整治噪音污染, 暴露了噪音污染早已成了不少地方的顽疾, 成了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老问题。 有鉴于此, 负有治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不能轻忽对噪音污染的常态化治理—— —“降噪” 不应是每年一度的中高考学生 “专享” 的 “福利” , 而应是每个市民都能拥有的权利。即便从法治的角度出发,“降噪” 也不能只为了高考。 我国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对噪音的分类给出了明确的界定;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等也有明确规定, 但是从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 对待噪音污染, 可以选择时间段执法。 也就是说, 负有噪音污染治理职责的相关部门, 如果只在中高考期间才 “打起精神” , 在某种意义上恐怕也是一种选择性执法或懒政。

其实, 常态化的 “降噪” 并非不可能。 每年高考、 中考期间各地的 “降噪” 成效就表明,这些特殊时段通过严管能够做 到 的 , 日常也 一 定 能 够 做到。 要让城市安静下来, 让那些制造噪音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收敛起来,必须提高违法成本, 注重受害人权利维护, 赋予执法机关更多权限。 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环保法对于噪音污染增加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 限产停产、 行政拘留等条款,提高了违法成本。 对噪声扰民情节严重的, 多个职能部门可联合执法, 互相配合、 主动作为,形成合力, 噪音扰民问题应该能得到及时的处理。

如此一来, 谁还诚愿 “以身试法” 而不把噪声扰民当回事呢?如此一来, 又何须到了中高考的时候才想起着力整治噪音污染?

为保证广大考生能有一个安静的学习、考试、休息环境,防止和减少噪音干扰,各地陆续开启“静音模式”,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应当说,各地为高考而全力“降噪”,其出发点自然是好的。但笔者想说的是,“降噪”不能只为高考,而应常态化、长期化,每天都能严格执法,让每位市民都能远离噪音。据报道,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曾指出,噪声污染已成为空气污染之后影响人体健康的环境因素。如长期受噪声干扰,就会出现失眠、神经衰弱、头晕、视觉疲劳等症状。所以,相关部门不能把噪音污染不当回事,更不能只把噪音污染的危害局限于参加考试的学生身上,而应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出发,高度重视“降噪”工作。

西安,“禁噪令”实现常态化有多难?

而对生活在城市里、饱受噪音之苦的普通居民来说,得益于每年的中、高考期间的“禁噪令”,这一个月算是一年中难得的清净日子。

可以预见的是,高考、中考期间一过,“禁噪令”就偃旗息鼓了,各种噪音无论昼夜又开始活跃在人们的耳膜里了。但人们对清净生活的向往和维权意识的提高,使得“禁噪令”从最初的叫好声转变成了如今的质疑声:“禁噪令”为什么只有考试季这点寿命?职能部门是否可以从突击禁噪走向日常减噪、降噪,让禁噪执法日常化、常态化?记者近日走访了部分市民、相关职能部门、建筑施工企业和法律人士,试图探究“禁噪令”实现常态化到底难在哪、市民遭受噪音袭扰时如何维权。

“最低要求是能有个好睡眠”

噪音污染是文明城市之敌,但人类每时每刻都在制造噪音。在我国,许多城市生活区噪音已高于60分贝,成为现代城市的一大公害。据一些热点城市统计,目前噪音污染投诉事件约占到环境污染投诉总量的七成。在西安,关于噪音污染的投诉也一直居高不下。据西安12369投诉受理中心统计,高考前每天关于噪音的投诉量在40件上下,“禁噪令”发布后降到了30件左右。

居住在新城区太华路街道银河坊社区的马女士近两年都饱受噪音污染之苦。与她所住房子只隔一条马路的中天锦庭项目已进入二期建设了,让马女士感到无奈的是,这个项目从一开始就经常彻夜施工,而她和其他居民的举报却没有一点作用。“好多次我都和12369热线话务员吵起来了,可她们总是说工地夜间施工是经过审批的。审批了就可以公然践踏我们的休息权了?”马女士告诉记者,“禁噪令”期间,她和家人享受到了难得的清净,虽然只有夜间八小时,但弥足珍贵。

记者近日走访了几个周围有施工工地的社区,发现马女士的遭遇并不是个例。对饱受噪音困扰的他们来说,虽然理解这个城市需要不断建设,但坦然接受由此带来的袭扰却很难,“最低要求是能有个好睡眠”是很多人的心声。那么,日常生活中,能不能把工地的轰鸣声控制在一定的时间范围、让周围居民有个好睡眠呢?

游走在法规边缘的夜间施工

“目前,市民对噪声污染的反应比较强烈的主要集中在夜间施工这块,由于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拉土车夜间十点之后才能作业,而工地彻夜或连续夜间施工是因特殊需要经过审批的。”西安市环保局12369投诉受理中心主任吉晓鹏告诉记者,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对夜间施工有明确规定,环保部门接到群众投诉也是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处理的。

记者翻阅《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发现,符合夜间施工要求的主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城市道路维修养护作业的;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渣土及其他废物的等情形。但《条例》明确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噪声超标的设备,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使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定的地点、时段使用,施工企业因特殊需要连续夜间施工的须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干扰。

现实生活中,居民住宅显然属于噪声敏感区域,而他们受到噪声袭扰时很难理解除抢修、抢险、应急作业外,还有哪些特殊情况需要彻夜施工,也并未感受到施工企业采取了哪些降噪措施。

当“特殊需要”遇上“特殊情况”

“我们要求区县环保局在审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时,一周内彻夜施工不得超过4天,这样可以让周围的居民睡几个安稳觉。”西安市环境监察支队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像前两年房地产市场火热时,有开发商为了赶工期连续夜间施工,与工地周围居民进行协商,或给予货币补偿,或干脆把受到工地噪音影响的居民安置到周边宾馆去过夜。

记者近日走访了几个建筑公司负责人,上述情况也得到了证实。北二环太华路立交附近的一处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告诉记者,房地产市场火热的那几年,房地产商为了让楼盘尽快完工,与承建项目的建筑公司签订合同时把工期尽量压缩到最短,建筑公司为了履行合同不得不经常连续进行夜间施工。

“今年遇到了‘特殊情况’,由于库存压力房地产商对施工速度的要求不再像以往那样严格了。”一处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感叹到,当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情况”出现后,施工方与周围受噪音影响的居民的矛盾明显缓和多了,只要不进行彻夜施工,居民对噪音超标并没有多大反应。

根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施工单位进行彻夜或连续夜间施工是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那么,为何遇上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情况”,建筑工地对连续夜间施工的“特殊需要”就可有可无呢?“除了交通管制原因、拉土车夜间十点之后才能作业外,施工工地只要合理安排工时工期,一般建筑企业都可以做到晚十点到早六点这段时间停止施工作业。”上述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说道。

律师:居民不堪噪声袭扰可到法院起诉维权

当噪音污染成为城市居民绕不过的一道坎时,选择用法律维权正在成为选择之一。西安耿民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告诉记者,新《环保法》的实施可以为遭受噪音袭扰的市民维权提供法律依据。按照法律规定,职能部门应加大对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特别是对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或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单位,应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建设单位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给予经济补偿。

居民和建设单位对夜间施工噪声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存在争议时,双方均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测定,并向工程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判定噪声是否超过规定标准。此外,因施工噪声污染产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稿源:综合《呼和浩特晚报》、《陕西日报》、中安在线、《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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