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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布2017年度5项社保缴费费率

2017-06-20 09:42 呼和浩特日报   王科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日公布了《关于开展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明确了201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等5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等内容。

《通知》明确,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根据《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在失业保险方面,缴费费率1%,其中单位、职工个人缴费费率各0.5%。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8%,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8%;全市城镇职工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4.8%;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4.8%。在工伤保险方面,全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执行。在生育保险方面,缴费费率为0.7%。

《通知》还明确,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范围包括: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我市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应当参加首府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驻呼中央、自治区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首府社会保险。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办法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办理。在2016年度呼和浩特市地区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之前,2017年度核定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仍依据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待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进行集中统一差额调整。

责任编辑:张雨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日公布了《关于开展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明确了201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等5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等内容。

《通知》明确,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根据《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在失业保险方面,缴费费率1%,其中单位、职工个人缴费费率各0.5%。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8%,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8%;全市城镇职工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4.8%;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4.8%。在工伤保险方面,全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执行。在生育保险方面,缴费费率为0.7%。

《通知》还明确,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范围包括: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我市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应当参加首府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驻呼中央、自治区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首府社会保险。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办法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办理。在2016年度呼和浩特市地区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之前,2017年度核定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仍依据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待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进行集中统一差额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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