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很多人都通过微信朋友圈关注到了一条消息,说是“包头市医保政策有了重大变化”,可不少人看来看去,似懂非懂。大家看到的,是2017年7月17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容涉及到退休人员缴费方式、医疗保险欠费时间认定、落实补缴待遇、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四个方面内容。昨日,记者就此联系了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就人们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详解。
● 政策完善跟哪些人有关?
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科长杨怡红介绍,2016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我市根据实际情况,在与《条例》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针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政策进行完善,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需要个人补缴的,要缴足10年还是25年?
之前
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连续足额缴纳。
之后
25年: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
2016年1月1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 2016年1月1日之前已经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未缴足10年年限,怎么办?
一次性补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
逐年连续补足,直到补足10年为止,终身享受医保待遇。
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医保停保,参加缴费较为便宜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原来的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予以保留。
● 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该怎么办?
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居民医疗保险后再次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提下,有两种缴费年限可选择——10年和25年。
之前
10年:需要连续足额缴费,中间不允许中断。必须补足自初次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停保时至再次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的欠费。
之后
25年:缴纳的过程中可以中断缴费,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之前的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是予以保留的。
2016年1月1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 用人单位欠费了还能享受医保待遇吗?
缴费时间按自然年计算,也就是以公历计算的一个完整的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自然年内的任何时间缴清,都不算欠费。要是跨了年度再缴就算是中断缴费了。单位一欠费,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就报销不了了。
相关规定:“如果是因为单位原因造成的医疗费用无法报销,那么由单位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自行负担。”
● 医保费补缴了以后,报销怎么算?
用人单位缴清欠费后,2016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予以报销。2016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还是要由单位负责。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跨年中断缴费时间累计在12个月之内的(含12个月),需补缴中断期间的费用,补缴后可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相关待遇;中断缴费累计超过12个月的,续保缴费满3个月后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相关待遇。